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告

基金公告
智能查询:
公告日期:
«2025年03月»
1
2345678
9101112131415
16171819202122
23242526272829
3031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添富上海地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配售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查看PDF原文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汇添富上海地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配售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五年三月

目 录

一、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 2

二、 本次战略配售的份额数量 ...... 3

三、 战略配售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 ...... 3

四、 参与对象及配售资格核查 ...... 4

4.1 地产房屋租赁 ...... 5

4.2 国存盘活基金(基金管理人:盛石资本)...... 7

4.3 国际资管 ...... 10

4.4 国新资产 ...... 11

4.5 久事投资 ...... 13

4.6 宏源汇智 ...... 14

4.7 太平洋集团 ...... 16

4.8 太平洋寿险 ...... 18

4.9 太平洋财险 ...... 19

4.10 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 7 号资管计划)...... 21

4.11 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 8 号资管计划)...... 23

4.12 国寿资管(代表鼎瑞 2308 资管产品)...... 25

4.13 国寿资管(代表鼎瑞 2498 资管产品)...... 27

4.14 平安人寿 ...... 29

4.15 中汇人寿 ...... 30

4.16 工银安盛人寿 ...... 32

4.17 东方证券 ...... 34

4.18 国泰君安证券 ...... 36

4.19 银河证券 ...... 37

4.20 中金公司 ...... 39

4.21 中信证券 ...... 41

4.22 中信建投证券 ...... 43

4.23 申万宏源证券 ...... 44

4.24 中银证券(代表汇中 32 号资管计划)...... 46

4.25 中信资管(代表中信鸿鑫 1 号资管计划)...... 48

4.26 国金资管(代表国金鑫熠 13 号资管计划)...... 51

4.27 建元信托(代表启隆甄选 2 号信托计划)...... 53

4.28 交银国信(代表蓝色宝藏 3 号信托计划)...... 56

五、结论...... 58

汇添富上海地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汇添富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或“东方证券”)为本次发售的财务顾问。

本基金通过向战略配售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75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4 号)、《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上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等与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对本基金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上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 30 条及第 31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了审查和判断,

并聘请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本核查报告系基于以下前提出具:战略投资者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文件的复印件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一致,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自愿、合法及有效的。战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作出的书面或口头说明均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且不存在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报告说明如下。

一、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汇添富上海地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汇添富上海地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汇添富上海地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以下简称“《询价公告》”),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前述主体以外符合《上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规定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于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上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综上,根据《基金合同》《询价公告》中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和前述主体外符合《上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范围及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1和《上交所 REITs 发售1 《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 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 个月,超过20%

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卖出战略配售

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战略配售比例

由基金管理人合理确定,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2、第二十七条3的规定。

二、 本次战略配售的份额数量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等相关文件,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将作为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合计认购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1.7亿份,拟参与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占本次发售份额数量的34%;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将作为本基金其他战略投资者合计认购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 1.80 亿份,拟参与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占本次发售份额数量的 36%。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以及战略投资者作出的书面承诺,本次向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 REITs 业务办法》第二十条4的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的约定。

三、 战略配售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等相关文件,(1)原始权益人上海地产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房屋租赁”)获得的战略配售基金份额: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60 个月,超过 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2)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获得的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均不少于 12 个月。

鉴上,在本次战略配售中,战略投资者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 REITs 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 《上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符合本指引第十

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3 《上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

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本所鼓励下列专业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一)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三)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

(四)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五)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

(六)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4 《上交所 REITs 业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

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60 个月,

超过 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基础设施项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原则上还应当单独适用前款规定。”

四、 参与对象及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等相关文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如下:

序 全称 简称 配售比例 限售期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1 上海地产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地产房屋租赁或 20.0000% 60 个月

原始权益人 14.0000% 36 个月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

资者

2 上海国有存量资产盘活私募投 国存盘活基金 4.5740% 12 个月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 国际资管 3.8100% 12 个月

