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
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发布
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 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2〕322 号)批准,自 2022 年 5 月 20 日起变更为招商资
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
根据《操作指引》及《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自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因此
本集合计划将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到期。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并于 2024 年 4 月获得正式的公募业务展业许可。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的申请,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1 月14 日出具了《关于准予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89 号),准予本集合计划变更。
鉴于以上情况,综合考虑份额持有人需求及本集合计划的长远发展,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1 月 23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22 日 17:00 止(以
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18 层
邮政编码:518026
联系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
联系电话:95565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下同)。
上述议案的说明及资产管理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关于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二,下同)。
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5 年 1 月 23 日,该日在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
本集合计划全体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管理人网站(https://amc.cmschina.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
在 2025 年 1 月 23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22 日 17:00 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
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本公告第一条第 3 项所述的寄达地址,并在信封表面注明:“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网络表决(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参与大会投票,自 2025 年 1 月 23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22 日 17:00 以前(以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登
录管理人网站投票专区(https://amc.cmschina.com/#/voting?fundcode=882118),通过网站进行网络表决。
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投票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按照管理人要求,准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等相关内容,并按系统要求操作,以核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 2025 年 2 月 24 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如托管人经通知但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
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4)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参加本次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权益登记日仍为 2025 年 1 月 23 日。重新召开集合计划
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18 层
联系电话:95565
传真:0755-82960494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https://amc.cmschina.com/
邮政编码:518026
2、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联系人:丁青松
联系电话:0755-83024185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东环二路 8 号中执时代广场 A 座 20 层深圳市深圳公
证处(龙华办证点)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三:《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样本)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23 日
附件一:
关于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考虑到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的长期发展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关于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变更产品名称、调整投资范围并相应调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和估值条款、调整信用债投资策
略,并根据实际运作情况修改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具体方案详见附件二《关于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管理人将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监管要求和《关于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的有关内容,办理本集合计划的转型变更并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进行必要的修改,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23 日
附件二:
关于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重要声明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发
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 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2〕322 号)批准,自 2022 年 5 月 20 日起变更为招商资管增
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
根据《操作指引》及《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自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因此本集
合计划将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到期。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并于 2024 年 4 月获得正式的公募业务展业许可。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
我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的申请,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1 月 14 日出
具了《关于准予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89 号),准予本集合计划变更。
鉴于以上情况,综合考虑份额持有人需求及本集合计划的长远发展,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转型变更有关事宜属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变更,经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转型变更方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变更方案或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变更方案要点
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变更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由“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名为“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调整投资范围
删除“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并对相应的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等条款进行修改。
(三)调整信用债投资策略
将信用债投资策略中“本集合计划投资的信用债券经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债项评级或主体评级须在 AA+(含 AA+)以上,投资评级 AA+的信用债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信用债资产的 50%;投资评级 AAA 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信用债资产的 50%。以上评级不含中债资信评级。若在持有期间,因资信评级机构调整评级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投资信用债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投资比例的,不视为违反本集合计划合同上述关于信用评级范围和相应比例的约定。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不受此评级和投资比例安排限制。”
调整为“本基金将投资于信用评级在 AA+(含 AA+)以上的信用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其中投资 AA+评级的信用债比例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 50%;投资 AAA 评级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 50%。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以及其它无债项评级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以上
评级不含中债资信评级。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基金管理人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调整。”
(四)除上述变更之外,将法律文件中的“集合计划”改为“基金”,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实际运作情况对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一并进行了修订。
综上所述,管理人拟提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说明内容修订资产管理合同。
三、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2 年 4 月
1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517 号文核准设立,自 2012 年 7 月 23 日起开始募集,于
2012 年 8 月 24 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 2012 年 8 月 30 日正式成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
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 号)的规定,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
变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 2022 年 5 月 20 日
起变更为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变更注册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事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本次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事项要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因此,本次集合计划转型变更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层面不存在障碍
本次变更方案不涉及集合计划注册登记系统、估值核算系统、投资风控系统等方面的重大调整,不存在技术障碍。
四、转型方案要点
(一)赎回选择期
本次集合计划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 2 个交易日的赎回选择期,以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如赎回、转出等),具体时间安排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赎回选择期期间,由于需应对赎回、转出等情况,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二)选择期安排
管理人提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管理人办理相关事项,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转入、转出等。
(三)《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赎回选择期结束后,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的正式转型,《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届时另行发布相关公告。
赎回选择期间未赎回的持有人,其持有的份额将默认结转为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五、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议案被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权益登记日代表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可能引发的大规模集中赎回,本集合计划会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管理人将根据赎回情况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本集合计划的市场风险。
六、资产管理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
章节 原文 修订后表述
全文 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 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
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全文 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本计划、集合资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本基金
产管理计划、大集合计划
全文 管理人、集合计划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全文 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全文 持有人、份额持有人、集合计划份额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人
全文 集合计划投资者 投资者
全文 集合计划份额、份额 基金份额
全文 本集合计划合同、《集合计划合同》、本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合同
重 要 提 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 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
示 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由招商证券 基金”或“基金”)由招商资管增益添
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 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
来。 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招商资管增益添
