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核查报告
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拟进行公开发售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售”)。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南方基金”)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或“华泰联合”)为本基金的财务顾问。
本基金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售。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报告。
为出具本核查报告,战略投资者已承诺:其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其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深交所REITs业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发售上市业务办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基金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并聘请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基金管理人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报告说明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简称“《基金合同》”)以及《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以下简称“《询价公告》”):
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除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外,本基金从如下范围中选择其他战略投资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对于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本基金按照如下标准选择战略投资者:(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中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前述主体外符合《发售业务指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范围及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1和《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2、第二十七条3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等相关文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如下:
序号 全称 简称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1 深圳嘉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嘉丰
2 深圳市丰泰电商产业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丰泰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
5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中金财富
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公司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
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
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
10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兴业信托
11 深国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深国际
12 深创投红土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深创投红土资管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
1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
15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基金
16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健康保险
1 《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 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20%持有
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60 个月,超过 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
允许质押。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战略配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合理确定,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2 《深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3 《深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本所鼓励下列专业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一)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三)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
(四)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五)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
(六)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序号 全称 简称
1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福证券
1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
19 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人寿
2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财险
21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寿险
2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
23 中信证券君龙人寿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中信资管(代表君龙人寿 2
号资管计划)
24 中信证券国任财险睿驰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中信资管(代表国任财险睿
驰 1 号资管计划)
25 嘉实基金宝睿 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代表宝睿 5 号资
管计划)
26 兴瀚资管-兴元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兴瀚资管(代表兴元 18 号
资管计划)
27 西南证券安诚财险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西南证券(代表安诚财险 1
号资管计划)
28 外贸信托-光鸿 12 号集合信托计划 外贸信托(代表光鸿 12 号
信托计划)
29 天津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伙)
30 睿投久远1号基础设施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睿投(代表睿投久远 1
号私募基金)
31 国泰君安君得睿胜 1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 国君资管(代表君得睿胜 1
划 号 FOF)
32 第一创业基础设施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创业(代表基础设施 3
号资管计划)
33 大家资产厚坤 13 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大家资产(代表厚坤 13 号
资管产品)
34 大家资产稳健优选2号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 大家资产(代表稳健优选 2
品 号资管产品)
35 创金合信至信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创金合信(代表至信 1 号资
管计划)
36 创金合信鑫享 4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创金合信(代表鑫享 45 号
资管计划)
(一) 深圳嘉丰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嘉丰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4的公示信息,深圳嘉丰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嘉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N3KR10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 网址:www.gsxt.gov.cn,下同。最后查询日期:2025 年 3 月 5 日。除本核查报告特别说明外,本核查报
告中列示网址的查询日期均为 2025 年 3 月 5 日。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华社区新洲十一街 138 号万基商务
大厦 17A
法定代表人 冯晓平
注册资本 1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9-06-12
营业期限 2019-06-12 至无固定期限
为产业园提供管理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工程
经营范围 管理咨询;物业管理;从事广告业务;国内贸易;市场营销策
划;会务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深圳嘉丰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比例
根据深圳嘉丰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次基金募集注册总份额数是10亿份,其中,原始权益人深圳嘉丰拟认购数量为1.3065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13.065%,且深圳嘉丰与深圳丰泰(二者作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合计承诺认购份额数量占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34%。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因此,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圳嘉丰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深圳嘉丰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深圳嘉丰确认,原始权益人深圳嘉丰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13.065%,持有期自本基金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深圳嘉丰与深圳丰泰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20%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
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5、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深圳嘉丰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深圳嘉丰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深圳嘉丰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 深圳丰泰
根据深圳丰泰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深圳丰泰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丰泰电商产业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67156851G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76 号顺丰总部大
厦 13 楼 1301
法定代表人 冯晓平
注册资本 953001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3-04-16
营业期限 2013-04-16 至 2063-04-16
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
等业务);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
经营范围 询;自有物业租赁;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
内贸易;投资管理(以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
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物业
管理。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深圳丰泰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比例
根据深圳丰泰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次基金募集注册总份额数是10亿份,其中,原始权益人深圳丰泰拟认购数量为2.0935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20.935%,且深圳嘉丰与深圳丰泰(二者作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合计承诺认购份额数量占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34%。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
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因此,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圳丰泰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深圳丰泰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深圳丰泰确认,原始权益人深圳丰泰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20.000%部分,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000%的部分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深圳丰泰和深圳嘉丰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20%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5、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深圳丰泰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深圳丰泰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深圳丰泰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 中信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017814402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注册资本 1482054.6829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5-10-25
营业期限 1995-10-25 至无固定期限
