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
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03 年 2 月 13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21 号文
批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03 年 4 月 25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基金的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4 月 25 日,其中对“三、基金管理人”部分
内容更新至 2025 年 1 月 23 日,有关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52
七、基金的投资......60
八、基金的业绩......76
九、基金的财产......82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83
十一、基金的收益和分配......89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9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1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92
十五、风险揭示......92
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97
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9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2
十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8
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119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3
二十二、备查文件......123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宏利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指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同构成的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成长:指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周期:指宏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稳定:指宏利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系列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券法》: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管理办法》: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2017 年 8 月 31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招募说明书:指《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指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各行业类别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系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系列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系列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代销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本系列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2003 年 4 月 25 日
基金的终止日:指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存续期:指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指在本系列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指本系列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请,在本系列基金范围内将其持有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转换为其它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或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行为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的该只行业类别基金减少的份额)扣除申购份额和其它行业类别基金转换为该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指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该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宏利系列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
变更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闻聪)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联系人:吴海燕
联系电话:010-66577739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51%;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49%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6 月。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
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睿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交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金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绩优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泰和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乐盈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高研发创新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波控回报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新能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债 1-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 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新兴景气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景气智选 18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闽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悠享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添盈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医药健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睿智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鑫享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价值驱动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高端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六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金旭女士,董事长,北京大学及美国纽约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
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隆
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5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 月至 2022 年 1 月先后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或副董事长。
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10 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巡视员。2022 年 11 月加入宏利投资
(上海)有限公司,现任中国区财富及资产管理主席及宏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2022 年 12 月 23 日起任公司董事长。
DING WEN CONG(丁闻聪)先生,董事,多伦多大学硕士研究生。2010 年加入宏利金融,
曾任集团战略企划部总监、宏利大中华区业务发展助理副总裁、宏利亚洲养老金业务战略及业务开发董事总经理等职位。2023 年起担任宏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24 年 8 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学士学位,现为宏利投资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包括日本)的资产管理业务,负责推动宏利在亚洲区内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不断发展与壮大。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港除外)的资产管理业务。2001 年至 2004 年,杜先生驻于波士顿,负责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杜先生于 2001 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国际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杜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经验。
CHAD FOYN 先生,董事。毕业于南非大学和夸祖鲁-纳塔尔大学,分别获得会计科学学士
和会计硕士学位。2000 年 1 月至 2003 年 3 月在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南非及美国)担任审计师,
2003 年 5 月至 2004 年 6 月在瑞士信贷(英国)担任风险分析师,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8 月
在美林证券(英国)担任副总裁,2008 年 8 月至 2019 年 5 月在澳洲联邦银行悉尼分行和香港
分行担任执行经理及国际、机构、银行和市场业务首席财务官,2019 年 5 月至 2022 年 6 月在
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担任亚洲财富与资产管理首席财务官,2022 年 7 月至今在宏利投资管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担任亚洲财富与资产管理首席财务官。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北部)工商管理学士、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曾担任欧洲联合银行(巴黎)组合经理助理、组合经理,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公司(东京)高级分析师,NatWest Securities
Asia 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研究部主管、
高级分析师,Comgest 远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 Jayu Ltd.负责人。
樸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曾担任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Ennis Knupp & Associates 合伙人、研究主管,Martingale 资产管理公司(波士顿)董事,Commerz 国际资本管理(CICM)(德国)联合首席执行官/副执行董事,德国商业银行(英国)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实践教授。
陆敏,独立董事。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和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分别获得工学学士学位和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1985 年 7 月至 1987 年 6 月任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材料系助教,1987 年 7 月至
1990 年 6 月任海上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旅游部经理,1994 年 9 月至 2000 年 9 月任怡
富证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1 年 10 月至 2002 年 7 月任荷兰合作银行上海分行副总裁,
2002 年 8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荷兰银行资产管理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6 年 5 月至 2007 年
5 月担任光辉国际上海合伙人,2007 年 6 月至 2016 年 2 月任荷宝基金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2016 年 2 月至 2017 年 7 月任荷宝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 年 3 月至 2021 年 6 月
任瀚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顾问/总经理,2021 年 7 月至今担任同济校友基金投资合伙人,同时在其投资的上海百年恺歌广告有限合伙企业担任投资合伙人委派代表。
2、监事成员基本情况
邓嘉明先生,监事会主席。拥有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资讯系统管理学硕士;香港城市大学,仲裁及争议解决学法学硕士学位。1986 年-1990 年在罗兵咸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主管,负责审计工作;1990 年-1996 年在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担任中介团体监察科高级经理,负责监察工作;1996 年-1999 年在大和证券(香港)担任监察及内部核算部主管,负责监察及内部核算工作;1999 年-2002 年在汇富集团(Kingsway Group)担任监察科董事/业
务拓展部董事,负责监察/业务拓展工作;2002 年-2003 年在 Alpha Alliance Group 担任营运
总监,负责营运管理工作;2004 年-2007 年在景顺集团(INVESCO)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部董事,负责监察/业务拓展工作;2007 年-2008 年在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担任大中华区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部门主管,负责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工作;2008 年-2013 年在德意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察部主管,负责监察工作;2013 年至今在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担任亚洲区财富及资产管理规管部主管,负责监察工作。
薛涛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曾就职于北京燕金源置
业有限公司。2011 年 7 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主管、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魏冰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曾就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 9 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机构业务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DING WEN CONG(丁闻聪)先生,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兼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汪兰英女士,常务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毕业于浙江大学与北京大学,分别获得
工学学士和法学学士学位;2001 年 7 月至 2002 年 2 月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
资部;2002 年 2 月至 2013 年 11 月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7 月曾任职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等部门,担任部门负责人;2016 年 9 月至2020 年 12 月任职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副总经理级);