4 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新资产 1.3700% 12 个月

5 上海久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久事投资 0.7620% 12 个月

6 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 宏源汇智 0.3820% 12 个月

7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 太平洋集团 0.3800% 12 个月

有限公司

8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太平洋寿险 1.1440% 12 个月

公司

9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太平洋财险 0.7620% 12 个月

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 华夏基金(代表

10 华夏基金国民养老 7 号单一资 国民养老 7 号资 1.1440% 12 个月

产管理计划) 管计划)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 华夏基金(代表

11 华夏基金国民养老 8 号单一资 国民养老 8 号资 0.7620% 12 个月

产管理计划) 管计划)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寿资管(代表

12 (代表国寿资产-鼎瑞 2308 资 鼎瑞 2308 资管产 0.7620% 12 个月

产管理产品) 品)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寿资管(代表

13 (代表国寿资产-鼎瑞 2498 资 鼎瑞 2498 资管产 0.7620% 12 个月

产管理产品) 品)

14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平安人寿 1.5240% 12 个月

15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汇人寿 1.1420% 12 个月

16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 0.7620% 12 个月

1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 3.0000% 12 个月

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 2.2860% 12 个月

1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 1.5240% 12 个月

2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公司 1.1440% 12 个月

2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1.1440% 12 个月

2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 1.1440% 12 个月

2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 0.7620% 12 个月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证券(代表

24 (代表中银证券中国红-汇中 汇中“32 号”) 1.1440% 12 个月

3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资管(代表

25 (代表中信证券鸿鑫 1 号集合 中信鸿鑫 1 号资 0.7620% 12 个月

资产管理计划) 管计划)

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金资管(代表

26 (代表国金资管鑫熠13号集合 国金鑫熠 13 号资 0.7620% 12 个月

资产管理计划) 管计划)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建元信托(代表

27 建元启隆甄选 2 号集合资金信 启隆甄选 2 号信 1.5240% 12 个月

托计划) 托计划)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 交银国信(代表

28 交银国信·蓝色宝藏 3 号集合 蓝色宝藏 3 号信 0.7620% 12 个月

资金信托计划) 托计划)

4.1 地产房屋租赁

4.1.1 地产房屋租赁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D2H

Y0X8L)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5的公示信息,地产房屋

租赁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地产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

资)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雪野路 928 号 919

法定代表人 康凯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3 年 10 月 20 日

营业期限 2023 年 10 月 20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住房租赁;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

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经营范围 务);酒店管理;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

览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

5 网址:www.gsxt.gov.cn。最后查询日期:2025年2月24日。除特别说明外,本专项核查报告中列示网址的查询日期均为2025年 2 月 24 日。

服务;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地产房屋租赁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地产房屋租赁系有效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4.1.2 地产房屋租赁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汇添富基金提供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地产房屋

租赁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第十八条和《上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

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1.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

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

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

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地产房屋租赁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

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

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

(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

形。

鉴上,地产房屋租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 REITs 发

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6及三十一条7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1.4 小结

地产房屋租赁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

6 《上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规定:“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

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

金基金等除外。”

7 《上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金上

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

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2 国存盘活基金(基金管理人:盛石资本)

上海国有存量资产盘活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国存盘活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国存盘活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上海国有存量资产盘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上海盛石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石资本”)。

4.2.1 国存盘活基金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10000MACJ4N414R ) 以 及 国 家 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存盘活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国有存量资产盘活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商事主体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上海市青浦区盈顺路 715 号 2 幢 2 层 M 区

2743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国有存量资产盘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600,1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3 年 5 月 11 日

营业期限 2023 年 5 月 11 日至 2033 年 5 月 10 日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

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

经营范围 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国存盘活基金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国存盘活基金系有效

存续的合伙企业。

4.2.2 国存盘活基金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 盛石资本的主体资质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核发的《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61L1F)以及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盛石资本的基本情况

如下:

名称 上海盛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345号248幢206室

法定代表人 周道洪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8 年 11 月 15 日

营业期限 2018 年 11 月 15 日至 2033 年 11 月 14 日

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

经营范围 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盛石资本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盛石资本系有效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盛石资本提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经查询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信息

公示系统8,盛石资本已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

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69974。

(2) 国存盘活基金的情况

根据盛石资本提供的《上海国有存量资产盘活私募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等文件,国存盘活基金的

普通合伙人为上海国有存量资产盘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管理人为盛石资本;国存盘活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基础设

施公募 REITs 战略配售投资”等。

根据盛石资本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查询

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9,国存盘活基金已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码为

SGB969。

8 网址:https://www.amac.org.cn/。

9 网址:https://www.amac.org.cn/。

鉴上,国存盘活基金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10规定

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11、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