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由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 ……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 2022 年 5 月 20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证券智远避险
日起,《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 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 2022 年 5 月
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 20 日起变更为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
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合 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
同”或“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原《招 计划。
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自同日起失效。本 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
集合计划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托管账 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
户、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 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也可以使用集合计划的新名称重新开立 《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
相关账户。关于本合同变更的相关条款, 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
若后续中国证监会有相关要求、政策等, 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招商资管增益添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执行。 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招商资管增益添彩
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即本基金,调整信用债投资策略,
在投资范围中删除可转换债券(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相应调
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等内
容,并相应修改《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
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
件。本基金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经中
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招商资管增益添彩
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4〕1589 号)注册。
《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
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
《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
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
产管理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第 一 部 一、订立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目的、依据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分 前 和原则 则
言 2、订立本集合计划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见>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本集合计划由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 三、本基金由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并经中 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划变更而来,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国证监会”)备案。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备案,并不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
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
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本基金没有风险。
六、本集合计划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六、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持有的每份 A 类、C 类和 D 类份额均设 份 A 类、C 类基金份额均设置一个月
置一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每份 A 类、 的最短持有期限。每份 A 类、C 类基
C 类、D 类份额在各自的最短持有期限 金份额在各自的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
内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 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
下一个工作日起(含),份额持有人方可 工作日起(含),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
就相应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 A 类、 就相应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 A
C 类、D 类份额的持有人将面临在最短 类、C 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面临在最
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相应份额的风险。 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相应基金份额
的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
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履
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现将估值核算等
业务委托给基金服务机构——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营;基金管
理人需定期了解基金服务机构的人员
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业务
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
况,以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
如前述提供估值核算的基金服务机构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
关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管理
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的,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
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
务机构。届时选择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不受最短持有期限的限制,赎回费
将依据实际持有期限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收取,具体赎回安排及费率等事项
请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第 二 部 14、《操作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删除
分 释 11 月 28 日颁布、并于当日起实施的《证
义 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
见>操作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会
29、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指根据《证券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招商资管增
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 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原操作指引》变更后的《招商资管增益添 《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 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日 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期
31、存续期:指集合计划合同生效至集 30、存续期:指《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
合计划终止之间的期间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间
45、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投资所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收入及因运用集合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和费用的节约
54、D 类份额:指在投资者赎回时不收 53、D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赎回时取赎回费,也不从本类别集合计划资产 不收取赎回费,也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D 类份额为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D 类基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前存续的份额,即 金份额为《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对于投资者依据原《招商证券智远避险 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前存续的份同》参与集合计划获得的招商证券智远 额。在本基金存续期间,D 类基金份额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本 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红利再投资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全部自动转 除外)
换为本集合计划的 D 类份额。在本集合
计划存续期间,D 类份额只开放赎回,
不开放申购(红利再投资除外)
56、最短持有期限:指本集合计划对集 55、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对基金份
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 A 类、C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 A 类和 C 类基金
类和 D 类份额均设置一个月的最短持有 份额均设置一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每
期限。即对于每份 A 类和 C 类份额,最 份 A 类、C 类基金份额在各自的最短
短持有期限为自该类份额申购确认日起 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含)至相应份额申购确认日的一个月 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基金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则为对应月度 份额持有人方可就相应基金份额提出
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如该对日为非 赎回申请。对于每份 A 类和 C 类基金
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 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该类基金份额一日的期间。对于每份 D 类份额,最短 申购确认日起(含)至相应基金份额申持有期限为自投资者依据原《招商证券 购确认日的一个月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 日,则为对应月度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产管理合同》参与集合计划获得的招商 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 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本基金额确认日起(含)至获得相应份额确认 D 类基金份额在每个开放日只开放赎日的一个月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则 回,不开放申购(红利再投资除外)。为对应月度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招商资管增益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 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
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每份 A 类、C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类、D 类份额在各自的最短持有期限内
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
一个工作日起(含),份额持有人方可就
相应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的债券等
交易的债券等
59、大集合计划:指《证券公司大集合资 删除
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
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规范
的大集合产品
61、侧袋机制:指将集合计划合同投资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
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 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
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 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第 三 部 三、集合计划的运作方式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分 基 本集合计划 D 类份额在每个开放日只开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在每个开放日只
金 的 基 放赎回,不开放申购(红利再投资除外)。 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红利再投资除
本情况 但本集合计划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 外)。
有的每份 D 类份额设置一个月的最短持
有期限,每份 D 类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
内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含),份额持有人方可
就相应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 D 类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
投资者依据原《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参与集合计划获得的招商证券智远避险
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确认日起
(含)至获得相应份额确认日的一个月
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则为对应月度
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如该对日为非
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
一日的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招商资管增益
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六、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六、基金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自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 不定期
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本集合计划
自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起 3 年