2021 年 1 月至 2022 年 8 月,曾任职于国新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国新新格局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总经理;2022 年 9 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2 月起
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并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
高贵鑫先生,首席信息官,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分获学士、硕士学位。
2000 年 10 月加入华夏基金;2006 年 3 月加入大成基金,任金融工程部总监等职;2012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任总经理助理等职;2015 年 4 月加入大成基金,任总经理助理等职;2020
年 1 月加入渤海银行,任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等职;2021 年 11 月加入方正证券,任资管
分公司总经理等职。2022 年 12 月加入公司,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兼首席信息官兼财务负责人等职;2024 年 8 月任公司首席信息官等职。
刁羽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博士。2007 年 2 月至
2009 年 2 月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自营投资组交易员。2009 年 2 月至
2009 年 6 月任职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09 年 6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职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 年 7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职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固收投决会委员/投资总监/投资经理、基金经理。2023 年 7 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 年 9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宋扬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与法国诺欧商学院,零售管理硕士。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5 月,分别任职于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嘉讯科博等机构。2010 年 6 月至 2020
年 6 月,任职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北京营销中心主管、北京分公司副总监、市
场管理部(后更名为零售服务部)总经理。2020 年 7 月至 2023 年 9 月,任职于鹏扬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首席市场官兼市场营销部总监。2023 年 11 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23 年 1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24 年 3 月起兼任深圳分公司负责人。
徐娇女士,督察长,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4 月就
职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2013 年 4 月至 2016 年 4 月就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任
高级主办;2016 年 4 月至 2019 年 6 月就职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部门负责人;2019
年 6 月至 2021 年 2 月就职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1 年 2 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21 年 2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宏利成长基金:
庄腾飞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2010 年 7 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于研
究部,负责宏观经济、策略研究及金融、地产行业研究, 曾先后担任助理研究员、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等职务,现任宏观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兼首席策略分
析师兼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 29 日至今担任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1 月 3 日至今担任宏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1 月
23 日起担任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 15 年基金从业经验,15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该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自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由刘青山先生担任基金经理。自 2005
年 4 月起至 2008 年 8 月由梁辉先生担任基金经理。自 2008 年 8 月起至 2010 年 1 月由王勇先
生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5 月由李源女士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4 月至
2013 年 5 月由梁辉先生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由邓艺颖女士担任基金
经理;自 2014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由陈炜先生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由邓艺颖女士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5 月至 2021 年 2 月由周琦凯先生担任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12 月至 2025 年 1 月由王鹏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2)宏利周期基金:
庄腾飞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2010 年 7 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于研
究部,负责宏观经济、策略研究及金融、地产行业研究, 曾先后担任助理研究员、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等职务,现任宏观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兼首席策略分
析师兼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 29 日至今担任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1 月 3 日至今担任宏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1 月
23 日起担任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 15 年基金从业经验,15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该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自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由曾昭雄先生担任基金经理;自 2004
年 7 月至 2005 年 2 月由史博先生担任基金经理;自 2005 年 2 月至 2007 年 4 月由温震宇先生
担任基金经理。自 2007 年 3 月 20 日至 2008 年 8 月 5 日,由魏延军先生担任基金经理;自 2007
年 11 月至 2009 年 5 月,由梁辉先生担任基金经理;自 2009 年 3 月至 2011 年 3 月,由吴俊峰
先生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0 年 3 月至 2013 年 7 月,由刘金玉先生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4 年 11 月,由陈桥宁先生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由吕越
超先生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6 月至 2017 年 9 月,由邓艺颖女士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2 月至 2020 年 4 月,由赖庆鑫先生担任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4 月至 2024 年 1 月,由张勋
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3)宏利稳定基金:
邱楠宇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金融学硕士;2015 年 7 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职于研究部,先后担任助理研究员、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现任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2021 年 12 月 29 日至今担任宏利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
10 年基金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该基金历任基金经理:自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由康赛波担任基金经理;自 2005 年
4 月至 2005 年 9 月由吴剑飞担任基金经理;自 2005 年 9 月至 2009 年 6 月由李泽刚担任基金
经理;自 2009 年 6 月至 2013 年 8 月由胡涛先生担任基金经理;自 2009 年 12 月至 2014 年 1
月由焦云女士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12 月由陈丹琳女士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 月由庄腾飞先生担任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至 2021 年 1 月由冀楠女
士担任基金经理;2020 年 11 月至 2023 年 3 月由刘欣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汪兰英、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经理李坤元、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王鹏、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基金经理孟杰、宏观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兼基金经理庄腾飞、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张晓龙、公司副总经理刁羽、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孙甜、固收研究部总经理缪婧倩、固收研究部副总经理蔡熠阳、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余罗畅、基金经理李宇璐。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为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它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刁羽(主任委员)、孙甜、缪婧倩、蔡熠阳、余罗畅、李宇璐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汪兰英(主任委员)、李坤元、王鹏、孟杰、庄腾飞、张晓龙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证券监管机构允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财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董事会下设合规控制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合规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营运和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全面测量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分别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公司资产和基金资产独立、投资决策独立,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控制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方圆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4 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61
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9 位。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4.06 万亿元。2023 年,交通银行
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927.3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为履行行长职
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2 月
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
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
务总部总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
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
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 年 7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 2022 年 4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本行资
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
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65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 和 QFLP 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
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anulifefund.com.cn/etrading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含第三方支付):中国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浦发银行卡和平安银行卡等。
(2)宏利基金微信公众账号:manulifefund_BJ
支持快钱支付及农行快捷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07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07 单元
联系人:刘恋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张伟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2)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琳
(3)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刘文霞
银行网站:www.boc.cn
(4)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杨威
银行网站:www.icbc.com.cn
(5)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高天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6)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肖武侠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s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9)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4-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4-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王晓琳
网址:www.citicbank.com
(10)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兴业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联系人:李博
网站:www.cib.com.cn
(11)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2)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3)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联系人:王宏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4)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黄文娟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osc.cn