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2.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

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

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

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国存盘活基金已承诺,认购主体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

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

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

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

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

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

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国存盘活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

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2.4 小结

国存盘活基金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

10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11 《上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网下投资者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3 国际资管

4.3.1 国际资管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0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132201066T)以及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

资)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511 号 3 楼 C 区

法定代表人 王他竽

注册资本 35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87 年 12 月 16 日

营业期限 1987 年 12 月 16 日至不约定期限

开展各种境内外投资业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帐),投

资咨询(不得从事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国际资管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国际资管系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4.3.2 国际资管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际资管提供的《投资规模说明函》,国际资管最近 1 年末净

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根据国际资管

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等材料,国际资管具有 2 年以上证券、

基金投资经历。因此,国际资管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

和《上交所 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

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3.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

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

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

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国际资管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

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

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

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

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国际资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 REITs发售业务

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3.4 小结

国际资管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 REITs发

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

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4 国新资产

4.4.1 国新资产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64103559L)以及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新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2 层 2MG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志学

注册资本 4,0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5 年 3 月 22 日

营业期限 2005 年 3 月 22 日至无固定期限

从事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国有股

经营范围 权经营与管理;受托资产管理;资本运营;投资

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

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国新资产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国新资产系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

4.4.2 国新资产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新资产提供的《投资规模说明函》,国新资产最近 1 年末净

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根据国新资产

提供的《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说明函》等材料,国新资产

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因此,

国新资产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

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 REITs发售业

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

资者的资格要求。

4.4.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

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

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

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国新资产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

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

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

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

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

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

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国新资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

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4.4 小结

国新资产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

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

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5 久事投资

4.5.1 久事投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1 月 9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569593402H)以及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上海久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久事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久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28 号 34 楼 G 座

法定代表人 王淙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75,2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1 年 2 月 16 日

营业期限 2011 年 2 月 16 日至无固定期限

实业投资、投资咨询、资产管理(除金融)。【依

经营范围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经核查久事投资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久事投资系合法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4.5.2 久事投资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久事投资提供的《投资规模说明函》,久事投资最近 1 年末净

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根据久事投资

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等材料,久事投资具有 2 年以上证券投

资经历。因此,久事投资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

交所 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

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5.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

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

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

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久事投资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

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

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

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

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

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

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久事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 REITs发售业务

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5.4 小结

久事投资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

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

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6 宏源汇智

4.6.1 宏源汇智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3896534X)以及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宏源汇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4 房间(3 号

楼 104 房间)

法定代表人 林彦旭

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 年 3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2012 年 3 月 27 日至无固定期限

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

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

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

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

经营范围 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

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宏源汇智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宏源汇智系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4.6.2 宏源汇智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宏源汇智提供的《投资规模说明函》宏源汇智最近 1 年末净资

产不低于 2000 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根据宏源汇智提

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等材料,宏源汇智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

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因此,宏源汇智属于《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

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 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6.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

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

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

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宏源汇智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

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

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

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

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宏源汇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

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6.4 小结

宏源汇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 REITs发

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

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7 太平洋集团

4.7.1 太平洋集团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1707B)以及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太平洋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帆

注册资本 962,034.1455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1 年 05 月 13 日

营业期限 1991 年 05 月 13 日至无固定期限

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保险

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再保险业务;监督管

经营范围 理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业务;经批

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太平洋集团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太平洋集团系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

4.7.2 太平洋集团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12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

位名单”,并经核查太平洋集团提供的中国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

监督管理总局)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

编码:000013),太平洋集团为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保险业

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

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

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7.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

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

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

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资管”,代表

太平洋集团)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

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

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

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

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

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太平洋集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

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7.4 小结

太平洋集团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

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2 网址:http://www.iachina.cn/col/col19/index.html。

4.8 太平洋寿险

4.8.1 太平洋寿险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3370906P)以及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寿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寿宁路 71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劲松

注册资本 862,82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1 年 11 月 9 日

营业期限 2001 年 11 月 9 日至无固定期限

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

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

务,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

法定人身保险业务,与国内外保险及有关机

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外国

经营范围 保险机构办理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业务及其

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保险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参加

国际保险活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太平洋寿险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太平洋寿险系合法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

4.8.2 太平洋寿险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13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