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
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
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
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
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战略配售资格
中 信 证 券 持 有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 核 发 的 流 水 号 为
000000059611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信证券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信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信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 中信建投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信建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81703453H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注册资本 775669.4797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5-11-02
营业期限 2005-11-02 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结汇、售汇业务;外汇业务;证券投资
咨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营范围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2、战略配售资格
中 信 建 投 持 有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 核 发 的 流 水 号 为
000000054561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信建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信建投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建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信建投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建投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信建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 中金财富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财富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金财富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9891627F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
厦 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 高涛
注册资本 8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5-09-28
营业期限 2005-09-28 至 2055-09-28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经营范围 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
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2、战略配售资格
中 金 财 富 持 有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 核 发 的 流 水 号 为
00000005459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金财富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金财富的承诺函,中金财富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金财富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金财富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金财富出具的
承诺函,中金财富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金财富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金财富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金财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 中金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金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25909986U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陈亮
注册资本 482725.6868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5-07-31
营业期限 1995-07-31 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外汇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
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中金公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2月6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70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金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金公司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
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金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公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金公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金公司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金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 银河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银河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银河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4537G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 王晟
注册资本 1093440.2256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7-01-26
营业期限 2007-01-26 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经营范围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银河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9月10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614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银河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银河证券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银河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银河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银河证券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银河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八) 招商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招商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招商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238549B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注册资本 869652.6806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3-08-01
营业期限 1993-08-01 至无固定期限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
经营范围 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期权做市;
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2、战略配售资格
招 商 证 券 持 有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 核 发 的 流 水 号 为
000000054577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招商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招商证券出具的承诺函,招商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招商证券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招商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招商证券出具的承诺函,招商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招商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招商证券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招商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九) 长城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长城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
信息,长城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431912U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军
注册资本 403442.6956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6-05-02
营业期限 1996-05-02 至无固定期限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经营范围 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2、战略配售资格
长 城 证 券 持 有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 核 发 的 流 水 号 为
000000073647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长城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长城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长城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长城证券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长城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长城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长城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长城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长城证券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长城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
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 兴业信托
1、基本情况
根据兴业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兴业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746388419C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3、25、26 楼
法定代表人 郑志明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3-03-18
营业期限 2003-03-18 至 2053-03-17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
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
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
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
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
经营范围 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
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
及审批许可项目的,只允许在审批许可的范围和有效期限内
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兴业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0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36H235010001的《金融许可证》。
根据兴业信托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兴业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兴业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兴业信托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兴业信托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兴业信托出具的
承诺函,兴业信托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兴业信托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兴业信托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兴业信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一) 深国际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国际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深国际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国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18829275D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红荔西路 8045号深业中城
(深国际)19A
法定代表人 刘征宇
注册资本 218000 万港元
成立日期 1994-09-13
营业期限 1994-09-13 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经营项目是:国际经济信息咨询;实业项目投资咨询。物