(15)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人代表:张金良
联系人员:李雪萍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16)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7)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联系人:盖君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8)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国
联系人:李岩
客户服务热线: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19)名称: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热线:浙江省96699,上海962699,其他地区(0577)96699公司网站:www.wzbank.cn
(20)名称: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主楼28楼01A和04单元、29楼、30楼、33楼01单元、34楼和3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主楼28楼01A单元和02A单元、29楼02单元、30楼01单元、32楼01单元和01B单元、33楼01单元和03单元、34楼01单元及35楼。
法定代表人:林钰华(Yuk Wah LAM)
个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00 830 1880
机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00 820 1268
公司网站:www.citibank.com.cn
(21)名称: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6号、128号大华银行大厦三层、五层501室(实际四层)、十三层(实际十二层)、十五层(实际十三层)、十六层(实际十四层)、十七层(实际十五层)、十八层(实际十六层)、十九层(实际十七层)、二十层(实际十八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128号大华银行大厦三层、五层 501 室(实际四 层)、十三层(实际十二层)、十五层(实际十三层)、十六层(实际十四层)、 十七层(实际十五层)、十八层(实际十六层)、十九层(实际十七层)、 二十层(实际十八层)
法定代表人:黄一宗
客服电话:400 166 6388
联系人:杨馥溶
公司网站:https://www.uobchina.com.cn
(22)名称: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301、1306、1701、1801单元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301、1306、1701、1801单元法定代表人:葛甘牛
客服电话:400-820-8988
联系人:吴欣莹
银行网站:www.dbs.com.cn
(23)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4层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53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客服热线:95519
(24)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客服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洪晓琳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25)名称: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刘玉晨
客户服务热线: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26)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黄博铭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7)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8)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5547
联系人:王虹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29)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邮编: 100073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0)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1)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Co., Ltd.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余洁
(32)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33)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联系人:李欣
公司网站:www.xcsc.com
(34)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郭力铭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5)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6)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37)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38)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0755-22627723
联系人:王阳
公司网站:www.stock.pingan.com
(39)名称: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40)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41)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23-25楼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42)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3)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44)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王炜哲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45)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李颖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6)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朱磊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7)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48)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49)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信证券(华南)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联系人:梁微
网址:www.gzs.com.cn
(50)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
联系人:周楷钰
网址:www.essence.com.cn
(51)名称: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层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36层(410005)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刘智辉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52)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3)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4)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张峰源010-59013769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55)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56)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Western) Co., Ltd.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梁丽
(57)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8)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59)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0)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公司网址: www.txsec.com
(61)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联系人:罗艺琳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95329
(62)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公司网址:http://www.cs.ecitic.com/newsite/
客服热线:95548
(63)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栋12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公司网址:www.wlzq.cn
客服热线:95322
(64)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客服热线:95548
联系人:赵如意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65)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沈春晖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客服热线:400-871-8880
(66)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服热线:400-809-6096、95355
联系人:周青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67)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梁美娜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68)名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2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客服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李颖
公司网站:
(69)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服电话:95328
联系人:陈士锐
网站:www.dgzq.com.cn
(70)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夏锐
客户服务热线:95532
公司网站: www.ciccwm.com
(71)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阴冠华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客服电话:956088
(72)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客服电话:95358
联系人:单晶
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73)名称: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周艳琼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95357
(74)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75)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76)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77)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
(78)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79)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80)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81)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82)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83)名称: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84)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021-34013996
公司网址:https:// www.hotjijin.com
(85)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86)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87)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88)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89)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90)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2301室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环亚大厦B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91)名称: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公司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92)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93)名称: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仅代销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388号凯德龙之梦虹口广场B栋11层
法定代表人:何达徳(Michael Edward Huddart)
客服电话:95383
公司网址:https://funds.manulife-sinochem.com/
(94)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3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95)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http://www.xincai.com/
(96)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97)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98)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水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99)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100)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101)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102)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3)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04)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05)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06)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07)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108)名称: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
法定代表人:许宁
客服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www.htfund.com
(109)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110)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11)名称: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112)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惠晓川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3)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博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14)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021-33635338)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15)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116)名称: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客服电话:4007903688