位名单”,并经核查太平洋寿险提供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

13 网址:http://www.iachina.cn/col/col19/index.html。

2023 年 9 月 19 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15),

太平洋寿险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

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

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

的资格要求。

4.8.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

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

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

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太平洋资管(代表太平洋寿险)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

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

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

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

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

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

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太平洋寿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

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8.4 小结

太平洋寿险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

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9 太平洋财险

4.9.1 太平洋财险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337320XW)以及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 190 号交银大厦南楼

法定代表人 顾越

注册资本 1,994,808.765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1 年 11 月 9 日

营业期限 2001 年 11 月 9 日至无固定期限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

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

经营范围 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

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太平洋财险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太平洋财险系合法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

4.9.2 太平洋财险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14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

位名单”,并经核查太平洋财险提供的中国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

监督管理总局)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

构编码:000014),太平洋财险为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保险

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9.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

核查

14 网址:http://www.iachina.cn/col/col19/index.html。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

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

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太平洋资管(代表太平洋财险)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

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

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

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

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

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

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太平洋财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

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9.4 小结

太平洋财险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

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10 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 7 号资管计划)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华夏基金

国民养老 7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国民养老 7 号资管计划”)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

4.10.1 华夏基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40653)以及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华夏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注册资本 23,8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8 年 4 月 9 日

营业期限 1998 年 4 月 9 日至 2098 年 4 月 8 日

(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

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

经营范围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华夏基金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华夏基金系合法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4.10.2 华夏基金以其管理的国民养老 7 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 华夏基金的主体资质

经核查华夏基金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核发的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10)并

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15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华夏

基金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2) 国民养老 7 号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 7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国民养老 7 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

人为华夏基金;国民养老 7 号资管计划主要投资范围包括“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含战略配售”等。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国民养老 7

号资管计划于 2025 年 2 月 6 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

划备案,产品编号为 SATP92。

鉴上,华夏基金管理的国民养老 7 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

15 网址:https://www.amac.org.cn/。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第十八条、《上交所 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10.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

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

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

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 7 号资管计划)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

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

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

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

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

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华夏基金管理的国民养老 7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

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禁止性情形。

4.10.4 小结

华夏基金管理的国民养老 7 号资管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

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

资格。

4.11 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 8 号资管计划)

华夏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 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

简称“国民养老 8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4.11.1 华夏基金的基本情况

华夏基金的基本情况见第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条。

4.11.2 华夏基金以其管理的国民养老 8 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 华夏基金的主体资质

华夏基金的主体资质见第错误!未找到引用源。错误!未找到引

用源。条。

(2) 国民养老 8 号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 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国民养老 8 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

人为华夏基金;国民养老 8 号资管计划主要投资范围包括“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含战略配售”等。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华国民养

老 8 号资管计划于 2025 年 2 月 6 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

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 SATQ04。

鉴上,华夏基金管理的国民养老 8 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第十八条、《上交所 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11.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

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

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

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 8 号资管计划)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

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

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

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

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

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华夏基金管理的国民养老 8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

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禁止性情形。

4.11.4 小结

华夏基金管理的国民养老 8 号资管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

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

资格。

4.12 国寿资管(代表鼎瑞 2308 资管产品)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国寿

资产-鼎瑞 2308 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鼎瑞 2308 资管产品”)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

4.12.1 国寿资管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2101M)以及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寿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中国人寿中心

14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 于泳

注册资本 4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3 年 11 月 23 日

营业期限 2003 年 11 月 23 日至无固定期限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

务;与以上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

经营范围 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经核查国寿资管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国寿资管系合法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4.12.2 国寿资管以其管理的鼎瑞 2308 资管产品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 国寿资管的主体资质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16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

员单位名单”,并经核查国寿资管提供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

000006),国寿资管为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资产管理业

务的保险资管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2) 鼎瑞 2308 资管产品的情况

根据国寿资管提供的《国寿资产-鼎瑞 2308 资产管理产品资产

管理合同》等文件,鼎瑞 2308 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为国寿资管;

鼎瑞 2308 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或上市的公募 REITs”等。

根据国寿资管提供的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鼎瑞

2308 资管产品已于 2023年 8月 18 日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

系统完成发行前登记,产品登记编码为 ZH2023080583。

因此,鼎瑞 2308 资管产品为国寿资管作为管理人设立并于中

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登记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鉴上,国寿资管管理的鼎瑞 2308 资管产品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

