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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大阳光香港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QDII) 延长
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重要提示: 光大阳光香港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QDII) (以下简称“本集合
计划” ) 将延长存续期限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若本集合计划到期前未能转型为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且不能继续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可能触发《光大阳光香
港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QDII) 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 ”)
终止的情形。 届时管理人将发布相关公告, 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 终止《资产管
理合同》 并进行计划资产清算程序。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 本集合计划原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 变更生效日
起存续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为更好
地服务本集合计划投资者, 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管理人” ) 决
定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 变更生效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同时
相应修改《资产管理合同》 以及《光大阳光香港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QDII) 招
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 ) 的有关内容。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延长存续期方案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由“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调整为“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
“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 特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
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 变更后的《光大阳光香港精选混合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QDII) 资产管理合同》 生效日, 即 2021 年 1 月 4 日。
二、 《资产管理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的修改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主要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光大阳光香港精选混
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QDII) 资产管理合同、 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 本集合
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且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三、 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安排
本集合计划采用开放式运作, 无锁定期、 持有期或封闭运作期等限制投资者赎回的设置,
持仓资产整体流动情况较好, 本集合计划各类计划份额持有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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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均可提出赎回申请。 因此, 本集合计划不另行设置特殊开放
期。
四、 重要提示
1、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并已履
行规定的程序。 修改后的上述《资产管理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 全文将登载于管理人网站
(www.ebscn-am.com) , 供投资者登录查阅。
2、 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 、 《招募说明书》 修改自本公告
发布之日起生效。
3、 本集合计划到期前, 若未能转型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且不能继续延长本集合计
划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可能触发《资产管理合同》 终止的情形。 届时管理人将发布相关公
告, 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 终止《资产管理合同》 并进行计划资产清算程序。 特此
提示。
4、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风险控制或满足监管要求的需要, 将适时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集合计划申购、 申购
比例确认等措施, 对本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
五、 其他事项
1、 风险提示: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
计划资产, 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资产
管理合同》 、 《招募说明书》 、 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本集合计划的
风险收益特征,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 谨慎做
出投资决策。
2、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525) 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bscn-am.com)
了解有关详情。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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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光大阳光香港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QDII) 资产管理合同、
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 《光大阳光香港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QDII) 资产管理合同》 修
订对照表
改动位置 原合同条款 变更后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集
合 计 划 的 历
史沿革
新增:
重要提示: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
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本集合计划
自 2025 年 6 月 30 日后, 按照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 四 部 分
集 合 计 划 的
基本情况
六、 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
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本集合计划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执行。
六、 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
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本集合计划自 2025 年
6 月 30 日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执行。
第 五 部 分
集 合 计 划 的
存续
《资产管理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集合
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
民币(美元份额需按计算日中国
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
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
情形的,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资产管理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集合
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
民币(美元份额需按计算日中国
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
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
情形的,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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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
作、 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集合
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
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
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
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本集合计划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执行。 如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后,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
计划的, 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定。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
作、 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集合
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
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
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
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本集合计划自 2025 年
6 月 30 日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执行。 如 2025 年 6 月 30
日后,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
划的, 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义务
二、 托管人
(一) 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二、 托管人
(一) 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廖林
(二) 《光大阳光香港精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QDII) 招募说明书》 修订
对照表
改动位置 原招募说明书条款 变更后招募说明书条款
重要提示 - 新增:
重要提示: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
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
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本集合
计划自 2025 年 6 月 30 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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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
行。
第三部分 风
险揭示
5、 本集合计划特定风险
(2) 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
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本集合计划份额持
有人将面临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资产管理合同到期的风险。
5、 本集合计划特定风险
(2) 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
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本集合计划份额持
有人将面临在 2025 年 6 月 30
日资产管理合同到期的风险。
第七部分 集
合计划的存续
《资产管理合同》 生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人民币( 美元份额需按计算
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
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
人民币) 情形的, 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
式、 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
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
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本集合计划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后, 按照中国证
《资产管理合同》 生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人民币( 美元份额需按计算
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
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
人民币) 情形的, 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
式、 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
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
更生效日起存续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本集合计划自 2025 年 6
月 30 日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相
6
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如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后, 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
本集合计划的, 无须召开集合
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定。
关规定执行。 如 2025 年 6 月 30
日后,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
计划的, 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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