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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5年3月18日在
《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mfchina.com)发布了《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12〕 878号文核准募集的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于2012年7月20日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或“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关于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以及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3月18日0:00起,至2025年4月28日17:
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A座24层
邮政编码: 518040
联系电话: 0755-8319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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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或授权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称“《议
案》 ”),《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5 年 3 月 18 日,即在 2025 年 3 月 18 日在登记
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四、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
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cmfchina.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名,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
印件;
(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
专用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
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名(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
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
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
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
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
明文件的复印件;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
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代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
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名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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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
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但下述第( 4)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 4)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
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5年3月18日0:00起至2025年4月28日17: 00止,以本
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
理人的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A座24层),并请
在信封表面注明:“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专用”。
五、授权
1、纸面方式授权
( 1)个人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名或盖章,并
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
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 2)如果个人投资者使用其收到的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
函授权时,无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专用回邮信函上填写个人姓名、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具体表决意见,并回寄给基金管理人,该专用回邮信函即视为
有效授权,若委托人签署的专用回邮信函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
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其意志行使表决权。
( 3)机构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名或加盖公章,
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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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
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名或加盖
公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开设短信授权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发送征集授权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征集授权短信的提示以回复短信表明
授权意见。
短信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5年3月18日0:00起至2025年4月28日15:00止(授
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
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
方式进行授权。如因授权短信通道受阻或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管理人
人为因素,导致授权短信无法接收到或逾期接收到,短信授权失效,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授权方式进行
授权。
3、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开设录音电话授权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各自的客服代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
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并由客服代表根据客户
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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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电话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5年3月18日0:00起至2025年4月25日15: 00止(授
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授权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
不开通。
4、授权效力的确定原则
( 1)直接投票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有效的直接投票表决,则以有
效的直接投票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
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
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
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规则如下:
(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的,表决时间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
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地址,表决时间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准。 2025年4月28
日17: 00以后送达收件人的纸面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
( 2)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纸面表决票的,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
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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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
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 3)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纸面表决票上签名或盖章或未附个人或机构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或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2)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未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
或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3)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4)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或指定系统的。
( 4)如纸面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其他要素符合会议公告规定者,该纸
面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1)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纸面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有涂改的、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3)纸面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50%(含50%);
2、《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依法将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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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如果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管理
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
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提供
了不愿意参加二次大会的书面说明(具体需以基金管理人认可为准),其在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二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除非授
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
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
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联系人:赖思斯
联系电话:( 0755) 83199596
邮政编码: 518040
网址: http://www.cmfchina.com
2、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联系人:许俊
联系电话: 95566
邮政编码: 100818
3、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金融中心4层、 5层
联系人:甄真
联系电话:( 010) 81138973
邮政编码: 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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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联系电话:( 021) 51150298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cmfchina.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887-9555
咨询。
附件一:《关于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以及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降
低赎回费率方案说明书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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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关于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以及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满足投资运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降低赎回
费率有关事项。
为实施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变更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
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变更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变更
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降低赎回费率方案说明书》的有关
内容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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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降低赎回费率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12年7月20日,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满足投资运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以及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
2、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降低赎回费率方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
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将自通过之日起五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降低赎回费率方案要点
(一)调整基金的备案章节
调整后的基金的备案章节为:
“五、基金的存续
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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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调整后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如下: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调整基金估值原则及估值方法
调整后估值原则及估值方法如下:
“(四)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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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涉税处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
4、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
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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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
值全价进行估值。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
提利息。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
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
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调整基金A类份额赎回费率
调整后基金A类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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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续持有时间( 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10%
N≥30 天 0%
”
(五)其他
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以外,根
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最新信息对《招商信用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可
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进行其他修改或必要补充。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
说明书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说明书之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
表》。
三、《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本次会议决议生效日的下一工作日生效,原《招商信用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本次会议决议生效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失效。
具体日期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
降低赎回费率方案说明书》以上要点修订基金合同并实施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以及降低赎回费率方案。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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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400-887-9555
网址: www.cmf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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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原《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条款
拟修订后《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全文 指定报刊 规定报刊
全文 指定网站 规定网站
一、
前言
(一)订立《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和《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一)订立《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和《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
二、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7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
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
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
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
月;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
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
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
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
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8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三、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
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四、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与
认购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
境外投资者。
五、
基金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
五、基金的存续
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19
的备
案
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
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
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
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
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
理。
20
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
理。
(六)基金存续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时,在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后,本基金将与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债券型基金进行合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
到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 个工作日低于3,000
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
在本基金全部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60个工作
日达到90%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按
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
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
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按
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
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
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21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申购金额的5%,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
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
(见前述计算公式) 。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
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
额乘以该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见前
述计算公式)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实际执行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
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
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
2、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
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
额乘以该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本基
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实际执行的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在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22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至少每两周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
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六)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
23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可对上述申购和赎回安排进行调整,或者
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申购和赎回,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审议。
七、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质
押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
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四)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
冻。
……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
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
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
托管。
……
八、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
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
(一)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
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
24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
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六)开会方式
……
4、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
召开前30天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六)开会方式
……
4、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25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
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40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
额10%(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
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
交召集人。
( 4)代表基金份额10%(含)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
额10%(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
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0天前提
交召集人。
2、议事程序
(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九)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含)以上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
26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含)以上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
起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 4)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 4)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27