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12.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

16 网址:http://www.iachina.cn/col/col19/index.html。

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

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

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国寿资管(代表鼎瑞 2308 资管产品)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

认购资金均为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

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

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

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

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

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国寿资管管理的鼎瑞 2308 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

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

止性情形。

4.12.4 小结

国寿资管管理的鼎瑞 2308 资管产品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

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

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

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

格。

4.13 国寿资管(代表鼎瑞 2498 资管产品)

国寿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国寿资产-鼎瑞 2498 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鼎

瑞 2498 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4.13.1 国寿资管的基本情况

国寿资管的基本情况见第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条。

4.13.2 国寿资管以其管理的鼎瑞 2498 资管产品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 国寿资管的主体资质

国寿资管的主体资质见第错误!未找到引用源。错误!未找到引

用源。条。

(4) 鼎瑞 2498 资管产品的情况

根据国寿资管提供的《国寿资产-鼎瑞 2498 资产管理产品资产

管理合同》等文件,鼎瑞 2498 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为国寿资管;

鼎瑞 2498 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或上市的公募 REITs”等。

根据国寿资管提供的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鼎瑞

2498 资管产品已于 2025 年 2 月 5 日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

系统完成发行前登记,产品登记编码为 ZH2025020042。

因此,鼎瑞 2498 资管产品为国寿资管作为管理人设立并于中

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登记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鉴上,国寿资管管理的鼎瑞 2498 资管产品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

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13.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

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

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

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国寿资管(代表鼎瑞 2498 资管产品)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

认购资金均为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

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

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

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

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

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国寿资管管理的鼎瑞 2498 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

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

止性情形。

4.13.4 小结

国寿资管管理的鼎瑞 2498 资管产品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

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

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

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

格。

4.14 平安人寿

4.14.1 平安人寿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403007109307395 ) 以 及 国 家 企 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平安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

住所 融中心 14、15、16、3701、41、44、45、46

法定代表人 杨铮

注册资本 3,38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2 年 12 月 17 日

营业期限 2002 年 12 月 17 日至 5000 年 1 月 1 日

许可经营项目是: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

身保险业务,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

(不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

险等保险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经营范围 办理各种法定人身保险业务;代理国内外保险

机构检验、理赔、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平安人寿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平安人寿系有效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

4.14.2 平安人寿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17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

位名单”,并经核查平安人寿提供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18),平安

人寿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

《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

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

格要求。

4.14.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

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

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

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平安人寿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保险资金,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

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

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

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

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平安人寿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

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14.4 小结

平安人寿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

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

17 网址:http://www.iachina.cn/col/col19/index.html。

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15 中汇人寿

4.15.1 中汇人寿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1MACNA4WK2B ) 以 及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汇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52 号 8 层 803 室

法定代表人 任小兵

注册资本 3,32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3 年 6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2023 年 6 月 27 日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经营范围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中汇人寿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中汇人寿系有效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

4.15.2 中汇人寿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18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

位名单”,并经核查中汇人寿提供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 2023

年 6 月 25 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259),中汇

人寿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

《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

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

18 网址:http://www.iachina.cn/col/col19/index.html。

格要求。

4.15.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

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

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

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中汇人寿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

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

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

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

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

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

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中汇人寿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

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15.4 小结

中汇人寿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

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

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16 工银安盛人寿

4.16.1 工银安盛人寿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06373J)以及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工银安盛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6 号 30

层 3001 单元、31 层、32 层、33 层、34 层、

36 层

法定代表人 王都富

注册资本 1,250,5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9 年 5 月 14 日

营业期限 1999 年 5 月 14 日至 2029 年 5 月 13 日

上海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

经营范围 外):(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

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工银安盛人寿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工银安盛人寿系有效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4.16.2 工银安盛人寿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19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

位名单”,并经核查工银安盛人寿提供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31),

工银安盛人寿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

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

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

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

资者的资格要求。

4.16.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

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

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

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19 网址:http://www.iachina.cn/col/col19/index.html。

工银安盛人寿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

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

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

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

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

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工银安盛人寿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

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16.4 小结

工银安盛人寿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

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17 东方证券

4.17.1 东方证券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100001322947763 ) 以 及 国 家 企 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方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注册资本 849,664.5292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7 年 12 月 10 日