经营范围 流信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开发、集成、运行维护
及相关技术信息咨询。转让自行开发的技术成果。,许可经营
项目是: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根据深国际提供的审计报告(中联深所审字[2024]第0001-001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深国际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深国际提供的承诺函并经查阅2021年5月公开披露的《红土创新盐田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2023年6月公开披露的《红土创新盐田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定向扩募发行情况报告书》,深国际于2021年5月成功认购红土创新盐田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数量为11,200万份,于2023年6月成功认购红土创新盐田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数量为4,608,889份,深国际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且具备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要求。
根据深国际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深国际出具的承诺函,深国际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深国际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国际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深国际出具的承诺函,深国际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深国际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深国际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深国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二) 深创投红土资管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创投红土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深创投红土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创投红土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CL0383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 1066 号深创投广场
4806
法定代表人 何琨
注册资本 22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0-09-07
营业期限 2020-09-07 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私募资产管理(限从事基础设施领域资产支持证券业务)。
2、战略配售资格
深创投红土资管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7月22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782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深创投红土资管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深创投红土资管出具的承诺函,深创投红土资管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深创投红土资管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创投红土资管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深创投红土资管出具的承诺函,深创投红土资管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深创投红土资管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深创投红土资管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深创投红土资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三) 申万宏源
1、基本情况
根据申万宏源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申万宏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3244445565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剑
注册资本 535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5-01-16
营业期限 2015-01-16 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
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申万宏源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4月19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708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申万宏源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申万宏源出具的承诺函,申万宏源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申万宏源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申万宏源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申万宏源出具的承诺函,申万宏源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申万宏源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申万宏源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申万宏源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四) 平安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平安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平安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000234534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注册资本 138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6-07-18
营业期限 1996-07-18 至无固定期限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经营范围 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
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
销金融产品;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核准的其他业务。
2、战略配售资格
平 安 证 券 持 有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 核 发 的 流 水 号 为
000000029256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平安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平安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平安证券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平安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证券出具的
承诺函,平安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平安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证券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平安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五) 平安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平安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平安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788478XL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注册资本 13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1-01-07
营业期限 2011-01-07 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2、战略配售资格
平 安 基 金 持 有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 核 发 的 流 水 号 为
000000028908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平安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平安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平安基金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平安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平安基金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平安基金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基金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平安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六) 平安健康保险
1、基本情况
根据平安健康保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平安健康保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09334977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凯滨路 166 号 B 座 8、9、10、16 楼
法定代表人 朱友刚
注册资本 461657.779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5-06-13
营业期限 2005-06-13 至无固定期限
各种人民币和外币的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与国
家医疗保障政策配套、受政府委托的健康保险业务,与健康保
经营范围 险有关的咨询服务业务及代理业务,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再保
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中国保监会批
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平安健康保险持有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1月8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84的《保险许可证》。
根据平安健康保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健康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平安健康保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平安健康保险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平安健康保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健康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平安健康保险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平安健康保险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健康保险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平安健康保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七) 华福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华福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华福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158143546X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 苏军良
注册资本 449121.5168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88-06-09
营业期限 1988-06-09 至 2038-06-08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证券投资基金
经营范围 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
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华福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1月23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716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华福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华福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华福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华福证券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福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华福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华福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华福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华福证券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华福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八) 国信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国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2784445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注册资本 961242.9377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4-06-30
营业期限 1994-06-30 至无固定期限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经营范围 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金融产品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
2、战略配售资格
国信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1月26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719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国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国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国信证券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国信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国信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信证券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国信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九) 东吴人寿