公司网址:http://www.fundying.com/
(117)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18)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119)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120)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http://www.pytz.cn/
(121)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www.licaimofang.cn
(122)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23)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联系人:周艳琼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95357
(124)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125)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5号珠江城大厦42楼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服电话:028-8661-6229
公司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126)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127)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corp.5irich.com
(128)名称: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五)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魏佳亮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一)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本系列基金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本系列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03 年 6 月 12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03 年 6 月 12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及基金间转换业务。
(二)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场所
本系列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三)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基金间份额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基金间转换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确认与通知
(1)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2)基金间转换的确认与通知: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基金转换的确认情况。
3、申购、赎回款项和基金间转换份额的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 T+7 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和份额的支付办法参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赎回和基金份额转换的数额约定: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的申购金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申购业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收益转购该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申购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基金单位,基金单位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投资人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按份额赎回和基金份额转换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 1 份;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每支行业类别基金单笔基金转换最低份数为 1 份;基金间转换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基金单位,基金单位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当持有人持有某只基金份额低于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将该持有人将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该基金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形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6、职业年金计划;7、养老目标基金;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 0.3750%
50万≤M<250万 0.3000%
250万≤M<500万 0.1875%
500万≤M<1000万 0.1250%
M≥1000万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表:申购金额(M)
M<50万 1.50%
50万≤M<250万 1.20%
250万≤M<500万 0.75%
500万≤M<1000万 0.50%
M≥1000万 每笔1000元
注:网上直销等特殊申购费率另见已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2、赎回费率
自2018年3月31日起,赎回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1 天-6 天 1.5%
7 天(含)-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
说明:①认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申购的注册登记日。持有期限的截止日为基金赎回注册登记日的前一日。
②投资人对本系列基金任意一子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365 天,赎回费率为 0.25%;连续
持有期限超过 730 天,赎回费率为零。
③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对应基金的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最高不超过 1%的赎回费,赎回费的 25%划归基金资产。
④本系列基金各行业类别基金在基金间免费转换,但持有某一行业类别基金不满 7 日的需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该行业类别基金财产。
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中逐一列示。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内调整收费方式及相关费率,但最迟应与调整实施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4、当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发布 《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认)购(含
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下限的公告》,宣布自 2017 年 1 月 23 日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调整为 1 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极差限制;追加申购金额为 1 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的申购金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申购业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于 2023 年 8 月 19 日发布《关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
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的公告》,自 2023 年 8 月 21 日起,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金调整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详情请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为申购金额减去申购费用后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
单位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基金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等于当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总份额。
(七)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在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或基金间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与处理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全部或部分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某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和基金间转换可能对已有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某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和基金间转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申购或基金间转换,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7)当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该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拒绝或暂停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当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该基金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的办理。
(九)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该只行业类别基金减少的份额)扣除申购份额和其它行业类别基金、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为该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程序执行。
(2)顺延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比例不低于该行业类别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间转换不能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量占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份额;未受理赎回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行业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行业类别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①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全部赎回;
②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a.对单个投资者超过该行业类别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和未超过该行业类别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分开设定当日赎回确认比例,前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不高于对后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
b.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行业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一)暂停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宏利成长、宏利周期、宏利稳定分别主要投资于成长、周期、稳定三个行业类别中内在价值被相对低估,并与同行业类别上市公司相比具有更高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业绩比较基准
宏利成长:65%×中信成长风格指数+35%×上证国债指数
宏利周期:65%×中信周期风格指数+35%×上证国债指数
宏利稳定:10%×中信稳定风格指数+40%×中信消费风格指数+15%×中信金融风格指数+35%×上证国债指数(三)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宏利成长、宏利周期、宏利稳定是三只相互独立的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共同构成本系列基金。本系列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存托凭证)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宏利成长、宏利周期、宏利稳定的股票投资部分分别主要投资于成长、周期、稳定三个行业类别中依据市净率(P/B)和市盈率与每股预期收益增长率之比(PEG)所确定的具有增长潜力的价值型股票,即本系列基金所定义的价值优化型股票。在股票投资中严格遵循:(1)各行业类别基金投资于该基金类型所对应行业类别股票的比重不低于该基金股票净值的 80%(一级市场认购股票除外);(2)各只行业类别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优化型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行业划分标准,及对各行业与宏观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分析,本系列基金管理人将各行业分类如下:
成长类 周期类 稳定类
C39 计算机、通信和 C17 纺织业 C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C27 医药制造业 C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C14 食品制造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C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 C15 酒、饮料喝精致茶制造业
息技术服务业 制品和制鞋业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C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C16 烟草制品业
C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 C2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
业 棕、草制品业
C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 C21 家具制造业
料加工业
C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 C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
造业 用品制造业
C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C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A 农、林、牧、渔业
C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业
C31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 F 批发和零售业
加工业
G32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加工业
C33 金属制品业 J 金融业
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P 教育
C36 汽车制造业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C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 H 住宿和餐饮业
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C38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业
C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M73 研究和试验发展
C41 其他制造业 M74 专业技术服务业
C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C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
修理业
E 建筑业
K 房地产业
B 采矿业
注:1、表中代码为中国证监会行业指定代码。