营业期限 1997 年 12 月 10 日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依法须

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经核查东方证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东方证券系有效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

4.17.2 东方证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20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并经核查东

方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

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73674),东方证券为经中国

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

十八条和《上交所 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17.3 《上交所 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

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

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

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东方证券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

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

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

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

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

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

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东方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 REITs发售业务

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17.4 小结

东方证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 REITs发

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

20 网址:https://jg.sac.net.cn/pages/publicity/securities-list.html。

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18 国泰君安证券

4.18.1 国泰君安证券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9284XQ)以及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注册资本 890,373.062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9 年 8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1999 年 8 月 18 日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经核查国泰君安证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国泰君安证券系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4.18.2 国泰君安证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21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并经核查国

泰君安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9 月 2 日核发的《经营证

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73613),国泰君安证券

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

21 网址:https://jg.sac.net.cn/pages/publicity/securities-list.html。

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 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18.3 《上交所 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

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

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

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国泰君安证券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

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

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

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

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

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国泰君安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 REITs发售

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18.4 小结

国泰君安证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

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19 银河证券

4.19.1 银河证券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537G)以及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银河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 王晟

注册资本 1,093,440.2256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7 年 1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2007 年 1 月 26 日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

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经营范围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

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银河证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银河证券系有效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

4.19.2 银河证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22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并经核查银

河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

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73614),银河证券为经中国

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

十八条和《上交所 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19.3 《上交所 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

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

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

22 网址:https://jg.sac.net.cn/pages/publicity/securities-list.html。

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

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银河证券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

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

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

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

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银河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 REITs发售业务

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19.4 小结

银河证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 REITs发

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

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20 中金公司

4.20.1 中金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25909986U)以及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金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陈亮

注册资本 482,725.6868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5 年 7 月 31 日

营业期限 1995 年 7 月 31 日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外汇业务;公募证券投资

经营范围 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中金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中金公司系有效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

4.20.2 中金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23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并经核查中

金公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2 月 6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

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70),中金公司为经中国

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

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20.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

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

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

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中金公司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

法募集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

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

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

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

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

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中金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

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3 网址:https://jg.sac.net.cn/pages/publicity/securities-list.html。

4.20.4 小结

中金公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

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

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21 中信证券

4.21.1 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403001017814402 ) 以 及 国 家 企 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

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注册资本 1,482,054.6829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5 年 10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1995 年 10 月 25 日至无固定期限

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

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

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

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

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

经营范围 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

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

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

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

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核查中信证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中信证券系有效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

4.21.2 中信证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24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并经核查中

信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

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11),中信证券为经中

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第十八条和《上交所 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21.3 《上交所 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

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

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

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中信证券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

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

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

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

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

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

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中信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 REITs发售业务

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21.4 小结

中信证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 REITs发

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

24 网址:https://jg.sac.net.cn/pages/publicity/securities-list.html。

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22 中信建投证券

4.22.1 中信建投证券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7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1703453H)以及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注册资本 775,669.4797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5 年 11 月 2 日

营业期限 2005 年 11 月 2 日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结汇、售汇业务;外汇业

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

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经营范围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

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中信建投证券系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4.22.2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25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并经核查中

信建投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核发的《经营

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4561),中信建投证

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

25 网址:https://jg.sac.net.cn/pages/publicity/securities-list.html。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

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

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22.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

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

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

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中信建投证券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

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

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

(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

形。

鉴上,中信建投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

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22.4 小结

中信建投证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

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23 申万宏源证券

4.23.1 申万宏源证券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核发的《营

业 执 照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100003244445565 ) 以 及 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

资)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剑

注册资本 5,35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5 年 1 月 16 日

营业期限 2015 年 1 月 16 日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范围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

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申万宏源证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申万宏源证券系有效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4.23.2 申万宏源证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26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并经核查申

万宏源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核发的《经营证

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708),申万宏源证券

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

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 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23.3 《上交所 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

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

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

26 网址:https://jg.sac.net.cn/pages/publicity/securities-list.html。

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申万宏源证券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

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

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

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

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

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申万宏源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 REITs发售

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23.4 小结

申万宏源证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

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24 中银证券(代表汇中 32 号资管计划)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拟以其管理的“中国

红-汇中 3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汇中 32 号资管计划”)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

