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1月17日在《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http:
//yhjh.chinastock.com.cn)发布了《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
开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
告》,并于2025年1月20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发布了《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
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
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
《操作指引》)的规定,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混合(FOF)”)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
河安心收益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2〕69号)核准,由原银河安
心收益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变更而来,变更后的《银河安
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
产管理合同》)于2022年3月2日生效。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本集合计
划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根据《操作指引》及《资产管理合
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
得超过三年”,因此本集合计划将于2025年3月2日存续期届满。
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
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大会”或“会议”),审议《关于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并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
(以下简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表决票收取时间:自2025年1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17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
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5层、7层
联系人:付乐
联系电话:010-89623098
邮政编码:100073
在信封表面注明:“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混合(FOF)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资产管
理合同并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1月21日,即在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集合计划全体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不享有本次大会
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享有本次大会表决权)。
四、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大会表决票见附件二。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或登录管理人网站(http://yhjh.
chinastock.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份额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开立持有本集合计划
份额的基金账户(如无,请选择证券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份额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有效预留印鉴等召
集人认可的印鉴(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
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
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
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份额
持有人开立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基金账户(如无,请选择证券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份额持
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
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
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
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表决票收取时
间内(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
在信封表面注明“: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混合(FOF)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
达的,以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
为送达日期。
五、计票
1、本次大会的计票方式为:由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果。
2、权益登记日交易时间结束后,登记在册的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管理人
办公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
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2)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
盾,但其他要件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
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3)表决票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
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管理人办公地址的,均为无
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4、重复投票的效力认定
1)如果同一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多张纸质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
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但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
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2)如果份额持有人既委托他人投票,又本人自行投票表决并以上述规定方式送达了有
效表决票的,则以本人自行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视为无效。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且同时
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条件时,则本次大会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须经参加本次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将由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在公告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七、特别注意事项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收取时间内以及决议生效后,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须按
照如下注意事项进行操作:
1、销售机构将对份额持有人开展合格投资者认证、风险等级匹配等工作,对于符合相
关要求的份额持有人可进一步办理签署变更后的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手续;如
已签署变更后的相关法律文件的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不足40万
元(不含本数)的,则可在2025年2月14日(含)前的交易时间内根据本集合计划相关公告
等追加申购本集合计划。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风险等级与转型后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风
险等级不匹配的、不签署变更后的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持有份额资产净值不足40
万元且不追加申购的份额持有人,如未在2025年2月14日(含)前的交易时间内主动赎回
本集合计划份额,则管理人将有权在2025年2月19日办理强制赎回。
2、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指定方式,填写投资者信息、按照销售机构流程引导完
成产品份额变更登记。管理人按照办理签署变更后的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时间进
行排序,遵循“时间优先,时间相同则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前200名(不含本数)的本集合
计划份额持有人变更为转型后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人;对于第200名以外(含本数)
的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将有权在2025年2月19日办理强制赎回。
3、根据《操作指引》及《资产管理合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原定
于2025年3月2日存续期届满,因此,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集合计划将在上
述存续期届满前提前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4、产品份额变更登记在2025年2月28日进行,2025年3月1日以后将不再接受产品份
额变更登记申请。
八、二次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
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集合计划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集
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集合
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除非投票人已不在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名单中,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
效,但如果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
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或授权委托人已不在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名单中,本次份额持有人
大会授权期间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份额持
有人重新作出授权或明确撤销原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
