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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公告查看PDF原文

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

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

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 和《 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

效的公告》 等有关规定,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以下简称"长盛同辉"或"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并获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通知书》 (深证上[2018]45 号)同意。现将本基金终止上市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终止上市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场内简称:长盛同辉

交易代码: 160809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终止上市日: 2018 年 1 月 24 日

终止上市的权益登记日: 2018 年 1 月 23 日,即在 2018 年 1 月 2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长盛同辉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本基金终止上市

后的相关权利。

二、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相关信息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发布了《 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

三、基金终止上市后续事项说明

1、基金财产清算

( 1)通过《 关于终止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的持

有人大会决议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2018 年 1 月 16 日)起生效。

( 2)本基金将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终止上市,终止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并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自

2018 年 1 月 24 日起(含 2018 年 1 月 24 日),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 3)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如有持仓股票停牌,为了最大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清算效率,

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按照本基金的估值方法所确定的股票资产的公允价格垫付基金未能变现的股票资

产,具体清算规则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待停牌股票复牌后,基金管理人将股票卖出变现,若变现金额高于

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则将差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补偿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变现

金额小于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损失,不再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返还差额。

( 4)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收回的资金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四、风险提示

1、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csfunds.com.cn)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2666)垂询相关事宜。

2、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托管等

业务申请。在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前,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和场外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赎回。

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销售资格,而投资者只能通过具备

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赎回场内基金份额。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本基金

场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前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具有基金

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

3、在清算期内,如有持仓股票停牌,为了最大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清算效率,基金管理人

将以自有资金按照本基金的估值方法所确定的股票资产的公允价格垫付基金未能变现的股票资产,具体清

算规则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待停牌股票复牌后,基金管理人将股票卖出变现,若变现金额高于基金管理人

垫付的金额,则将差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补偿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变现金额小于基

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损失,不再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返还差额。

在清算期后,如本基金仍持有的股票复牌后的变现金额高于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正常收到补偿的差额,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收到清算款后不要注销申购或买入本基金的账户。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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