4.24.1 中银证券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6650364G)以及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银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注册资本 277,8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2 年 2 月 28 日

营业期限 2002 年 2 月 28 日至 2032 年 2 月 27 日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

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

经营范围 销;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中银证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中银证券系有效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

4.24.2 中银证券以其管理的汇中 32 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 中银证券的主体资质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27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并经核

查中银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核发的《经

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29355),中银

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2) 汇中 32 号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中银证券提供的《中银证券中国红-汇中 32 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汇中 32 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

中银证券;汇中 32 号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

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等。

根据中银证券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汇中 32 号

资管计划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

备案,产品编号为 SSN347。

鉴上,中银证券管理的汇中 32 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

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24.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

27 网址:https://jg.sac.net.cn/pages/publicity/securities-list.html。

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

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

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中银证券(代表汇中 32 号资管计划)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

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

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

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

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

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

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中银证券管理的汇中 32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

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

止性情形。

4.24.4 小结

中银证券管理的汇中 32 号资管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

十八条、《上交所 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

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

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

格。

4.25 中信资管(代表中信鸿鑫 1 号资管计划)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资管”)拟以其管理的“中信

证券鸿鑫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信鸿鑫 1 号资管计划”)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

4.25.1 中信资管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3 月 1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CAQF836T)以及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信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 3 号院 2 号楼 1 至 16 层

01 内六层 1-288 室

法定代表人 杨冰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3 年 3 月 1 日

营业期限 2023 年 3 月 1 日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经营范围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中信资管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中信资管系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4.25.2 中信资管以其管理的中信鸿鑫 1 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 中信资管的主体资质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28,中国证监会于 2022年 12 月 30 日作

出《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2〕3254 号),核准中信证券通过设

立中信资管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

网站29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并经核查中信资管提供的中国

证监会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证》(流水号:000000059612),中信资管为经中国证监会

许可经营证券资产管理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属于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2) 中信鸿鑫 1 号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中信资管提供的《中信证券鸿鑫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管理合同》,中信鸿鑫 1 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中信证

28 网址:http://www.csrc.gov.cn/。

29 网址:https://jg.sac.net.cn/pages/publicity/securities-list.html。

券;中信鸿鑫 1 号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

施证券投资基金”等。

根据中信资管提供的中信证券和中信资管于 2023 年 11 月 1 日

公布的《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变

更管理人的公告》,中信证券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含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

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

转移至资产管理子公司中信资管。相应的,中信证券管理的

大集合产品及符合要求的存续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即资产管

理合同中包含管理人有权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将管理人的权利

义务转让给资管子公司相关安排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其

管理人于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

更为“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据此,中信鸿鑫 1 号资管

计划的资产管理人由中信证券变更为中信资管。

根据中信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中信鸿鑫 1

号资管计划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

划备案,产品编号为 SVG394。

鉴上,中信资管管理的中信鸿鑫 1 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25.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

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

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

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中信资管(代表中信鸿鑫 1 号资管计划)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

的认购资金均为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

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

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

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

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

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中信资管管理的中信鸿鑫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

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禁止性情形。

4.25.4 小结

中信资管管理的中信鸿鑫 1 号资管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

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

资格。

4.26 国金资管(代表国金鑫熠 13 号资管计划)

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国金

资管鑫熠 1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国金鑫熠 13 号资管计划”)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4.26.1 国金资管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C1E

0F87B)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金资管的

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

资)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甸路 1088 号

1106

法定代表人 马骏

注册资本 11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2 年 9 月 28 日

营业期限 2022 年 9 月 28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经核查国金资管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国金资管系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4.26.2 国金资管以其管理的国金鑫熠 13 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 国金资管的主体资质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30,中国证监会于 2022年 7 月 7 日作出

《关于核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2〕1438 号),核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通过设立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

业务。经核查国金资管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

625),国金资管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资产管理的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2) 国金鑫熠 13 号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国金资管提供的《国金资管鑫熠 1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国金鑫熠 13 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国

金资管;国金鑫熠13号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募REITs”

等。

根据国金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国金鑫熠

13 号资管计划于 2024 年 3 月 6 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

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 SAHF57。

鉴上,国金资管管理的国金鑫熠 13 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26.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

30 网址:http://www.csrc.gov.cn/。

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

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

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国金资管(代表国金鑫熠 13 号资管计划)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