1、基本情况
根据东吴人寿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东吴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5969162894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 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狮山路 28 号高新广场 31-34 楼
法定代表人 赵琨
注册资本 6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05-23
营业期限 2012-05-23 至无固定期限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
经营范围 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
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东吴人寿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5月27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164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
根据东吴人寿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东吴人寿出具的承诺函,东吴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东吴人寿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东吴人寿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东吴人寿出具的承诺函,东吴人寿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东吴人寿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东吴人寿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东吴人寿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 太平洋财险
1、基本情况
根据太平洋财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太平洋财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3337320XW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90 号交银大厦南楼
法定代表人 顾越
注册资本 1994808.765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1-11-09
营业期限 2001-11-09 至无固定期限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
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
经营范围 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太平洋财险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2月15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14的《保险许可证》。
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授权,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资管”)有权代太平洋财险签署其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财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其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财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太平洋财险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财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财险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财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太平洋财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一) 太平洋寿险
1、基本情况
根据太平洋寿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太平洋寿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33370906P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寿宁路 71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劲松
注册资本 86282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1-11-09
营业期限 2001-11-09 至无固定期限
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
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办
理各种法定人身保险业务,与国内外保险及有关机构建立代
经营范围 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外国保险机构办理对损失的鉴
定和理赔业务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保险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经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太平洋寿险持有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9月19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15的《保险许可证》。
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授权,太平资管有权代太平洋寿
险签署其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寿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寿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太平洋寿险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寿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寿险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寿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太平洋寿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二) 国泰君安
1、基本情况
根据国泰君安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泰君安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59284XQ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注册资本 890373.062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9-08-18
营业期限 1999-08-18 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
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经营范围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国泰君安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9月2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613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国泰君安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泰君安出具的承诺函,国泰君安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国泰君安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君安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国泰君安出具的承诺函,国泰君安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泰君安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国泰君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三) 中信资管(代表君龙人寿 2 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资管提供的君龙人寿2号资管计划的《中信证券君龙人寿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的公告》等相关文件,君龙人寿2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证券君龙人寿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VZ807
管理人名称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 2022 年 7 月 15 日
根据中信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信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MACAQF836T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 3 号院 2 号楼 1 至 16 层 01 内六层 1-
288 室
法定代表人 杨冰
注册资本 1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3 年 3 月 1 日
营业期限 2023 年 3 月 1 日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经营范围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中 信 资 管 持 有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 核 发 的 流 水 号 为
000000059612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子公司,其管理的君龙人寿2号资管计划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中信资管(代表君龙人寿2号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信资管(代表君龙人寿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信资管(代表君龙人寿2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信资管(代表君龙人寿2号资管计划)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资管(代表君龙人寿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信资管(代表君龙人寿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中信资管(代表君龙人寿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信资管(代表君龙人寿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四) 中信资管(代表国任财险睿驰 1 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资管提供的国任财险睿驰1号资管计划的《中信证券国任财险睿驰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的公告》等相关文件,国任财险睿驰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证券国任财险睿驰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8774
管理人名称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 2023 年 8 月 16 日
根据中信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信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MACAQF836T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 3 号院 2 号楼 1 至 16 层 01 内六层 1-
288 室
法定代表人 杨冰
注册资本 1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3 年 3 月 1 日
营业期限 2023 年 3 月 1 日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经营范围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中 信 资 管 持 有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 核 发 的 流 水 号 为
000000059612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子公司,其管理的国任财险睿驰1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中信资管(代表国任财险睿驰1号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信资管(代表国任财险睿驰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信资管(代表国任财险睿驰1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信资管(代表国任财险睿驰1号资管计划)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资管(代表国任财险睿驰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信资管(代表国任财险睿驰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中信资管(代表国任财险睿驰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信资管(代表国任财险睿驰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
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五) 嘉实基金(代表宝睿 5 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宝睿5号资管计划的《嘉实基金宝睿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宝睿5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嘉实基金宝睿 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DQ91
管理人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 2023 年 11 月 16 日
根据嘉实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嘉实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00218879J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注册资本 15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9-03-25
