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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大阳光香港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QDII)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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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大阳光香港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QDII) 延长

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重要提示: 光大阳光香港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QDII) (以下简称“本集合

计划” ) 将延长存续期限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若本集合计划到期前未能转型为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且不能继续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可能触发《光大阳光香

港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QDII) 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 ”)

终止的情形。 届时管理人将发布相关公告, 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 终止《资产管

理合同》 并进行计划资产清算程序。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 本集合计划原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 变更生效日

起存续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为更好

地服务本集合计划投资者, 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管理人” ) 决

定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 变更生效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同时

相应修改《资产管理合同》 以及《光大阳光香港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QDII) 招

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 ) 的有关内容。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延长存续期方案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由“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调整为“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

“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 特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

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 变更后的《光大阳光香港精选混合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QDII) 资产管理合同》 生效日, 即 2021 年 1 月 4 日。

二、 《资产管理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的修改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主要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光大阳光香港精选混

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QDII) 资产管理合同、 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 本集合

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且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三、 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安排

本集合计划采用开放式运作, 无锁定期、 持有期或封闭运作期等限制投资者赎回的设置,

持仓资产整体流动情况较好, 本集合计划各类计划份额持有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2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均可提出赎回申请。 因此, 本集合计划不另行设置特殊开放

期。

四、 重要提示

1、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并已履

行规定的程序。 修改后的上述《资产管理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 全文将登载于管理人网站

(www.ebscn-am.com) , 供投资者登录查阅。

2、 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 、 《招募说明书》 修改自本公告

发布之日起生效。

3、 本集合计划到期前, 若未能转型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且不能继续延长本集合计

划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可能触发《资产管理合同》 终止的情形。 届时管理人将发布相关公

告, 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 终止《资产管理合同》 并进行计划资产清算程序。 特此

提示。

4、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风险控制或满足监管要求的需要, 将适时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集合计划申购、 申购

比例确认等措施, 对本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

五、 其他事项

1、 风险提示: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

计划资产, 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资产

管理合同》 、 《招募说明书》 、 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本集合计划的

风险收益特征,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 谨慎做

出投资决策。

2、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525) 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bscn-am.com)

了解有关详情。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23 日

3

附件: 《光大阳光香港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QDII) 资产管理合同、

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 《光大阳光香港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QDII) 资产管理合同》 修

订对照表

改动位置 原合同条款 变更后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集

合 计 划 的 历

史沿革

新增:

重要提示: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

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本集合计划

自 2025 年 6 月 30 日后, 按照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 四 部 分

集 合 计 划 的

基本情况

六、 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

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本集合计划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执行。

六、 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

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本集合计划自 2025 年

6 月 30 日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执行。

第 五 部 分

集 合 计 划 的

存续

《资产管理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集合

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

民币(美元份额需按计算日中国

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

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

情形的,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资产管理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集合

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

民币(美元份额需按计算日中国

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

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

情形的,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4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

作、 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集合

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

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

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

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本集合计划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执行。 如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后,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

计划的, 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定。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

作、 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集合

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

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

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

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本集合计划自 2025 年

6 月 30 日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执行。 如 2025 年 6 月 30

日后,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

划的, 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义务

二、 托管人

(一) 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二、 托管人

(一) 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廖林

(二) 《光大阳光香港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QDII) 招募说明书》 修订

对照表

改动位置 原招募说明书条款 变更后招募说明书条款

重要提示 - 新增:

重要提示: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

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

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本集合

计划自 2025 年 6 月 30 日后,

5

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

行。

第三部分 风

险揭示

5、 本集合计划特定风险

(2) 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

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本集合计划份额持

有人将面临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资产管理合同到期的风险。

5、 本集合计划特定风险

(2) 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

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本集合计划份额持

有人将面临在 2025 年 6 月 30

日资产管理合同到期的风险。

第七部分 集

合计划的存续

《资产管理合同》 生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人民币( 美元份额需按计算

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

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

人民币) 情形的, 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

式、 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

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

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本集合计划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后, 按照中国证

《资产管理合同》 生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人民币( 美元份额需按计算

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

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

人民币) 情形的, 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

式、 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

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

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本集合计划自 2025 年 6

月 30 日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相

6

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如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后, 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

本集合计划的, 无须召开集合

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定。

关规定执行。 如 2025 年 6 月 30

日后,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

计划的, 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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