2、国际上通常将行业划分为成长、周期、稳定及能源四个类别。由于能源类企业生产中间产品,为制造业及消费者提供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并且我国目前能源类上市公司数量较少、总体公司市值较低,因此将能源类行业—采掘业归入周期类。
宏利成长基金的投向除成长类所包括的 4 个行业外,还包括分布在其他行业类别中受国
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行业,如新技术、新材料、高新农业及环境保护等。
综合类上市公司中,若其在某一行业类别中的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则该上市公司归入相应行业类别基金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权威机构行业划分标准,及各行业与宏观经济发展相关性的变化,对各行业类别基金所覆盖的相关行业进行适当调整,但须及时予以披露。
除非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的行业划分规则发生改变,本系列基金管理人不会主动改变本系列基金的行业归类。
(四)投资理念
投资基于价值,成长终将在价值中得到体现。
(五)投资策略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方法,具体体现在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的全过程中。
本系列基金管理人根据对宏观经济变化、资本市场发展动态及行业结构调整的分析判断,确定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和其它投资品种间的资产配置比例,并通过对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的分析研究,确定各行业类别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
在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完成后,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 P/B、PEG 指标来确定价值优化型股票, 在个股 PEG 值计算中,本系列基金管理人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估上市公司的每股预期收益增长率 G:
? 公司的商业模式
? 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 产品市场前景分析,包括产品本身市场分析、主要竞争对手、上下游产品关联性及定
价能力、替代产品分析等
?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分析,包括管理者素质、市场营销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专有技术、
特许权、品牌、重要客户等
? 公司财务状况及财务管理能力,包括财务安全性指标,反映行业特性的主要财务指标、
公司股权与债权融资能力与成本分析、公司再投资收益率分析等
? 公司潜在风险及应对措施
以价值优化型股票为基础,结合考虑满足以下条件的相关股票,组成本系列基金股票备 选库:
ⅰ.股票 P/B、 PEG 某单项指标特优,另一项指标未能反映其真实状况。
ⅱ.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或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发生重大改变,将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
绩和未来发展前景产生重大和实质性影响。
ⅲ. 公司拥有未被市场认识的或被市场低估的资源,导致公司会计帐面值低于公司
内在价值。
ⅳ.研究部利用其它股票定价模型分析确定的投资价值被严重低估的股票。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基金经理在股票备选库的范围内进行股票投资。
(六)投资限制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规定:
1、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重不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投资于
国债的比重不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每只行业类别基金与由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各行业类别基金投资于该基金类型所对应行业类别股票的比重不低于该基金股票净值的 80%(一级市场认购股票发行除外)。
6、各行业类别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各行业类别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的股票合并 计算。
9、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组合处于调整过程中,造成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在
某一时间无法达到上述比例限制,除上述第 6、7 项外,本系列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积极调整该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七)禁止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该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将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 以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从事可能使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将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 进行内募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 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本系列基金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0、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本系列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 的价格;
11、 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系列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系列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4 年 5 月 7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2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宏利成长基金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933,445,596.41 78.53
其中:股票 933,445,596.41 78.5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12,858,502.40 17.91
其中:债券 212,858,502.40 17.9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585,731.23 0.89
8 其他资产 31,809,132.33 2.68
9 合计 1,188,698,962.3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6,801,498.00 1.71
C 制造业 911,940,713.69 92.7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4,703,384.72 0.4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33,445,596.41 94.96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 值 比 例
(%)
1 002463 沪电股份 3,181,276 96,010,909.68 9.77
2 601138 工业富联 4,170,000 94,950,900.00 9.66
3 300502 新易盛 1,406,747 94,252,049.00 9.59
4 300394 天孚通信 603,179 91,242,887.33 9.28
5 300308 中际旭创 576,065 90,188,736.40 9.17
6 300705 九典制药 864,900 32,468,346.00 3.30
7 002475 立讯精密 1,013,648 29,811,387.68 3.03
8 688169 石头科技 85,715 29,363,387.55 2.99
9 688676 金盘科技 698,556 27,641,860.92 2.81
10 688036 传音控股 150,601 25,341,630.27 2.5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212,858,502.40 21.6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12,858,502.40 21.6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019727 23 国债 24 2,100,530 212,858,502.40 21.65
注:以上为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全部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日、2023年4月1日曾受到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吉阳区税务局公开处罚;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曾受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开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82,623.4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0,013,735.8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312,773.0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1,809,132.3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宏利周期基金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537,103,977.30 75.42
其中:股票 537,103,977.30 75.4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48,419,325.56 20.84
其中:债券 148,419,325.56 20.8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0,866,692.78 2.93
8 其他资产 5,719,651.14 0.80
9 合计 712,109,646.7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89,498,863.17 40.75
C 制造业 183,549,433.44 25.8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6,536.72 0.00
J 金融业 45,769,853.97 6.44
K 房地产业 18,278,260.00 2.5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1,030.00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37,103,977.30 75.61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1 601899 紫金矿业 4,122,800 69,345,496.00 9.76
2 600938 中国海油 1,332,700 38,954,821.00 5.48
3 000933 神火股份 1,392,700 27,714,730.00 3.90
4 603993 洛阳钼业 2,917,700 24,275,264.00 3.42
5 601600 中国铝业 3,265,700 24,166,180.00 3.40
6 603979 金诚信 455,857 24,164,979.57 3.40
7 600256 广汇能源 2,870,800 21,358,752.00 3.01
8 600188 兖矿能源 785,900 18,696,561.00 2.63
9 600048 保利发展 2,002,000 18,278,260.00 2.57
10 600309 万华化学 218,100 18,058,680.00 2.5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48,419,325.56 20.8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8,419,325.56 20.8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19709 23 国债 16 657,000 66,435,930.00 9.35
2 019728 23 国债 25 436,000 44,387,881.86 6.25
3 019727 23 国债 24 371,000 37,595,513.70 5.29
注:以上为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全部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曾受到永城市水利局公开处罚;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曾受到济宁
市能源局公开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1,775.7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375,297.0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92,578.3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5,719,651.1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宏利稳定基金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72,581,835.09 75.86
其中:股票 172,581,835.09 75.8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2,522,027.02 18.69
其中:债券 42,522,027.02 18.6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12,237,403.13 5.38
合计
8 其他资产 144,416.56 0.06
9 合计 227,485,681.8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7,149,905.80 3.52
B 采矿业 1,300,186.00 0.64
C 制造业 76,181,070.22 37.5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15,131,298.00 7.46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030,035.00 1.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255,833.96 5.5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2,805,640.02 1.38
J 金融业 42,243,070.09 20.8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911,285.00 1.4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4,563,621.00 2.25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4,566,162.00 2.25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443,728.00 1.20
S 综合 - -
合计 172,581,835.09 85.08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601881 中国银河 555,600 6,656,088.00 3.28
2 600519 贵州茅台 3,695 6,292,215.50 3.10
3 000858 五粮液 40,400 6,201,804.00 3.06
4 000568 泸州老窖 33,200 6,128,388.00 3.02
5 601901 方正证券 728,500 5,959,130.00 2.94
6 603198 迎驾贡酒 89,600 5,863,424.00 2.89
7 000895 双汇发展 191,200 5,019,000.00 2.47
8 000596 古井贡酒 16,800 4,368,000.00 2.15
9 605090 九丰能源 149,400 4,183,200.00 2.06
10 000526 学大教育 62,400 3,795,168.00 1.8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42,522,027.02 20.9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2,522,027.02 20.9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19709 23 国债 16 120,000 12,134,416.44 5.98
2 019733 24 国债 02 110,000 11,057,685.21 5.45
3 019727 23 国债 24 109,000 11,045,582.19 5.45
4 019693 22 国债 28 82,000 8,284,343.18 4.08
注:以上为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全部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8 日
曾受到央行公开处罚,于 2024 年 1 月 2 日曾受到北京证监局公开处罚,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
曾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处罚;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 日曾受到重庆市江
北区市场监管局公开处罚;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曾受到湖南证监局公开
