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
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由上海证券心安增利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而来。《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
同》”)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生效。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本集合计划存续
期限为“自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本集合计划将
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存续期满 3 年。
为更好地服务本集合计划投资者,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人”)决定
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至 2025 年 7 月 10 日,同时相应修改《资产管理合同》
以及《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由“自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延长为“自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 2025 年 7 月 10 日”。
“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特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即2022年1月11日。
二、《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详见附件《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对照表》。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三、特殊开放期安排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设置特殊开放期(2025 年 1 月 13 日至 2025
年 1 月 17 日),在特殊开放期内赎回不收取赎回费。若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
同意延长存续期限事宜的,可于特殊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自行通过本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的相关事宜。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shzq.com)查阅《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相关资料。
2、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3、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shzq.com)了解有关详情。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对照表》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一)《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对
照表》
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变更对照表
序 位置(原章节) 原合同条款 修改后的合同条款
号
1 封面 二〇二二年一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2 第三部分 集合 六、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六、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计划的基本情况 本集合计划自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 本集合计划自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
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 续期至 2025 年 7 月 10 日。本集合计划自 2025
年7月10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3 第四部分 集合 本集合计划自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 本集合计划自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
计划的存续 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 续期至 2025 年 7 月 10 日。本集合计划自 2025
年7月10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2025 年 7 月 10 日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
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4 第六部分 集合 法定代表人:何伟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计划合同当事人 通信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通信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 366 号外滩
及权利义务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SOHO E 座 6 楼
(二)《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对照表》
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变更对照表
序 位置(原章节) 原说明书条款 修改后的说明书条款
号
1 三、集合计划管 通信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通信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 366 号外滩
理人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SOHO E 座 6 楼
2 五、相关服务机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 366 号外滩
构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SOHO E 座 6 楼
3 六、集合计划的 本集合计划自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 (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基本情况 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 本集合计划自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
(五)集合计划 期至 2025 年 7 月 10 日。本集合计划自 2025
存续期限 年7月10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4 七、集合计划的 本集合计划自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 本集合计划自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
存续 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 期至 2025 年 7 月 10 日。本集合计划自 2025
年7月10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2025 年 7 月 10 日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
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十八、风险揭示 (新增) 5、本集合计划自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
续期至 2025 年 7 月 10 日,本集合计划份额持
有人将面临在 2025 年 7 月 10 日资产管理合同
到期的风险。
6 二十一、集合计 通信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通信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 366 号外滩
划托管协议的内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SOHO E 座 6 楼
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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