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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兴证资管金麒麟兴享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查看PDF原文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兴证资管金麒麟兴享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为更好地服务兴证资管金麒麟兴享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产品”或“本集合计划”)投资者,在切实保护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兴证资管金麒麟兴享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经与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延长本产品的存续期限

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如该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同时相应修

改资产管理合同和《兴证资管金麒麟兴享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存续期限方案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由“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延长为“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如该

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特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兴证资管金麒麟兴享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即

2021 年 12 月 1 日。

二、本产品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本产品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针对延长存续期事宜的修改详见附件《兴证资管金麒麟兴享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产品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本产品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本产品管理人将根据上述内容更新产品资料概要相关部分。

三、特殊开放期安排

本产品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

日起生效。此外,对本集合计划设置特殊开放期(2024 年 12 月 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6 日),在特殊开放期内,本产品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在此期间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上述赎回不受最短持有期为一年的限制。若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延长存续期限事宜的,可于特殊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自行通过本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的相关事宜。

四、其他需要提示事项

1、本公告仅对兴证资管金麒麟兴享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产品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兴证资管金麒麟兴享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兴证资管金麒麟兴享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兴证资管金麒麟兴享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 类份额)产品资料概要》、《兴证资管金麒麟兴享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B 类份额)产品资料概要》、《兴证资管金麒麟兴享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 类份额)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资料。

2、风险提示:

(1)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

(如该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同时本集合计划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均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临近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日申购的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可能将面临持有时间不满一年的期限内资产管理合同到期的风险。

(2)本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产品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集合计划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3、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95562-3,公司网站:http://www.ixzzcgl.com。

特此公告。

附件:《兴证资管金麒麟兴享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兴证资管金麒麟兴享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兴证资管金麒麟兴享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订对照表

改动位置 原合同条款 变更后合同条款

第二部分 释义 34、存续期:本集合计划自 34、存续期:本集合计划自

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 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

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 日起存续期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如该到期日遇节假

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期限届满后,按照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基 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本情况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

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 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

不得超过 3 年。 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如该

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期限届满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 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 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

存续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份额持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管理人 5000 万元情形的,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 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大集合产品合并或 与其他大集合产品合并或

者终止本资产管理合同等, 者终止本资产管理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 并在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

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

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如该

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期限届满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执行。如本集合计划到期

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

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合

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份额持有人大会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或本资产管理 会另有规定或本资产管理

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 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 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有人大会:

(1)终止《资产管理合同》; (1)终止《资产管理合同》

(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

本集合计划的除外);

本产品资产管理合同一并更新管理人基本信息。

(二)《兴证资管金麒麟兴享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修订对照表

改动位置 原招募说明书条款 变更后招募说明书条款

第二部分 释义 34、存续期:本集合计划自 34、存续期:本集合计划自

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 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

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 日起存续期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如该到期日遇节假

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期限届满后,按照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

存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份额持有 20 个工作日出现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集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集

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 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 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

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大集合产品合并或者终止 大集合产品合并或者终止

《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 《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

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如该

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期限届满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执行。如本集合计划到期

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

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合

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六、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六、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新增)

10、合同到期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

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如该到

期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同时本集合计划

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A类份额和C类份额均

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

临近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日

申购的本集合计划 A 类份

额和 C 类份额,将面临持有

时间不满一年的期限内资

产管理合同到期的风险。如

本集合计划到期后,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

的,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

持有人大会。

本产品招募说明书一并更新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基本信息、投资组合情况、投资业绩相关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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