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8,308.3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6,108.22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44,416.56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八、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3 年 4 月 25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截止 2024 年 3 月 31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宏利成长基金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①-③ ②-④
标准差 收益率 收益率标准差
① ② ③ ④
2003年4月25日 -1.41% 0.56% -7.34% 0.78% 5.93% -0.22%
-12 月 31 日
2004 年 1 月 1 日 17.09% 0.95% -8.54% 1.02% 25.63% -0.07%
-12 月 31 日
2005 年 1 月 1 日 11.42% 0.97% -7.13% 0.98% 18.55% -0.01%
-12 月 31 日
2006 年 1 月 1 日 81.74% 1.26% 54.13% 1.06% 27.61% 0.20%
-12 月 31 日
2007 年 1 月 1 日 110.40% 1.64% 81.63% 1.54% 28.77% 0.10%
-12 月 31 日
2008 年 1 月 1 日 -31.61% 1.83% -34.32% 1.92% 2.71% -0.09%
-12 月 31 日
2009 年 1 月 1 日 52.12% 1.30% 51.26% 1.21% 0.86% 0.09%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 22.32% 1.33% 9.02% 1.12% 13.30% 0.21%
至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 -27.17% 1.07% -22.51% 0.90% -4.66% 0.17%
至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 8.90% 1.15% 1.19% 0.88% 7.71% 0.27%
至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30.78% 1.61% 22.45% 0.98% 8.33% 0.63%
至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 15.98% 1.49% 10.20% 0.77% 5.78% 0.72%
至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 46.89% 2.93% 28.59% 1.80% 18.30% 1.13%
至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 -22.96% 1.99% -12.26% 1.08% -10.70% 0.91%
至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 -3.53% 1.07% 10.01% 0.58% -13.54% 0.49%
至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 -19.91% 1.76% -23.57% 1.07% 3.66% 0.69%
至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 69.68% 1.60% 29.84% 1.02% 39.84% 0.58%
至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15.83% 1.76% 27.76% 1.19% -11.93% 0.57%
2021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47.03% 2.67% 1.30% 0.90% 45.73% 1.77%
31 日
2022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21.73% 2.45% -17.41% 1.00% -4.32% 1.45%
31 日
2023 年 1 月 1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27.83% 2.11% -5.27% 0.73% -22.56% 1.38%
31 日
2024 年 1 月 1 日
至2024年3月31 15.91% 2.95% -3.35% 1.47% 19.26% 1.48%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至 2024 年 3 月 1,145.74% 1.73% 204.30% 1.13% 941.44% 0.60%
31 日
宏利周期基金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收 业绩比较基准收 ①-③ ②-④
标准差 益率 益率标准差
① ② ③ ④
2003年4月25日 11.98% 0.69% -1.86% 0.64% 13.84% 0.05%
-12 月 31 日
2004 年 1 月 1 日 3.12% 1.08% -14.31% 0.90% 17.43% 0.18%
-12 月 31 日
2005 年 1 月 1 日 3.87% 1.07% -4.37% 0.99% 8.24% 0.08%
-12 月 31 日
2006 年 1 月 1 日 137.80% 1.29% 70.60% 1.37% 67.20% -0.08%
-12 月 31 日
2007 年 1 月 1 日 81.77% 1.82% 105.32% 1.63% -23.55% 0.19%
-12 月 31 日
2008 年 1 月 1 日 -40.52% 1.80% -49.54% 2.01% 9.02% -0.21%
-12 月 31 日
2009 年 1 月 1 日 71.49% 1.80% 66.62% 1.52% 4.87% 0.28%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 9.51% 1.30% 1.50% 1.15% 8.01% 0.15%
至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 -28.59% 1.18% -21.52% 0.97% -7.07% 0.21%
至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 7.65% 1.09% 5.11% 0.99% 2.54% 0.10%
至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12.64% 1.25% -8.33% 0.93% 20.97% 0.32%
至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 19.27% 1.19% 28.50% 0.80% -9.23% 0.39%
至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 28.87% 2.92% 13.08% 1.84% 15.79% 1.08%
至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 -10.79% 1.88% -9.61% 1.05% -1.18% 0.83%
至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 10.41% 1.00% 5.89% 0.52% 4.52% 0.48%
至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 -28.15% 1.52% -18.88% 0.89% -9.27% 0.63%
至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 47.81% 1.39% 15.49% 0.83% 32.32% 0.56%
至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68.76% 1.82% 14.24% 0.98% 54.52% 0.84%
2021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48.24% 2.24% 9.74% 0.92% 38.50% 1.32%
31 日
2022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11.86% 1.79% -12.98% 0.97% 1.12% 0.82%
31 日
2023 年 1 月 1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16.72% 1.01% -1.65% 0.56% -15.07% 0.45%
31 日
2024 年 1 月 1 日
至2024年3月31 11.74% 0.97% 1.80% 1.01% 9.94% -0.04%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至 2024 年 3 月 1,554.15% 1.57% 158.70% 1.15% 1,395.45% 0.42%
31 日
宏利稳定基金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①-③ ②-④
标准差 收益率 收益率标准差
① ② ③ ④
2003年4月25日 5.10% 0.55% -3.70% 0.71% 8.80% -0.16%
-12 月 31 日
2004 年 1 月 1 日 1.82% 0.90% -9.97% 0.84% 11.79% 0.06%
-12 月 31 日
2005 年 1 月 1 日 6.52% 0.97% -0.36% 0.86% 6.88% 0.11%
-12 月 31 日
2006 年 1 月 1 日 135.33% 1.19% 76.12% 1.11% 59.21% 0.08%
-12 月 31 日
2007 年 1 月 1 日 74.10% 1.61% 76.76% 1.45% -2.66% 0.16%
-12 月 31 日
2008 年 1 月 1 日 -46.00% 1.79% -43.98% 1.89% -2.02% -0.10%
-12 月 31 日
2009 年 1 月 1 日 42.03% 1.51% 52.68% 1.27% -10.65% 0.24%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 5.99% 1.27% -11.15% 0.95% 17.14% 0.32%
至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 -17.00% 0.96% -9.58% 0.75% -7.42% 0.21%
至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 8.40% 1.03% 6.64% 0.75% 1.76% 0.28%
至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12.90% 1.23% -0.73% 0.94% 13.63% 0.29%
至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 36.79% 1.16% 38.13% 1.34% -1.34% -0.18%
至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 8.38% 2.29% 2.35% 1.55% 6.03% 0.74%
至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 -22.03% 1.60% -5.20% 0.84% -16.83% 0.76%
至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 35.98% 0.81% 11.23% 0.40% 24.75% 0.41%
至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 -18.91% 1.33% -12.22% 0.83% -6.69% 0.50%
至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 59.49% 1.32% 25.79% 0.80% 33.70% 0.52%
至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88.14% 1.45% 17.13% 0.91% 71.01% 0.54%
2021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9.75% 1.38% -1.79% 0.73% -7.96% 0.65%
31 日
2022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23.32% 1.19% -11.43% 0.80% -11.89% 0.39%
31 日
2023 年 1 月 1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22.11% 0.99% -3.98% 0.77% -18.13% 0.22%
31 日
2024 年 1 月 1 日
至2024年3月31 -0.54% 1.24% 0.27% 0.70% -0.81% 0.54%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至 2024 年 3 月 690.81% 1.33% 215.96% 1.04% 474.85% 0.29%
31 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比较图
宏利成长基金
注:宏利成长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截止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要求。
宏利周期基金
注:宏利周期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截止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要
求。
宏利稳定基金
注:宏利稳定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截止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要求。
九、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本基金财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的总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帐户,以本基金名义在托管银行开立银行存款帐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以自身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本基金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
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本系列基金中各行业类别基金分别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三)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四)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五)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
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当本系列基金某行业类别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该基金的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系列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系列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五)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各行业类别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各行业类别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各行业类别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各行业类别基金净收益为各行业类别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各行业类别基金收益独立分配,即单独决定收益分配方案;
2、各行业类别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基金会计年度净收益的 90%;
3、根据自身情况,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各行业类别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
4、各行业类别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各行业类别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同一行业类别基金中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8、上述规定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本系列基金发生的费用按照公平原则经托管人认定后由各行业类别基金单独承担或由各行业类别基金分摊。
(二)基金运作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各行业类别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该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之和的 1.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l.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本系列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和。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之和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本系列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本系列基金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和。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二)基金费用第 3-6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中支付。
4、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调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及基金托管费,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系列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税收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本系列基金各行业类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独立进行。
(二)基金会计政策