方可执行,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十
三、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
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
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
赎回等业务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
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前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
四、
基金
的投
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
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
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
的、或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以及如果未来指数发布机构不再公布上述指
数、更改指数名称、上述指数被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
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后,本基金管理人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十
五、
基金
的财
产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
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独立。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
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十
六、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四)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
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
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
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
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
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
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
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
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
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
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
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
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
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
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
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
29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
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
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
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
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
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
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
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品种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
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品种,采用
30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
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
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涉税处理应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
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
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将
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
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
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
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
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
值全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
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
31
(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条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
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值全价进行估值。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
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
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
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
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
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
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32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条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
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十
八、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
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
删除
十
九、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33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人相独立的、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二
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
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六)定期报告
……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
……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
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六)定期报告
……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事务所审计。
……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34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
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
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15年以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
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
公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35
36
附件三: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
讯方式召开的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
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
权不得转授权。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
有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代理
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名盖章
后均为有效。
37
附件四: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以及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38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
字迹无法辨认、意愿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相互矛盾或表决意见
空白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
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表决票应附个人
或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表决票效力认定的其他规则详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提供了不愿意参加二次大会的书面
说明(具体需以基金管理人认可为准),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二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
票为准。
1 / 4
关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指数基金指数使用费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承
担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降低投资者的理财成本,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 2025 年 3 月 21 日起,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指数基金指数使用费调整为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并相应修订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内容。本次调整后,基金管理人旗下全部指数基
金指数使用费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范围
序号 基金全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1 招商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增强 009726
2 招商上证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上证港股通 ETF 513990
3 招商创业板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创业板大盘 ETF 159991
4 招商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商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TF 515160
5 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中证红利 ETF 515080
6 招商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深证 100ETF 159975
7 招商中债 1-5 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中债 1-5 年进出口行 006473
8 招商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中证 500 指数增强 004192
9 招商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中证 1000 指数增强 004194
10 招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 004190
11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 161726
12 招商中证白酒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中证白酒指数 161725
13 招商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中证银行指数 161723
14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 161724
15 招商沪深 300 地产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沪深 300 地产等权重指数 161721
16 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161720
17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 217027
18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商中证商品指数基金 161715
19 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深证 TMT50ETF 159909
20 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上证消费 80ETF 510150
21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深证 100 指数 217016
二、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调整情况修订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费用与税收”等章节中的有
关内容,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如涉及),并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
各基金的托管协议(如涉及)、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如涉及)等法律文件。本
次修订已履行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修订内容自 2025 年 3
2 / 4
月 21 日起生效,修订后的法律文件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mfchina.com )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 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如有疑问,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7-9555(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
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
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
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
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
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3 月 20 日
3 / 4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示例)
《基金合同》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如涉及)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8)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的指数许可协议调整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订的指数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
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
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
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将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
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 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各基金基金合同对照示例相应修订,具体以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修订后基金合同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摘要、托管协议(如涉及)、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如涉及)等相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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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
关于招商招诚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二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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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招诚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二个开放期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25 年 3 月 20 日
关于招商招诚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二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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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招商招诚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简称 招商招诚半年定开债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0571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9 月 2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招
商招诚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招
商招诚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5 年 3 月 25 日
赎回起始日 2025 年 3 月 25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5 年 3 月 25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5 年 3 月 25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注: 1、招商招诚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定期
开放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以 6 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6 个月后的
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如 6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该日的下一工作日为
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如 6 个月后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
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 6 个月后月度对
日(包括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6 个
月后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
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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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为本基金第十二个开放期,开放期时间为自 2025 年 3 月 25 日起 20 个工作日
( 2025 年 3 月 25 日(含)至 2025 年 4 月 22 日(含)) ,开放期间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
回及转换业务。
3、本基金自第十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 6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包
括该日)进入封闭期,即 2025 年 4 月 23 日(含)至 2025 年 10 月 23 日(含),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4、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办
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业务。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其他情形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
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开放期的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
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
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开放期间本
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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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3 月 25 日(含)至 2025 年 4 月 22 日(含)为本基金开始运作以来的第十二个
开放期。本基金将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含)至 2025 年 4 月 22 日(含)的每个工作日内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本基
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时除外)。对于具体办理时间,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
业务安排等原因,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自 2025 年 4 月 23 日(含)起,本基
金将进入下一个封闭期。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原则上,开放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
购费);开放期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
费);开放期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开放期内,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4%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2%
500 万元≤ M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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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3.2.2 后端收费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
前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开放期内,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
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开放期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
低于 1 份。
开放期内,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时长( T)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份额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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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大于等于 7 日的份额 0.25%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个及之后的开放期赎回的份额 0.00%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其他投资人所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手续费。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持
有人大会。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并根据上述规定按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
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转换开放日:本基金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含)至 2025 年 4 月 22 日(含)的每个
工作日内可办理转换业务。基金办理日常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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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额转换: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
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
份。留存份额不足 1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3、转换业务规则
( 1)基金转换只适用于在同一销售机构购买的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通了转换业务
的各基金品种之间。
( 2)本基金管理人只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
请。
(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 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 0755) 83076995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7 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
销柜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6.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具体销售机构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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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 2025 年 3 月 25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及指定销售营业网点、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和网站等媒介,披露
开放日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
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招商招诚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招商招诚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 2)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和其它有关信息的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mfchina.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热线电话
查询。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
公司将另行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并不晚于优惠活动实施日公告。
( 6)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
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
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
理财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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