营业期限 1999-03-25 至无固定期限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嘉实基金持有由中国证监会核发于2022年11月22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4606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其管理的宝睿5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资管计划)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六) 兴瀚资管(代表兴元 18 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兴瀚资管提供的兴元18号资管计划的《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兴元18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兴瀚资管-兴元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QP803
管理人名称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 2021 年 5 月 19 日
根据兴瀚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兴瀚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332765341A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龙路 65 弄 1 号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 吴若曼
注册资本 3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5 年 2 月 16 日
营业期限 2015 年 2 月 16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兴 瀚 资 管 持 有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 核 发 的 流 水 号 为
000000059597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公司子公司,其管理的兴元18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
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七) 西南证券(代表安诚财险 1 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西南证券提供的安诚财险1号资管计划的《西南证券安诚财险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安诚财险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西南证券安诚财险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VT488
管理人名称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 2022 年 6 月 1 日
根据西南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西南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203291872B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住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法定代表人 姜栋林
注册资本 664510.9124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0 年 6 月 6 日
营业期限 1990 年 6 月 6 日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
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
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为期货
经营范围 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股票期权做市。(按许可证核定期限
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2、战略配售资格
西南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1月10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73687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其管理的安诚财险1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西南证券(代表安诚财险1号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西南证券(代表安诚财险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西南证券(代表安诚财险1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西南证券(代表安诚财险1号资管计划)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西南证券(代表安诚财险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西南证券(代表安诚财险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西南证券(代表安诚财险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西南证券(代表安诚财险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八) 外贸信托(代表光鸿 12 号信托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外贸信托提供的光鸿12号信托计划的《外贸信托-光鸿12号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光鸿12号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外贸信托-光鸿 12 号集合信托计划
产品编码 ZXD33Z202408010056541
管理人名称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 2025 年 1 月 24 日
根据外贸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外贸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06653M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 F6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强
注册资本 8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87 年 9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1987 年 9 月 30 日至无固定期限
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
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
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
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
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经营范围 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
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
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外贸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21年7月22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03H211000001的《金融许可证》,是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其管理的光鸿12号信托计划系经信托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托产品。外贸信托(代表光鸿12号信托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外贸信托(代表光鸿12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外贸信托(代表光鸿12号信托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外贸信托(代表光鸿12号信托计划)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外贸信托(代表光鸿12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外贸信托(代表光鸿12号信托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外贸信托(代表光鸿12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外贸信托(代表光鸿12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九) 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提供的《天津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信息截图等相关文件,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天津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编号 SASN22
管理人名称 弘毅私募基金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登记日期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弘毅私募基金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弘毅私募基金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弘毅私募基金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6737215586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 8 号海盈公寓 1209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弘毅企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曹永刚)
注册资本 151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8 年 4 月 14 日
营业期限 2008 年 4 月 14 日至 2050 年 4 月 13 日
许可项目: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经营范围 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弘毅私募基金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2014年3月25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
号为P1000283,其管理的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 上海睿投(代表睿投久远 1 号私募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睿投提供的睿投久远1号私募基金的《睿投久远1号基础设施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睿投久远1号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睿投久远 1 号基础设施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备案编码 SANP84
管理人名称 上海睿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 2024 年 8 月 19 日
根据上海睿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上海睿投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睿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C54EXN1Q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158 号 308-3 室
法定代表人 周芊
注册资本 144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2 年 12 月 7 日
营业期限 2022 年 12 月 7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经营范围 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上海睿投是2023年12月11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74731,其管理的睿投久远1号私募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上海睿投(代表睿投久远1号私募基金)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上海睿投(代表睿投久远1号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上海睿投(代表睿投久远1号私募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上海睿投(代表睿投久远1号私募基金)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上海睿投(代表睿投久远1号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上海睿投(代表睿投久远1号私募基金)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上海睿投(代表睿投久远1号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上海睿投(代表睿投久远1号私募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一) 国君资管(代表君得睿胜 1 号 FOF)
1、基本情况
根据国君资管提供的君得睿胜1号FOF的《国泰君安君得睿胜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君得睿胜1号FOF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国泰君安君得睿胜 1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QB03
管理人名称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 2024 年 10 月 22 日
根据国君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君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60191968J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 381 号 409A10 室
法定代表人 陶耿
注册资本 2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0 年 8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2010 年 8 月 27 日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经营范围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国君资管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5月19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54737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子公司,其管理的君得睿胜1号FOF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国君资管(代表君得睿胜1号FOF)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国君资管(代表君得睿胜1号FOF)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君资管(代表君得睿胜1号FOF)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国君资管(代表君得睿胜1号FOF)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君资管(代表君得睿胜1号FOF)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君资管(代表君得睿胜1号FOF)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君资管(代表君得睿胜1号FOF)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国君资管(代表君得睿胜1号FOF)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二) 第一创业(代表基础设施 3 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第一创业提供的基础设施3号资管计划的《第一创业基础设施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基础设施3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第一创业基础设施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NX82
