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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原文

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安益9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1月17日在《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http://yhjh.chinas?

tock.com.cn)发布了《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

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

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银河安益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

混合(FOF)”)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河安心收益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2〕

69号)核准,由原银河安心收益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变更而来,变更后的《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于2022年3月2日生效。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为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根据《操作指引》及《资产管理合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

约定,“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三年”,因此本集合计划将于2025年3

月2日存续期届满。

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

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大会”

或“会议”),审议《关于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资产管理合

同并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表决票收取时间:自2025年1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17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规定

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5层、7层

联系人:付乐

联系电话:010-89623098

邮政编码:100073

在信封表面注明:“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混合(FOF)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并转型为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1月21日,即在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集合计划全体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注:权

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不享有本次大会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集合计划份

额享有本次大会表决权)。

四、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大会表决票见附件二。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或登录管理人网站(http://yhjh.chinastock.com.

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份额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开立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基金账

户(如无,请选择证券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份额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有效预留印鉴等召集人认可的印鉴

(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

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

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的复印件;

(3)个人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份额持有人开立持

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基金账户(如无,请选择证券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

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

印件等);

(4)机构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份额持有人加盖公

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

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表决票收取时间内(以收到时

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河安益9

个月持有混合(FOF)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管理人

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计票

1、本次大会的计票方式为:由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权益登记日交易时间结束后,登记在册的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管理人办公地址的,为

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2)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要件

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

计划份额总数。

3)表决票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

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管理人办公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

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4、重复投票的效力认定

1)如果同一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多张纸质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

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但其所代表的

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

时间为准。

2)如果份额持有人既委托他人投票,又本人自行投票表决并以上述规定方式送达了有效表决票的,则

以本人自行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视为无效。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且同时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

其他相关条件时,则本次大会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须经参加本次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将由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在公告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七、特别注意事项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收取时间内以及决议生效后,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须按照如下注意事

项进行操作:

1、销售机构将对份额持有人开展合格投资者认证、风险等级匹配等工作,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份额持

有人可进一步办理签署变更后的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手续;如已签署变更后的相关法律文件

的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不足40万元(不含本数)的,则可在2025年2月14日(含)

前的交易时间内根据本集合计划相关公告等追加申购本集合计划。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风险等级与

转型后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风险等级不匹配的、不签署变更后的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持有份额资产

净值不足40万元且不追加申购的份额持有人,如未在2025年2月14日(含)前的交易时间内主动赎回本集

合计划份额,则管理人将有权在2025年2月19日办理强制赎回。

2、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指定方式,填写投资者信息、按照销售机构流程引导完成产品份额变更

登记。管理人按照办理签署变更后的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时间进行排序,遵循“时间优先,时间相

同则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前200名(不含本数)的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变更为转型后的私募资产管理

计划的持有人;对于第200名以外(含本数)的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将有权在2025年2月19日办

理强制赎回。

3、根据《操作指引》及《资产管理合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原定于2025年3月2

日存续期届满,因此,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集合计划将在上述存续期届满前提前转型为私

募资产管理计划。

4、产品份额变更登记在2025年2月28日进行,2025年3月1日以后将不再接受产品份额变更登记申

请。

八、二次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方可召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除非投票人已不在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名单中,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

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或授权委托人已不在持有人

大会权益登记日名单中,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

方式发生变化或者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或明确撤销原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

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5层、7层

客服电话:010-89623098

联系电话:010-89623089

网址:http://yhjh.chinastock.com.cn

2、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4楼

联系电话:021-52629999转212001

3、公证机构:北京中信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金融中心4层和5层

联系电话:010-68442299

4、见证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北京IFC大厦A座28层

联系电话:010-66578066

十、本集合计划的特殊退出期安排

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自2025年1月24日(含)至2025年2月14日(含),本集合计划将进入特

殊退出期。

在特殊退出期内,本集合计划申购、赎回业务正常办理。同时,本集合计划将豁免关于持有期(如有)

限制等相关规定,且在此期间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本集合计划需应对赎回等情况,份额持有人同意在特殊退出期豁免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及限制等条款。在特殊退出期内,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

仍需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十一、重要提示

1、本次大会需由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议案需经参

加本次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故本次大会存在未能达到召开条件或无法获得本次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2、请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尽量提前寄出纸质表决票;

3、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属于集合

计划费用,可从集合计划资产列支;

4、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管理人咨询;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资产管理合同

并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

附件二:《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

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资产管理合同

并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的说明》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0日

附件一:

关于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并转型为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

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定的有关规定及《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管理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经与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并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等有关事

项。《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方案要点参见《关于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并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的说明》。

如果本议案经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为实施本议案的相关内容,授权管理人办理本集

合计划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并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有关具体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管理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

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表决票

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如无,请填写证券账户号):

