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红预告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1月29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内收益至少分配1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原则上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0%;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符合
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至少分配1次,最多分配12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可分配收益的50%,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长信稳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8月18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符
合基金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于近期对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稳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进行分配,具体的分红事宜以分红公告为准。
敬请投资者注意因分红事项带来的基金资产净值波动风险。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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