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

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

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

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

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国金资管管理的国金鑫熠 13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

的禁止性情形。

4.26.4 小结

国金资管管理的国金鑫熠 13 号资管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

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

资格。

4.27 建元信托(代表启隆甄选 2 号信托计划)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元信托”)拟以其管理的“建元启隆

甄选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启隆甄选 2 号信托计划”)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

4.27.1 建元信托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5596096G)以及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建元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上海市控江路 1553 号-1555 号 A 座 301 室

法定代表人 秦怿

注册资本 984,444.8254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5 年 9 月 15 日

营业期限 1995 年 9 月 15 日至无固定期限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

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

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

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

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 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

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存放同业、拆放同

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

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

业务,上述业务包括外汇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建元信托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建元信托系合法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

4.27.2 建元信托以其受托管理的启隆甄选 2 号信托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 建元信托的主体资质

经查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31,并经核查建元信托提供

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

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于 2023 年 2 月 2 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2

5H231000001),建元信托为经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批准

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31 网址:http://www.cbirc.gov.cn/。

(2) 启隆甄选 2 号信托计划的情况

根据建元信托提供的《建元启隆甄选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

托合同》等文件,启隆甄选 2 号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为建元信托;

启隆甄选 2 号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范围包括“汇添富上海地产

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战略配售份额。

根据建元信托提供的《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初始

登记完成通知书》,启隆甄选 2 号信托计划已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完成了初始登记,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为 ZXD2024122

4000000496X。

鉴上,建元信托受托管理的启隆甄选 2 号信托计划为《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

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

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27.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

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

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

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建元信托(代表启隆甄选 2 号信托计划)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

的认购资金均为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

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

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

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

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

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建元信托受托管理的启隆甄选 2 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

定的禁止性情形。

4.27.4 小结

建元信托受托管理的启隆甄选 2 号信托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

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

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

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资格。

4.28 交银国信(代表蓝色宝藏 3 号信托计划)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国信”)拟以其管理的“交银国信-

蓝色宝藏 3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蓝色宝藏 3 号信托计划”)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

4.28.1 交银国信的基本情况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200001775900188 ) 以 及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交银国信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847 号瑞通广场 B 座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童学卫

注册资本 576,470.588235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3 年 1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2003 年 1 月 30 日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非银行金融业务;信托业务(依法须

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经核查交银国信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交银国信系合法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4.28.2 交银国信以其受托管理的蓝色宝藏 3 号信托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 交银国信的主体资质

经查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32,并经核查交银国信提供

的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中

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

局)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K0044H242010001),交银国信为经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

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2) 蓝色宝藏 3 号信托计划的情况

根据交银国信提供的《交银国信·蓝色宝藏 3 号集合资金信托

合同》等文件,蓝色宝藏 3 号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为交银国信;

蓝色宝藏 3 号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范围包括“基础设施领域不

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

根据交银国信提供的《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初始

登记完成通知书》,蓝色宝藏 3 号信托计划已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完成了初始登记,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为 ZXD34J2024

09010002177。

鉴上,交银国信受托管理的蓝色宝藏 3 号信托计划为《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

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

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4.28.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

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承诺,其就基础设施基金向战略配售投

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事项,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对本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

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交银国信(代表蓝色宝藏 3 号信托计划)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

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

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

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

32 网址:http://www.cbirc.gov.cn/。

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

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交银国信受托管理的蓝色宝藏 3 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

定的禁止性情形。

4.28.4 小结

交银国信受托管理的蓝色宝藏 3 号信托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

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

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

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资格。

五、结论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适当审查,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

(一)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二)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三)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查看PDF原文]
郑重声明:天天基金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天天基金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决策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数据来源:东方财富Choice数据。

将天天基金网设为上网首页吗?      将天天基金网添加到收藏夹吗?

关于我们|资质证明|研究中心|联系我们|安全指引|免责条款|隐私条款|风险提示函|意见建议|在线客服|诚聘英才

天天基金客服热线:95021 |客服邮箱:vip@1234567.com.cn|人工服务时间:工作日 7:30-21:30 双休日 9:00-21:30
郑重声明:天天基金系证监会批准的基金销售机构[000000303]。天天基金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址:www.csrc.gov.cn/pub/shanghai
CopyRight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011-现在  沪ICP证:沪B2-20130026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110426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