表决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并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

议案

注:本次表决票可用于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的份额持有人大会,除非作出新的表决。

机构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章栏

单位公章:

日期:

个人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栏

签字:

日期: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表决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全部集合计划份

额的表决意见。“账户号”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不影响表决效力,将被默认为代表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所有份额。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

定的,视为弃权表决。

如表决票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

权的证明文件,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管理人办公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机构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投票截止日为2025年2

月17日的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

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若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如无,请填写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金账户(如无,请选择证券账户)时

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账户号”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不影响授权效力,将被默认为代表持有人所持有

的本集合计划所有份额。

(3)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和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并转型为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

和《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

理合同》的有关规定,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

合计划”或“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混合(FOF)”)的管理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托管人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本次大会”),

讨论并审议《关于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并

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2、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且本次议案须经参加本次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本次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

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方案要点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主要进行如下变更:

修订说明:

1.修改后新增:加粗;

2.修改后删减:删除符;

3.大幅修改:斜体。

主 要 修 订 部 《资产管理合同》原条款 《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后条款

分 (参照公募基金运作的大集合) (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名称 银河安益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银河安益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符合《指导

意见》规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国务

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可以划分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为均等份额、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完善流

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 动性机制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基金和香 业债券、公司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公司债

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券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

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注册上市的股 票)、债 券(包 括 国 债、央 行 票 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 融 资 工 具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中 期 票 据

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MTN)、短期融资券(CP)、超级短期融资券

投资范围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SCP)、债券逆回购等。

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 (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货

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 币市场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基金(含QDII基金、

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互认基金、黄金ETF、商品期货ETF、公募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REITs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资 (3)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

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 通标的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标准化股权类资产。

(4)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仅限于对冲

组合风险。

特别揭示:本计划可参与银行间、交

易所债券正回购业务和债券逆回购业务。

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

投资比例 资合资是产本值债证金型集产指券产净5%、如基合的最;的值应其的法金计近比的8收中0现律等划%例比4申,金个,法权应为例现购其或季规益当金均0款中者-度或类保不在等4,到披0股中资持包。%6期0露票国产不,括%其日的、证投低以结股中在股监资于上算票偏一票会合集的备型股年投变计合混付基混以资更占计合金金合内占投集划型、、型存的基偏资合资基基出政金股品计产金金混保府种资划净;(的划于例合资的1)比比低约投于8本0(例例于价资期%计2);不低值于货8投划穿0低于占%债和资投透于;总2权衍投于资0至总资%类生资股于底。资产资品于权公层产的产的期类开并的比占账货资募分8例总户0和产集类%低资权衍占证。汇于产益生总券总8的占品资投0后%比总的产资,,本例资持的或基仓比计金投低产

的投资比例限制,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

划净资产的200%。

1、组合限制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产的资金 ,不 得 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 25%。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 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

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 ,其 中,股 资产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

票、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

产投资合计占集合计划资产的比例为 0- 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40%,其中偏股混合型基金是指最近4个季度 (3)本计划开放退出期内,资产组合

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均在 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7个工作日可变

(2)本集合计划持有单只基金,其市值不 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

高于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且不持有 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其他基金中基金; 资工具、期货及标准化期权合约和同业存

投资限制 (3)本集合计划应当保持不低于集合计 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者可支取的逆回

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

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4)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值在开放退出期内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

中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 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0%。流动性受限

该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 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者

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披露的规模为准; 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

(5)本集合计划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

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证券(票据)、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停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

(6)本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含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

产净值的10%;

(7)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开

募集性质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不超过该

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8)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集合

计划资产净值的10%;

(9)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10)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开

募集性质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集合

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集合计划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集

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

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集合计划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5)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6)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

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

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17)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资产总值不

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40%;

