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
开会方式)会议投票时间自2022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17:00止,已
于2022年12月7日在上海计票。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
持份额共计17,039,274.64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33,569,707.05份的
50.76%,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代理人(通讯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数(单位:份)
同意 16,981,791.00
反对 57,483.64
弃权 0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及基金管理人
的两名代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了监督,上海市东方公
证处公证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
所律师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发表了法律意见。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代理人所持份额的99.66%,达到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40,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50,000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等相关费用可从基
金资产列支。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2年12月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上投摩根中证消费
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
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
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将从本公告的下一日,即2022年12月10日起进入基金财
产清算期。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履行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即自2022年12
月10日起,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申
请,且不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9日
附件: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公证书
(2022)沪东证经字第12067号
申请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
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5楼。
法定代表人:陈兵。
委托代理人:戴振敏,女,1985年6月23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
召开的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2
年11月2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公告;于2022年11月3日、11月4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上投
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
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
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2年12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5
号全华信息大厦4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潘中伟的监督下,由上投摩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戴振敏、王毅萍进行计票。截至2022年12月5日17时,收
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17,039,274.64份,占2022年11月3日
权益登记日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33,569,
707.05份的50.7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6,981,
791.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57,483.64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
弃 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99.66%,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上投摩根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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