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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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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

改资产管理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重要提示: 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 ) 将延

长存续期限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若本集合计划到期前未能转型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且不能继续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可能触发《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 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 ”) 终止的情形。 届时管理人将

发布相关公告, 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 终止《资产管理合同》 并进行计划资产清

算程序。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 本集合计划原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 变更生效日

起存续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为更好

地服务本集合计划投资者, 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管理人” ) 决

定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 变更生效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同时

相应修改《资产管理合同》 以及《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 ) 的有关内容。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延长存续期方案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由“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调整为“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

“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 特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

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 变更后的《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生效日, 即 2020 年 6 月 30 日。

二、 《资产管理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的修改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主要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 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且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三、 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安排

本集合计划采用开放式运作, 无锁定期、 持有期或封闭运作期等限制投资者赎回的设置,

持仓资产整体流动情况较好, 本集合计划各类计划份额持有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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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均可提出赎回申请。 因此, 本集合计划不另行设置特殊开放

期。

四、 重要提示

1、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并已履

行规定的程序。 修改后的上述《资产管理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 全文将登载于管理人网站

(www.ebscn-am.com) , 供投资者登录查阅。

2、 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 、 《招募说明书》 修改自本公告

发布之日起生效。

3、 本集合计划到期前, 若未能转型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且不能继续延长本集合计

划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可能触发《资产管理合同》 终止的情形。 届时管理人将发布相关公

告, 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 终止《资产管理合同》 并进行计划资产清算程序。 特此

提示。

4、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风险控制或满足监管要求的需要, 将适时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集合计划申购、 申购

比例确认等措施, 对本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

五、 其他事项

1、 风险提示: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

计划资产, 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资产

管理合同》 、 《招募说明书》 、 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本集合计划的

风险收益特征,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 谨慎做

出投资决策。

2、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525) 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bscn-am.com)

了解有关详情。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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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招募说明书修

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 《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修订对照表

改动位置 原合同条款 变更后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集

合 计 划 的 历

史沿革

新增:

重要提示: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

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本集合计划

自 2025 年 6 月 30 日后, 按照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 前

删除:

九、 本资产管理合同关于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 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

起执行。

第三部分 释

7、 产品资料概要: 指《光大阳

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

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

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7、 产品资料概要: 指《光大阳

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第 四 部 分

集 合 计 划 的

基本情况

六、 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

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本集合计划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执行。

六、 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

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本集合计划自 2025 年

6 月 30 日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执行。

第 五 部 分 《资产管理合同》 生效后, 连续 《资产管理合同》 生效后, 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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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合 计 划 的

存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集合

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集合计划

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

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本集合计划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执行。 如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后,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

计划的, 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定。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集合

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集合计划

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

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本集合计划自 2025 年

6 月 30 日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执行。 如 2025 年 6 月 30

日后,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

划的, 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义务

二、 托管人

(一) 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王江

二、 托管人

(一) 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吴利军

(二) 《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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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动位置 原招募说明书条款 变更后招募说明书条款

重要提示 新增:

重要提示: 本集合计划自资产

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本集合计划

自 2025 年 6 月 30 日后, 按照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部分 集

合计划的存续

《资产管理合同》 生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

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 与

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

产管理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

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

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本集合计划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后, 按照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如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后, 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

本集合计划的, 无须召开集合

《资产管理合同》 生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

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 与

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

产管理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

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

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本集合计划自 2025 年 6

月 30 日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执行。 如 2025 年 6 月 30

日后,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

计划的, 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

6

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定。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风险揭示

一、 投资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4、 本集合计划特定风险

……

(5) 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

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本集合计划份额持

有人将面临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资产管理合同到期的风险。

一、 投资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4、 本集合计划特定风险

……

(5) 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

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本集合计划份额持

有人将面临在 2025 年 6 月 30

日资产管理合同到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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