(18)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集合计划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募放期发流全通3投计不及展应致比投集停之行证人上易022)0%受例资集开;式部资划中当外之述行股逆合申券日调通)、(((((;前不限性放因项集投的以国与的外规的票回计购发内整股完41222)述得制质集9012证外合资公及证资因的定、可购划行进,;票全))))项不赎对比超。的合本本本法券的资组开中监产素因投流交所人行的按的得回于例过开资集集集律市其产合募国会管致素资通易投合调照1,超或除5限集放产管合合合法场他管持集证认理使致比股的资并整有%过二第制合式管理计计计规波比理有性监定合集使例;、票的,,关(本该级可集但计;集理人划划划及动例计一质会的同合集的指基,2)集上市不接合中划合计应管与投中、限划家的认其约计合,数金、(集管合市场得受计国资资划当理私资国制以上开定他定划计的发3合)理计产公交超质划证)产在人募于证,及市放的主的投划持构生、计因(人的划管司易过押规监2管类货监处公式特体投资投有成流40划证应)理管可停该品模会1理证币会于司集殊为资不资个一比动5、规券(当计%理流牌上的变规的券市规开发合投交范符比交家例性1模市;在划人2通等市资动定全资场定放行资资易围合例易上进)限变场(1管、股管公质等的部管基的期的产组对保上不日市包行(0制动波理1票理司要管特个公产金其的可管合手持述符内公括证8、、动)交的人开品的他的开进可券求理殊司定流理可开一第合本暂、、“过逆资司时产次行41例出内股性的联5产行中定机八(.0S09产发%调%限条*债的限票受构,,票5回国本的售方29)S所所0((((%(的,净行整制规T券股制限私,据本购证计、1发个非6791如申申”,8可2))),)值的至定。0、票的资募、、计资监“划不0交行)因本本本本被可报报政%转不的总符的本产资,,S划金会上得易管计的计计计不管动交的的。S策让得量合非计可产1T参余认日超一理划划划划债得理持换金数0本”性或要标。主划出管0内、与额可过“日人的参投投超人有公额量%券计金恢求准不售理动卖S债不的该资。主总与资资过应以司不不划”的融复化。投、业出投类券得投上产观资股于于该当上债得得可投债比资交资务。股正超资市资净因产票一同上在投券超超转资、产例易于管票回过品公地值于素不、家一市流资等过过让《于。债理超的“和购本种司方的导得证上发公动品证本拟或国券办S过2退余计不流政致超券市行司受种券计发者T10债、法0”其个市额划受通府突过期公人可总限应发划行恢0、“》、%净交中整不上前债股破其货司及转股资在行的公第复*;S资易债央理得一述券本该净经所其换本产流申总司三交T”的可券动等营日期超比购银资本资十日规产公的易发关、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资

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

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资

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

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集合计

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3、禁止行为

为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集合计划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管理人、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

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

基金中基金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

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

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管理人在与

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集合计划可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

后的规定执行。

1、大类资产配置

本计划主要基于特定的风险收益目标来

进行战略资产配置,首先根据产品定位确定

投资组合的长期风险收益目标,其次根据各

类资产的回报潜力和波动属性确定中枢配置

比例,并在管理过程中保持相对稳定以匹配

特定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需求。

此外,本计划的投资过程中,管理人将根

据对宏观经济 、货币金融环境、资产风险溢

价、行业景气变化等动态分析,跟踪影响各类

资产表现的各种因素变化,在一定范围内调

整各类资产的战术配置比例。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

本计划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基于管理人的

基金投研决策体系,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对

备选基金进行绩效评估,选择合适的基金构

建组合,并持续优化。基金研究包括定量、定

性评估,其中定量评估又分为基于净值和持

仓的分析 、净 值分析进一步细分为收 益 、风

险、风险调整收益分析等,具体如下:

A、定量评估 本计划立足全球市场,主 要投资于QDII

首先采用量化方式分析全部备选基金的 股票型、QDII混合型基金,通过科学的大

历史业绩表现、业绩归因、投资风格等,包括 类资产配置、区域资产配置及优选基金策

且不限于如下方面: 略,构建多样化、稳健性的投资组合。管

投资策略 (1)基于净值的定量分析 理人依托专业的投研能力与系统性分析

收益:包括短、中、长期的绝对收益、相对 框架,结合全球资产配置能力和长期走势

收益分析; 稳健的基准特点,力争为投资者提供与A

风险:包括波动率、回撤、特定情形下压 股低相关的资产配置方案,实现长期绝对

力测试等; 收益目标。

风险调整收益:包括夏普比率 、卡 玛比

率、信息比率等;

(2)基于持仓的定量分析

行业、风格、因子:穿透分析基金的前十

大或全部重仓股票在不同维度上的暴露,以

更好地理解基金的收益、风险来源,并与对基

金经理的定性调研相互印证。

集中度、换手率等:包括持股数量、前十

集中度、行业集中度、换手率等指标的绝对水

平以及与行业对比情况,以考察管理人是否

具备完善的基金池制度、对投研充分授权与

适度约束之间取得平衡、基金经理是否在充

分研究与分散投资之间取得平衡、在长期价

值投资与积极勤勉管理之间取得平衡等。

(3)业绩归因和分析

通过一定的量化工具合理建模,将基金

的业绩拆分为市场β、风格β、技能、运气、偶然

因素和误差项等来源,优先选取具备主动管

理优势、业绩稳定性和持续性较好、风险收益

特征清晰的基金构建组合。

B、定性评估

自下而上通过调研进行定性评估,包括

且不限于如下方面:

(1)基金管理人

主要考察股东背景、管理层、经营导向、

有效组织能力、投研团队稳定性、对基金经理

激励是否适度、是否能够提供有效投研支持

等;

