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
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服务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投资者,在切实保护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经与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对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至2025年 3 月 27 日,同步更新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与托管人简况,并对《资产管理合同》、《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和《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存续期限方案
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由“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超过 3 年”变更为“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
日起存续至 2025 年 3 月 27 日。存续期到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执行”。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特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即 2021 年 9 月 28 日。
二、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的修改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修订前后文对照表》。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同步更新产品资料概要相关部分。
三、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安排
本集合计划将设置特殊开放期(2024 年 9 月 28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1 日,非交易日不开放)为客户提供充分的选择权。在特殊开放期内,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均可提出赎回申请,上述赎回不受 9 个月滚动运作期限制,且在此期间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
四、重要提示
1、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修改后的上述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全文将等登载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http://yhjh.chinastock.com.cn),供投资者查阅。
2、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的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3、本集合计划到期前,若未能转型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且不能继续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可能触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届时管理人将发布相关公告,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资产管理合同》并进行计划资产清算程序。特此提示。
4、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风险控制或满足监管要求的需要,将适时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申购比例确认等措施,对本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届时将另行公告。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查阅《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资料。
2、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官方网站了解
相 关 情 况 , 咨 询 电 话 : 010-89623098 , 公 司 官 方 网 站 :
http://yhjh.chinastock.com.cn。
3、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资料,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修订前后文对照表》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20 日
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修订前后文对照表
(一)《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
订前后文对照表
改动位置 原合同条款 变更后合同条款
第四部分 集 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合计划的基本 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 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存续
情况 存续期不超过 3 年。 至 2025 年 3 月 27 日。存续期到期后,按
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200 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
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资产管理
第五部分 集 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
合计划的存续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资产管理 行表决。
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 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存续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至 2025 年 3 月 27 日。存续期到期后,按
行表决。 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如存续期到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 期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
规定。 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合
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一、管理人 一、管理人
第七部分 资 (一)管理人简况 (一)管理人简况
产管理合同当 法定代表人:郭卿 法定代表人:吴剑飞
事人及权利义 二、托管人 二、托管人
务 (一)托管人简况 (一)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二)《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修订
前后文对照表
改动位置 原招募说明书条款 变更后招募说明书条款
第四部分 集 一、管理人概况 一、管理人概况
合计划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王青 法定代表人:吴剑飞
电话:0755-22657539 电话:010-89623098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 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管 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资产管理
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第七部分 集 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并 行表决。
合计划的存续 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 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存续
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至 2025 年 3 月 27 日。存续期到期后,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 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如存续期到
规定。 期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
本集合计划已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起开始 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合
办理日常申购业务,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 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起开始办理日常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
赎回业务。 规定。
本集合计划已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起开始
办理日常申购业务,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
(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起开始办理日常
赎回业务。
一、投资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 一、投资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13、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
风险揭示 无 存续至 2025 年 3 月 27 日,本集合计划份
额持有人将面临在 2025 年 3 月 27 日资产
管理合同到期的风险。
(三)《银河安丰九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修订前
后文对照表
改动位置 原托管协议条款 变更后托管协议条款
一、 集合 (一)管理人 (一)管理人
计划托管协议 法定代表人:郭卿 法定代表人:吴剑飞
当事人 (二)托管人 (二)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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