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
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
法律意见
上海源泰样师享务所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电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
华夏银行大厦14楼(200120)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目录
(引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拟
客所律师声明
(正文)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一)深圳嘉卡
(二)深圳丰泰
(三)中信证券
(四)中信建投。
(五)中金财富
(六)中金公司
(七)银河证券
(八)招商证券
(九)长城证券
(十)兴业信托
(十一)深国际
(十二)深创投红土资管
(十三)中万宏源
(十四)平安证券
(十五)平安基会。
(十六)平安健康保险
(十七)华福证养
(十八)图信证券
(十九)东吴人寿
(二十)太平洋财险
(二十-)太平洋寿险
(二十二)回泰君安
(二十三)中信资管(代表君龙人寿2
(二十四)中信资管(代表国任财险春别
(二十五)嘉实基金(代表宝容5号资管计划)
(二十六)兴渝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
(二十七)西南证卷(代表实说财险1号资管计划
(二十八)外贸信托(代表光鸿12号信托计划)
(二十九)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会
(三十)上海容报(代表容段久远1号私募基金)
(三十一)国君资管(代表君得睿胜1号FOF)
(三十二)第一创业(代表基础设捷3号资管计划)
(三十三)大家资产(代表厚坤13号资管产品)
(三十四)大家资产(代表稳健优选2号资管产品)
(三十五)创套合信(代表王信1号青管计划)
(三十六)创金合信(代表鑫享45号资管计划)
三、结论意见
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
之
法律意见
(引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主席令第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主席令第23号)(以下商称”《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
(试行)》(证监会公告[2020]54号)(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证券期货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修正)》(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圳证
养交易所公开基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企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
业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企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
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上海源泰体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南方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基金”或“基金管理人”)与本所签订的律师聘请合同,就南
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战略投资者核查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主席令第37号)、《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司法部令第223号)、《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133号)和《律师事务
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4号)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魅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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