(2)基金经理

关注基金经理的教育背景和从业经历、

投资理念、价值观、认知水平、职业生涯曲线、

是否勤勉尽责等;

(3)基金产品定位、持有人结构和运作思

路等

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综合评估备选池基金

表现,选取各类型中具备主动管理优势、业绩

稳定性和持续性较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的

基金构建组合。

C、组合构建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以资产配置目标

为导向,以辩证和动态的思路选取合适基金、

构建组合,采用一定量化工具和模型约束风

险,为投资运作目标提供尽可能合理的解决

方案。

3、股票投资策略

本计划中股票投资部分,管理人将遵循

价值投资原则,依托公司整体研究资源,选择

行业具备较大发展空间、成长性良好、公司治

理完善、财务表现优异、管理层积极进取的上

市公司进行投资,避免较高的换手率,注重资

产长期增值,同时考虑趋势、市场情绪等多重

因素,适度规避估值大幅波动风险。

4、债券投资策略

本计划的债券投资部分在保持债券组合

高流动性、低信用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久

期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债券类属配置

策略、骑乘策略等多种策略参与市场所提供

的投资机会,以期为持有人获取匹配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

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

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

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

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

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建仓期 不涉及 不设置

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 自成立之日起10年

存续期不得超过三年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开放式

对于投资者依据原《银河安心收益1号集合资

产管理合同》参与原集合计划获得的银河安

心收益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本资产

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变更为本集合计

划的A类份额。

本集合计划A类、C类份额每个开放日开 1、封闭期:开放期以外的期间,均为本计

放申购业务,但对每份A类份额、C类份额设 划的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

置9个月的最短持有期。 业务。

(1)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 前(不含当 2、开放期:

日),集 合 计划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 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周一、三、五

请。 开放(如遇非交易日不开放、不顺延),管

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最短持有期指 理人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对上述开放

原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银河安心收益1 安排进行调整,并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公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对于持有原 告。开放期内,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合同约

银河安心收益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至 定及相关公告安排参与、退出本计划。

封闭期、开 放 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的份额而言,下同)或 因合同变更或者展期、自有资金参与

期安排 该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 和退出、集合计划开展重大关联交易等情

而言,下同)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最 形需要设置临时开放期供投资者退出时,

短持有期起始日起9个月后的对应日,如无对 管理人保障投资者退出的权利,将设置临

应日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时开放期供投资者退出,具体以管理人公

工作日。 告为准。因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

(2)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集 超限需要设立临时开放期时,仅供自有资

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金退出。除上述内容外,本计划原则上不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自A类、C类份额最 设立临时开放期。

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申请赎回的,管 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理人将按照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为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

使管理人无法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

办理该份额的赎回业务的,最短持有期到期

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本集合计划根据申购、赎回规则和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集合计划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A类份额:指依据本资产管理合同,在投

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集合计

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类别;

C类份额:指依据本资产管理合同,在投

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集合计

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类别;

对于投资者依据原《银河安心收益1号集

合资产管理合同》参与原集合计划获得的银

份 额 类 别 设 河安心收益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本 无

置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变更为本集

合计划的A类份额。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和C类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集合计划份额净

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资产管理合同

的约定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集

合计划份额类别设置、暂停某类份额类别的

销售、对集合计划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

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业 绩 报 酬 计 不涉及 对年化收益率大于10%的部分计提10%

提基准等 的业绩报酬

本集合计划采用业绩比较基准:

业 绩 比 较 基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70%+沪深 不设置

准 300指数收益率*30%

……

本集合计划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

风 险 收 益 特 币市场基 金 、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 中高风险(R4)

征 金、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型基金中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单笔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认购费率:0

(M) 2、参与费率:

认 购/申 M〈100万元 1.20% 参与金额(M) 参与费率

费率结构 购/参 与 100万≤M〈500

费 万元 0.80% M<300万元 0.5%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M≥300万元 1000元/笔

赎回费用由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在集合

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 退出费率:

额时收取。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C类份 持有期(D) 退出费率

赎 回/退 额设置9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最 D<180天 0.5%

出费 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业务,自最 D≥180天

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可办 0

理赎回业务,故不收取赎回费。红 退出费纳入本计划资产。

利再投资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期

限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

……

托管费 0.10%/年 0.02%/年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销售服务 费率为0.4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费 日C类份额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不涉及

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

注:上述表述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内容请以修订后生效的《资产管理合同》为准。

三、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可行性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

续期不得超过三年”。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于2022年3月2日生效,因此本集合计划将于2025年3

月2日存续期届满。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须经参加本次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四、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本次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因此,《资产管理

合同》存在无法顺利变更的风险。

管理人已事先对本集合计划的主要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议案公告后,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

如有必要,管理人将根据份额持有人意见,对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

公告。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为二次召开或推迟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好充分准

备。

如本次议案未获得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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