布的重新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5层、7层
客服电话:010-89623098
联系电话:010-89623089
网址:http://yhjh.chinastock.com.cn
2、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4楼
联系电话:021-52629999转212001
3、公证机构:北京中信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金融中心4层和5层
联系电话:010-68442299
4、见证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北京IFC大厦A座28层
联系电话:010-66578066
十、本集合计划的特殊退出期安排
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自2025年1月24日(含)至2025年2月14日(含),本集合
计划将进入特殊退出期。
在特殊退出期内,本集合计划申购、赎回业务正常办理。同时,本集合计划将豁免关于持
有期(如有)限制等相关规定,且在此期间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本集合计划需应对赎回等情况,份额持有人同意在特殊退出期豁免本集合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及限制等条款。在特殊退出期内,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其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仍需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十一、重要提示
1、本次大会需由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方可召开,且议案需经参加本次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故本次大会存在未能达到召开条件或无法获
得本次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2、请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尽量提前寄出纸质表决票;
3、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
费用,属于集合计划费用,可从集合计划资产列支;
4、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
电管理人咨询;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
资产管理合同并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
附件二:《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
资产管理合同并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的说明》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1日
附件一:
关于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资产管理
合同并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
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定的有关规
定及《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
有关约定,管理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并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等有
关事项。《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方案要点参见《关于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并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的说
明》。
如果本议案经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为实施本议案的相关内容,授权
管理人办理本集合计划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并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有关具体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管理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
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表决票
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如无,请填写证券账户号):
表决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
更资产管理合同并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
注:本次表决票可用于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的份额持有人大会,除非作出新的表决。
机构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章栏
单位公章:
日期:
个人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栏
签字:
日期: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表决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全部集合计划份额的表决意见。“账户号”
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不影响表决效力,将被默认为代表持有人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所有份额。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
如表决票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或未能在
截止时间之前送达管理人办公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机构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投票截
止日为2025年2月17日的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
见为准。若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重新召开审
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如无,请填写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金账户(如无,请选
择证券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账户号”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不影响授权效力,将被默认为代
表持有人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所有份额。
(3)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和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
有效。
附件四:
关于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资产管理
合同并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
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和《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银河安益9个月持
有混合(FOF)”)的管理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本次大
会”),讨论并审议《关于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并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2、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
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且本次议案须经参加本次大会的集合计
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未
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本次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方案要点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主要进行如下变更:
修订说明:
1.修改后新增:加粗;
2.修改后删减:删除符;
3.大幅修改:斜体。
主要修订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原条款 《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后条款
(参照公募基金运作的大集合) (转型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名称 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 银河安益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管理计划
(1)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符合《指导意见》规定
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证券交易所、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银行间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可
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以划分为均等份额、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完善流动
(包括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性机制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 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政府支持机
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构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MTN)、短期融资券
投资范围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 (CP)、超级短期融资券(SCP)、债券逆回购等。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货币市场基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其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他基金(含QDII基金、互认基金、黄金ETF、商品期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货ETF、公募REITs等)。
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3)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
投资范围。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标准化股权类资产。
(4)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仅限于对冲组合风险。
特别揭示:本计划可参与银行间、交易所债券正
回购业务和债券逆回购业务。
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其中,股
票、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合计 (1)本计划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
占集合计划资产的比例为0-40%,其中偏股混合型基金 低于总资产的80%。
