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创证券创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并修改
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为更好地服务华创证券创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
划”)的投资者,在切实保护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华创证券创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经与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
人”)协商一致,决定对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至2025年6月24日,同时相应修改资产管理
合同和《华创证券创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存续期限方案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由“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存续不得超过3年。”变
更为“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至2025年6月24日终止。”
“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特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华创证券创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即2021年12月24日。
二、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详见附件《华创证券创享一年持有期债券
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修改对照表》。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
效。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根据上述内容更新产品资料概要相关部分。
三、特殊开放期安排
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本集合计划将设置特殊开放期(2024年12月25日至2024
年12月31日)。在特殊开放期间内赎回不受一年持有期限制且不收取赎回费。若本集合计划
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延长存续期限事宜的,可于特殊开放期内自行通过本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办
理赎回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的相关事宜。
同时,本集合计划将于2024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暂停申购业务,具体请参见《华创证
券创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暂停申购公告》。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华创证券创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有关事
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可通过管理人网站查阅《华创证券创享一年持有期债券
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华创证券创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
募说明书》《华创证券创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相
关资料。
2、本公告所述的“基金”也包括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
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完成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产品。
3、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6月24日,同时
本集合计划对于B类份额设置了一年的锁定持有期。资产管理合同剩余存续期限内申购的本
集合计划B类份额,可能将面临持有时间不满一年期限内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
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不保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前应认真
阅读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
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4、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客户服务热线:95513,管理人网
址:www.hczq.com。
特此公告。
附件:《华创证券创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修改对照表》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华创证券创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修改对照表》
(一)华创证券创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
表
改动位置 原合同条款 变更后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集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至2025
合计划的基本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 年6月24日终止。存续期限届满后,按照中国证
情况 存续不得超过3年。 监会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同生效日起存续期至
第五部分 集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同生效日起存 2025年6月24日。存续期限届满后,按照中国证
合计划的存续 续期不得超过3年。 监会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华创证券创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改动位置 原合同条款 变更后合同条款
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第六部分、集合 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至
计划的基本情 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 2025年6月24日终止。存续期限届满后,按照中
况 起存续不得超过3年。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同生效日起存续期至
第八部分、集合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同生效日起存 2025年6月24日。存续期限届满后,按照中国证
计划的存续 续期不得超过3年。 监会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查看PDF原文]
关于我们|资质证明|研究中心|联系我们|安全指引|免责条款|隐私条款|风险提示函|意见建议|在线客服|诚聘英才
天天基金客服热线:95021 |客服邮箱:vip@1234567.com.cn|人工服务时间:工作日 7:30-21:30 双休日 9:00-21:30
郑重声明:天天基金系证监会批准的基金销售机构[000000303]。天天基金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址:www.csrc.gov.cn/pub/shanghai
CopyRight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011-现在 沪ICP证:沪B2-20130026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110426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