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
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为更好地服务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投资者,在切实保护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经与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对本集合计划延长
存续期限至 2025 年 7 月 6 日,并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和《海通安泰债券
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修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存续期限方案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由“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
延长为“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 2025 年 7 月 6 日”。
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特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海通安泰债
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即 2022 年 1 月 7 日。
二、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详见附件《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根据上述内容更新产品资料概要相关部分。
三、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自本公
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外,本集合计划设置特殊开放期(2025 年 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 月 20 日),在特殊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本集合计划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同时暂停特殊
开放期及 2024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5 年 1 月 6 日的申购,具体请见《上海海通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暂停申购公告》。若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延长存续期限事宜的,可于特殊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自行通过本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办理退出事宜。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 类份额)产品资料概要》、《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 类份额)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资料。
2、本公告所述的“基金”也包括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完成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产品。
3、风险提示:
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4、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95553,公司网站:www.htsamc.com。
特此公告。
附件:《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19 日
附件:《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改动位置 原合同条款 变更后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集合计划的 自《海通赢家系列—年年鑫集 自《海通赢家系列—年年鑫集
基本情况 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生效至本合同终止之间的 同》生效至本合同终止之间的
期限。 期限。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
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 2025
3年。 年 7 月 6 日。本集合计划到期
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执行。
第五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
集合计划的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
存续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 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管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 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 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 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
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 6 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 个月内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
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 2025
年 7 月 6 日。本集合计划到期
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执行。如本集合计划到期后,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
的,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
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集合计划份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额持有人大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集合计划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集合计划
会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 ) 终 止 《 资 产 管 理 合 (1)终止《资产管理合同》
同》; (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
划的除外);
本资产管理合同一并更新管理人的基本信息。
(二)《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改动位置 原招募说明书条款 变更后招募说明书条款
七、集合计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
划的存续 续20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 续20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集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管理人
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
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产 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
管理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 产管理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 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
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
7月6日。本集合计划到期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
行。如本集合计划到期后,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
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大会。
十九、风险 一、投资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一、投资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揭示 … …
新增 8、资产管理合同到期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
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 2025
年 7 月 6 日。本集合计划到
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执行。如本集合计划到
期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
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合
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本集
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
2025 年 7 月 6 日资产管理合
同到期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一并更新管理人、托管人的基本信息、相关服务机构信息和其他披露事项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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