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资管消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为更好地服务广发资管消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投资者,在切实保护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广发资管消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经与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对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并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和《广发资管消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修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存续期限方案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由“自本集合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延长为“自本集合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本集合合同变更生效日特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广发资管消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即 2019 年 11 月12 日。
二、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广发资管消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根据上述内容更新产品资料概要相关部分。
三、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自本
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外,对本集合计划设置特殊开放期(2025 年 1 月 2 日
至 2025 年 1 月 15 日)。在特殊开放期内,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
请,且在此期间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同时暂停特殊开放期及 2024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申购,暂停申购及恢复申购事宜请详见管理人公告。
若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延长存续期限事宜的,可于特殊开放期内,自行通过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办理退出事宜。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广发资管消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广发资管消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广发资管消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广发资管消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资料。
2、本公告所述的“基金”也包括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完成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产品。
3、风险提示: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4、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95575,公司网站:www.gfam.com.cn。
特此公告。
附件:《广发资管消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25 日
附件:《广发资管消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第二部分 释义
37.集合合同终止日:指 2024 年 12 37.集合合同终止日:指 2025 年 6
月 31 日,或者根据集合合同约定提前 月 30 日,或者根据集合合同约定提前
终止之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要求 终止之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要求
的,按其规定或要求执行 的,按其规定或要求执行
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六、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六、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自本集合合同变更生 本集合计划自本集合合同变更生
效日起存续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效日起存续期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本
本集合计划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后, 集合计划自 2025 年 6 月 30 日后,按照
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
《集合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 《集合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工作日出现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管理人应当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的,管理人应当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 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
并或者终止集合合同等,并 6 个月内召 并或者终止集合合同等,并 6 个月内召
开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集合计 开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集合计划自本集合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 划自本集合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合计划自 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本集合计划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6 月 30 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执行。如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有关规定执行。如 2025 年 6 月 30 日后,
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份 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份额
额持有人大会。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部分 集合合同的效力
2、《集合合同》的有效期自集合 2、《集合合同》的有效期自集合
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 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本集合计划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日。本集合计划自 2025 年 6 月 30 日后,
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广发资管消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第二部分 释义
37.集合合同终止日:指 2024 年 37.集合合同终止日:指 2025 年 6
12 月 31 日,或者根据集合合同约定提 月 30 日,或者根据集合合同约定提前
前终止之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要 终止之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要求
求的,按其规定或要求执行 的,按其规定或要求执行
七、集合计划的存续
《集合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 《集合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工作日出现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形的,管理人应当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的,管理人应当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 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
合并或者终止集合合同等,并 6 个月内 并或者终止集合合同等,并 6 个月内召
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集合 开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集合计计划自本集合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 划自本集合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
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合计划 至2025年6月30日。本集合计划自2025
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后,按照中国证 年 6 月 30 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
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如 2024 年 12 月 规定执行。如 2025 年 6 月 30 日后,不
31 日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 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份额持
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七、风险揭示
(一)广发资管价值增长灵活配置 (一)广发资管价值增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风险 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风险
5、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5、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 ……
(8)本集合计划自本集合合同变 (8)本集合计划自本集合合同变
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6月30日,
日,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 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 2025
2024 年 12 月 31 日集合合同到期的风 年 6 月 30 日集合合同到期的风险。
险。
本招募说明书一并更新托管人的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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