管理人名称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 2024 年 9 月 9 日
根据第一创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第一创业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07743879G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礼顺
注册资本 42024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8 年 1 月 12 日
营业期限 1998 年 1 月 12 日至无固定期限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证券(不含股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外的公司债
券)承销;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
经营范围 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2、战略配售资格
第一创业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2月28日核发的流水号000000059680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其管理的基础设施3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第一创业(代表基础设施3号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第一创业(代表基础设施3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第一创业(代表基础设施3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第一创业(代表基础设施3号资管计划)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第一创业(代表基础设施3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第一创业(代表基础设施3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第一创业(代表基础设施3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第一创业(代表基础设施3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三) 大家资产(代表厚坤 13 号资管产品)
1、基本情况
根据大家资产提供的《大家资产厚坤13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合同》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厚坤13号资管产品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大家资产厚坤 13 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产品代码 11920680058
管理人名称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日期 2022 年 9 月 5 日
根据大家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大家资产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57693819XU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96 号 3 层 B303
法定代表人 何肖锋
注册资本 6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1 年 5 月 20 日
营业期限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无固定期限
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
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
相关的咨询业务;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
经营范围 部门批准的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大家资产持有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10月23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150的《保险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管理的厚坤13号资管产品系经中保登系统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大家资产(代表厚坤13号资管产品)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大家资产(代表厚坤13号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大家资产(代表厚坤13号资管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大家资产(代表厚坤13号资管产品)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大家资产(代表厚坤13号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大家资产(代表厚坤13号资管产品)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大家资产(代表厚坤13号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大家资产(代表厚坤13号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四) 大家资产(代表稳健优选 2 号资管产品)
1、基本情况
根据大家资产提供的《大家资产稳健优选2号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产品合同》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稳健优选2号资管产品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大家资产稳健优选 2 号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
产品代码 11924604364
管理人名称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日期 2024 年 12 月 19 日
根据大家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
示信息,大家资产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57693819XU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96 号 3 层 B303
法定代表人 何肖锋
注册资本 6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1 年 5 月 20 日
营业期限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无固定期限
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
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
相关的咨询业务;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
经营范围 部门批准的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大家资产持有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10月23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150的《保险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管理的稳健优选2号资管产品系经中保登系统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大家资产(代表稳健优选2号资管产品)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大家资产(代表稳健优选2号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大家资产(代表稳健优选2号资管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大家资产(代表稳健优选2号资管产品)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大家资产(代表稳健优选2号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大家资产(代表稳健优选2号资管产品)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大家资产(代表稳健优选2号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大家资产(代表稳健优选2号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五) 创金合信(代表至信 1 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创金合信提供的至信1号资管计划的《创金合信至信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创金合信至信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创金合信至信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VU282
管理人名称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 2022 年 6 月 21 日
根据创金合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创金合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062071783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龙海
注册资本 26096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4 年 7 月 9 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 7 月 9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战略配售资格
创金合信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月18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462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其管理的至信1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创金合信(代表至信1号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创金合信(代表至信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创金合信(代表至信1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创金合信(代表至信1号资管计划)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创金合信(代表至信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创金合信(代表至信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创金合信(代表至信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创金合信(代表至信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六) 创金合信(代表鑫享 45 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创金合信提供的鑫享45号资管计划的《创金合信鑫享4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鑫享45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创金合信鑫享 4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VS972
管理人名称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 2022 年 6 月 7 日
根据创金合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
示信息,创金合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062071783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龙海
注册资本 26096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4 年 7 月 9 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 7 月 9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战略配售资格
创金合信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月18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462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其管理的鑫享45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创金合信(代表鑫享45号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创金合信(代表鑫享45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创金合信(代表鑫享45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创金合信(代表鑫享45号资管计划)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创金合信(代表鑫享45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创金合信(代表鑫享45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创金合信(代表鑫享45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创金合信(代表鑫享45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律师核查意见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截至《上海源泰事务所关于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认购份额、战略投资者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交所REITs业务办法》《发售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发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
1、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2、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深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询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3、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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