1、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各行业类别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各行业类别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日与基金管理人就各行业类别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三)基金审计
1、本系列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各行业类别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1、年度报告: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各行业类别基金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中期报告:每只行业类别基金中期报告在各行业类别基金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每只行业类别基金的季度报告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某一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该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每一行业类别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该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三)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及决定的事项;
(2) 本系列基金或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本系列基金或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某只行业类别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7)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8)其它暂停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的情形;
(1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0)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澄清公告与说明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公开行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行业类别基金的定期报告、业绩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3、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五、风险揭示
本系列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系列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系列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系列基金属于开放式系列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开放式系列基金在国内是首次推出,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
临流动性风险。
(四)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行业划分规定发生变化时,行业类别基金投资范围发生变化所可能产生的风险
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未来行业划分规则可能发生变化,这种情况可能导致本系列基金管理人对各行业必须重新归类,造成本系列基金行业类别中原行业归类发生改变。投资者购买本系列基金可能面临由于这种归类的变化所带来的相应行业类别基金投资范围发生改变的风险。
除非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的行业划分规则发生改变,本系列基金管理人不会主动改变本系列基金的行业归类。
(五)本系列基金各只行业类别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本系列基金各行业类别基金可免费在基金间转换。由于基金间免费转换的实施,可能使相关的行业类别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六) 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终止对基金间转换选择带来的风险
由于三只行业类别基金可以分别终止,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终止,可能导致本系列基金产品结构发生改变,从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间转换选择受到影响。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九)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在本系列基金的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或连续60 个
工作日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并经基金管理人宣布终止该基金;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3、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系列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因上述原因三只行业类别基金均被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系列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3、本系列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该基金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本系列基金或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
3、对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分别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分别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本系列基金或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各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中分别支付。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该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清算公告于该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该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 3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系列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系列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系列基金合同上的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4)按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和基金财务状况资料;
(5)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6)参与基金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8)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系列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承担持有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系列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本系列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依据本系列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系列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销售基金份额,获得认购、申购和基金间转换费用;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7)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9)委托和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对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行为进行监督;
(10)在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11)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根据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3)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本系列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7)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各行业类别基金净值信息;
(11)按照《基金法》、本系列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约定受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照本系列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因估值错误导致投资人的损失,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不从事任何有损本系列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根据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本系列基金合同,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行业类别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行业类别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系列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各行业类别基金的名义分别开立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或各行业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等事项符合本系列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的方法符合本系列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系列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各行业类别基金业绩和各行业类别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2、召开事由
本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分为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有以下共同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本系列基金与本系列基金以外的其他基金合并;
(6)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同一共同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共同事宜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以下单独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中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该行业类别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仅涉及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的事宜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的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某只行业类别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有权以书面方式说明提议单独事项及理由)。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6、召开方式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适用于就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中,就共同事由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总份额
指本系列基金的基金总份额。就单独事由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总份额指涉及该单项事由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的基金总份额。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所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系列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1)的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 15 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书均符合法律、法规、本系列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②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所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5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以收到书面表决材料的日期为准)。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②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系列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③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 15 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讯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
③基金管理人按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④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共同事由(单独事由)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1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具有证券从业律师资格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2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对共同事由的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都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对单独事由的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涉及该单项事由的该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都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对共同事由的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通过方可作出;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共同事由则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对单独事由的特别决议须经涉及该单项事由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决定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终止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基金的终止
在本系列基金的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并经基金管理人宣布终止该基金;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3)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系列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因上述原因三只行业类别基金均被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系列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3)本系列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该基金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本系列基金或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