是指最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2)穿透至底层并分类汇总后,本计划投资于债
投资比例 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本集合计划应当保持不 权类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低于80%;投资于股权类
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低于80%;投资于期货和衍生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品的持仓合约价值占总资产的比例低于80%,或投
金、应收申购款等。 资于期货和衍生品的账户权益占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0%。
限制,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1、组合限制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
产的80%,其中,股票、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等权
益类资产投资合计占集合计划资产的比例为0-40%,其
中偏股混合型基金是指最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2)本集合计划持有单只基金,其市值不高于本集合
计划资产净值的20%,且不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本集合计划应当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净资产的20%,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集合计划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
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
额;
(6)本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
投资基金),其市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7)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开募集性质的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
投资基金),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8)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9)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10)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开募集性质的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1)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的200%。
(13)集合计划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集合计划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 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管理人管理的全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
的总量; 超过该资产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
(14)本集合计划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 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本计划开放退出期内,资产组合中7个工作
(15)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 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 10%。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
低于1亿元; 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16)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 资工具、期货及标准化期权合约和同业存单,7个工
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作日内到期或者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
10%; 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17)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资产总值不得超过集合 (4)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
计划资产净值的140%; 退出期内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18)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20%。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计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 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 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管理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
(19)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开募集性质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包括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划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 等资产。
投资限制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5)本计划参与债券正回购余额不得超过本计
可流通股票的15%;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划上一日资产净值的100%;债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得超过本计划上一日资产净值的100%。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6)本计划参与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开募集性质的开放式集合资产管 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
理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得超过本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
比例限制; 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20)本集合计划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7)本计划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不得超过该上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
围保持一致; 突破该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受限资产可
(2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 出售、可转让或恢复交易的2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
过集合计划资产的15%; 合要求。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8)不得主动投资于“ST”、“*ST”、“S*ST”、
因证券市场波动、集合计划规模变动、本集合计划所“SST”、“S”类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如被动持有以
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 上投资品种应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
交易停牌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不符合 者恢复交易的20个交易日内卖出。
上述第(2)、(4)项的,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 (9)本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
调整;对于除第(2)、(3)、(4)、(12)、(18)、(20)项外的其 的债券的比例超过其净资产50%的,本计划的总资
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 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20%。本计划投资于国债、
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10)本计划不投资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
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标准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 化资产。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
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
3、禁止行为
为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
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管理人、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
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
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行为规定
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集
合计划管理人在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可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
定执行。
1、大类资产配置
本计划主要基于特定的风险收益目标来进行战略资
产配置,首先根据产品定位确定投资组合的长期风险收
益目标,其次根据各类资产的回报潜力和波动属性确定
中枢配置比例,并在管理过程中保持相对稳定以匹配特
定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需求。
此外,本计划的投资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对宏观经
济、货币金融环境、资产风险溢价、行业景气变化等动态
分析,跟踪影响各类资产表现的各种因素变化,在一定范
围内调整各类资产的战术配置比例。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
本计划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基于管理人的基金投研决
策体系,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对备选基金进行绩效评
估,选择合适的基金构建组合,并持续优化。基金研究包
括定量、定性评估,其中定量评估又分为基于净值和持仓
的分析、净值分析进一步细分为收益、风险、风险调整收
益分析等,具体如下:
A、定量评估
首先采用量化方式分析全部备选基金的历史业绩表
现、业绩归因、投资风格等,包括且不限于如下方面:
(1)基于净值的定量分析
收益:包括短、中、长期的绝对收益、相对收益分析;
风险:包括波动率、回撤、特定情形下压力测试等;
风险调整收益:包括夏普比率、卡玛比率、信息比率
等;
(2)基于持仓的定量分析
行业、风格、因子:穿透分析基金的前十大或全部重
仓股票在不同维度上的暴露,以更好地理解基金的收益、
风险来源,并与对基金经理的定性调研相互印证。
集中度、换手率等:包括持股数量、前十集中度、行业
集中度、换手率等指标的绝对水平以及与行业对比情况,
以考察管理人是否具备完善的基金池制度、对投研充分
授权与适度约束之间取得平衡、基金经理是否在充分研
究与分散投资之间取得平衡、在长期价值投资与积极勤
勉管理之间取得平衡等。
(3)业绩归因和分析 本计划立足全球市场,主要投资于 QDII 股票型、
通过一定的量化工具合理建模,将基金的业绩拆分 QDII混合型基金,通过科学的大类资产配置、区域
为市场β、风格β、技能、运气、偶然因素和误差项等来源,资产配置及优选基金策略,构建多样化、稳健性的投
投资策略 优先选取具备主动管理优势、业绩稳定性和持续性较好、资组合。管理人依托专业的投研能力与系统性分析
风险收益特征清晰的基金构建组合。 框架,结合全球资产配置能力和长期走势稳健的基
B、定性评估 准特点,力争为投资者提供与A股低相关的资产配
自下而上通过调研进行定性评估,包括且不限于如 置方案,实现长期绝对收益目标。
下方面:
(1)基金管理人
主要考察股东背景、管理层、经营导向、有效组织能
力、投研团队稳定性、对基金经理激励是否适度、是否能
够提供有效投研支持等;
(2)基金经理
关注基金经理的教育背景和从业经历、投资理念、价
值观、认知水平、职业生涯曲线、是否勤勉尽责等;
(3)基金产品定位、持有人结构和运作思路等
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综合评估备选池基金表现,选
取各类型中具备主动管理优势、业绩稳定性和持续性较
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的基金构建组合。
C、组合构建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以资产配置目标为导向,以辩
证和动态的思路选取合适基金、构建组合,采用一定量化
工具和模型约束风险,为投资运作目标提供尽可能合理
的解决方案。
3、股票投资策略
本计划中股票投资部分,管理人将遵循价值投资原
则,依托公司整体研究资源,选择行业具备较大发展空
间、成长性良好、公司治理完善、财务表现优异、管理层积
极进取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避免较高的换手率,注重资
产长期增值,同时考虑趋势、市场情绪等多重因素,适度
规避估值大幅波动风险。
4、债券投资策略
本计划的债券投资部分在保持债券组合高流动性、
低信用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久期配置策略、收益率曲
线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等多种策略参与市
场所提供的投资机会,以期为持有人获取匹配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
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
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
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
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建仓期 不涉及 不设置
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 自成立之日起10年
超过三年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开放式
对于投资者依据原《银河安心收益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参与原集合计划获得的银河安心收益1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份额,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变更
为本集合计划的A类份额。
本集合计划A类、C类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业
务,但对每份A类份额、C类份额设置9个月的最短持有 1、封闭期:开放期以外的期间,均为本计划的封闭
期。 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1)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集合计划 2、开放期:
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周一、三、五开放(如遇
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原登记机构 非交易日不开放、不顺延),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业
确认投资者持有银河安心收益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 务情况对上述开放安排进行调整,并及时通过管理
额之日(对于持有原银河安心收益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人网站公告。开放期内,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合同约
封闭期、开放期 划份额至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的份额而言,下同)或该 定及相关公告安排参与、退出本计划。
安排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 因合同变更或者展期、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集
(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9个月 合计划开展重大关联交易等情形需要设置临时开放
后的对应日,如无对应日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期供投资者退出时,管理人保障投资者退出的权利,
至下一工作日。 将设置临时开放期供投资者退出,具体以管理人公
(2)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集合计划份额 告为准。因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需要设
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立临时开放期时,仅供自有资金退出。除上述内容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自A类、C类份额最短持有期 外,本计划原则上不设立临时开放期。
到期日起(含当日)申请赎回的,管理人将按照招募说明 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 易时间。
宜。
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无
法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份额的赎回业务
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本集合计划根据申购、赎回规则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等不同,将集合计划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份额:指依据本资产管理合同,在投资者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
不从本类别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类
别;
C类份额:指依据本资产管理合同,在投资者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且从本类别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类
别;
对于投资者依据原《银河安心收益1号集合资产管
份额类别设置 理合同》参与原集合计划获得的银河安心收益1号集合 无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
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A类份额。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和C类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
分别计算和公告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
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且对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管理人可增加
或调整集合计划份额类别设置、暂停某类份额类别的销
售、对集合计划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并在调
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业绩报酬计提基 不涉及 对年化收益率大于10%的部分计提10%的业绩报酬
准等
本集合计划采用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70%+沪深300指数收益 不设置
率*30%
……
本集合计划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
风险收益特征 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债券 中高风险(R4)
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单笔申购金额(M) 1、认购费率:0
申购费率 2、参与费率:
M〈100万元 参与金额(M)
费率结构 认购/申购/ 1.20% 参与费率
参与费 100万≤M〈500万元 M<300万元
0.80% 0.5%
M≥500万元 M≥300万元
每笔1,000元 1000元/笔
赎回费用由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退出费率:
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 持有期(D)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C类份额设置9 退出费率
赎 回/退 出 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办 D<180天
费 理赎回业务,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 0.5%
日)可办理赎回业务,故不收取赎回费。红 D≥180天
利再投资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与原持 0
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 退出费纳入本计划资产。
……
托管费 0.10%/年 0.02%/年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销售
销售服务费 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份额的集合计划资产 不涉及
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
注:上述表述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内容请以修订后生效的《资产管理合同》为准。
三、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可行性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
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三年”。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于2022年3月2日生
效,因此本集合计划将于2025年3月2日存续期届满。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须经参加本次大会的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本次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因
此,《资产管理合同》存在无法顺利变更的风险。
管理人已事先对本集合计划的主要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议案公告后,管理人还将
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管理人将根据份额持有人意见,对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
变更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为二
次召开或推迟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好充分准备。
如本次议案未获得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份额持
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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