(3)对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分别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分别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本系列基金或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各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中分别支付。
5、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该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清算的公告
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清算公告于该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该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 3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基金合同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贵鑫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注册资本:人民币 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方圆
电 话:95559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
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境内、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
基金托管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和《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根据《基金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本系列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要为本系列基金的三个基金分别开立三个独立的帐户,每个基金的资金都要分别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系列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系列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系列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本系列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资金的收支。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3、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系列基金的三个子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系列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不得将证券帐户出借与转让,亦不得使用本系列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系列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本系列基金的三个子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清算账户,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
(4)如因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帐户管理制度发生变化,要求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设资金清算专户并对各基金进行二级清算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约定如下:
1)因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善造成基金交易透支,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过卖出证券、回购等方式及时补足头寸,并承担因透支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和罚款等经济责任。
2)如果基金管理人在资金交收日无法及时补足头寸,托管人有权在次日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出申请,暂扣相应基金证券帐户内相当于透支金额 120%的指定证券。若在两个交易日内不能弥补透支,则由登记结算公司卖出所扣证券,补足清算备付金头寸。
3)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发生基金交易透支的情况,调整基金最低结算备付金金额。
4)基金托管人有权将基金管理人的透支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5、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并保管基金投资运作中的各类合同,基金管理人签署相关
业务合同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签署除基金投资运作外的但与基金资产有关的合同时,应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书面认可后方可签署。除基金投资运作外的、与基金资产有关的
合同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本系列基金三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独立计算,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是指该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该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及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3)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4)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系列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2)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
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从过户与注册登记机构处取得,并负责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式
1、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2、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系列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系列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十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电话咨询。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系列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
指本系列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接受本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请,在本系列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范围内将其持有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转换为其它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行为。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根据 2017 年 1 月 19 日发布《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认)购(含定期定额
投资)金额下限的公告》,自 2017 年 1 月 23 日起,投资者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首次定期定
额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 1 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金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五)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anulifefund.com.cn/etrading
(2)宏利基金微信公众账号:manulifefund _BJ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
(六)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客服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七)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6988888/010-66555662 或客服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 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发布《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发布《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发布《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发布《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6 月 17 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更名
事宜的公告》。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7 月 15 日发布《关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新增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
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发布《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2 季度报告》。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发布《宏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2 季度报告》。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发布《宏利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2 季度报告》。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7 月 29 日发布《关于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周期、稳定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并修订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8 月 19 日发布《关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金调整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的公告》。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公告》。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发布《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23 年中期报告》。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发布《宏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23 年中期报告》。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发布《宏利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23 年中期报告》。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9 月 2 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公告》。
2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9 月 9 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10 月 14 日发布《关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金参加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10 月 19 日发布《关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金参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发布《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3 季度报告》。
2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发布《宏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3 季度报告》。
2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发布《宏利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3 季度报告》。
2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公告》。
2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
及时更新过期身份证件及补充完善身份资料信息的公告》。
3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发布《宏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3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3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发布《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4 季度报告》。
3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发布《宏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4 季度报告》。
3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发布《宏利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4 季度报告》。
3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新增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发布《关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金参加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加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申购补差费优惠活动的公告》。
3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发布《关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金参加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4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发布《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23 年年度报告》。
4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发布《宏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23 年年度报告》。
4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发布《宏利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23 年年度报告》。
4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关于
参加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4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发布《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
4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发布《宏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
4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发布《宏利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查 阅 方 式: 投 资者 可通 过 指定 信 息披露 报 纸 或登 陆 基金 管理 人 互联 网 网 址
(www.manulifefund.com.cn)查阅。
二十二、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基金投资人也可通过指定信息披露报纸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址(www.manulifefund.com.cn)查阅。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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