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七、集合计划份额类别 七、基金份额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在赎回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在赎回
时不收取赎回费,也不从本类别集合计 时不收取赎回费,也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称为 A 类份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
赎回时也不收取赎回费,但从本类别集 申购费,在赎回时也不收取赎回费,但
合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称为 C 类份额;在投资者赎回时不收取 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在
赎回费,也不从本类别集合计划资产中 投资者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也不从本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称为 D 类份额。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 D 类基金份额。
D 类份额为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前存续的 D 类基金份额为《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
份额,即对于投资者依据原《招商证券 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
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 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前存续
产管理合同》参与集合计划获得的招商 的份额。在本基金存续期间,D 类基金
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 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红利再
额,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全部 投资除外)。
自动转换为本集合计划的 D 类份额。在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D 类份额只开放
赎回,不开放申购(红利再投资除外)。
…… ……
投资者在申购份额时可自行选择申购 A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
类或 C 类份额类别;D 类份额不开放申 申购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类别;D 类
购(红利再投资除外)。在不违反法律法 基金份额不开放申购(红利再投资除
规、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以及对集合计 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情况下,根据集合计划实际运作情况,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管理人可停止某类 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
份额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份额类别等, 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或者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
大会,但调整实施前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 四 部 本集合计划自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 删除
分 基 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本集合计划
金 的 存 自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起 3 年
续 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 五 部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分 基 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金 份 额 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集合计划 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的 申 购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
与赎回 列明。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投
或增减销售机构。集合计划投资者应当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在销售机构办理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营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每份 A 类、C 类、D 类份额各自的最短持 每份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在各自的最
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 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
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份额持有 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基
人方可就相应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 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相应基金份额提
投资人多次申购本集合计划 A 类或 C 类 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
份额,则其持有的 A 类或 C 类份额开放 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则其持有的
赎回的时间可能不同。如果投资人多次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开放赎回的时间
依据原《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 可能不同。
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参与集
合计划获得的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则其持有的 D 类
份额开放赎回的时间可能不同。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
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
回;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原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
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期
限连续计算;
第 六 部 一、集合计划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分 基 (一)集合计划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金 合 同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一路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
当 事 人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听海大道 5059 号前海鸿荣源中心 A 座
及 权 利 秘书有限公司) 2501
义务 法定代表人:邓晓力 法定代表人:易卫东
(二)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有关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但不限于: 不限于:
(12)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
二、集合计划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集合计划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
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 号文、银复
(1987)86 号文
(二)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有关规定,集合计划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但不限于: 不限于:
(2)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集合计划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
财产托管事宜; 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
人;
第 七 部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分 基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金 份 额 本集合计划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 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
持 有 人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集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
大会 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集合计划合同》(因不符合法 (1)终止《基金合同》;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
集合计划的除外);
六、表决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
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集 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合计划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集合计划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
运作方式、更换集合计划管理人或者集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合计划托管人、终止《集合计划合同》、 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本集合计划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以特别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 十 一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部 分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基 金 的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地 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地
投资 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 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
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含次级债 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含次级债
券、混合资本债)、政策性金融债券、企 券、混合资本债)、政策性金融债券、
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发行的
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具(含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
融资工具(含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期票据等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券、中期票据等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在全国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在 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 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集合计划不从一级市场买入股票,也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主动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因持有可 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所得的股票的比
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 20%,且因持
有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所得的股票
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卖
出。
…… ……
本集合计划所指的中短债主题债券是指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主题债券是指剩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 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包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 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债、政府支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含(含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政策性金 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政策性金融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非金融 融资工具(含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含短期融资券、超 券、中期票据等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在银行间市场 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当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具)。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管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 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2、债券投资策略 2、债券投资策略
(5)可转债与可交债投资策略 删除
1)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的价值可分拆为一个纯企业债与
一个转股期权价值之和。纯债券部分的
价值是指把可转债作为普通债券,持有
转债到期,收回本金并获得利息收入,
该部分价值可根据市场企业债收益率曲
线确定相应的收益率确定。而转股价值
是指可转债持有者拥有在可转债到期日
前把债券转换成股票所能获得的价值。
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内含收益率、折溢价
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债投
资组合。在利用可转债的债券特性规避
系统性风险和个股风险、追求投资组合
的稳定收益的同时,利用可转债的内含
股票期权,在股市上涨中提高本集合计
划的收益水平。在资产配置的方面,管
理人将通过对证券市场未来趋势的判
断,对投资组合中可转债债性和股性的
配置比例进行分配。在可转债的选择方
面,管理人将着重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
进行分析与研究,筛选出有较好盈利能
力和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转债投资,
在锁定下行风险的同时获得股价上升带
来的收益。
2)可交债投资策略
可交债与可转债券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
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发的股票,而
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
可交债同样具有股性和债性,其中债性
与可转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债至
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
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
价值。本集合计划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
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债的纯债部分
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6)信用债投资策略 (5)信用债投资策略
…… ……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信用债券经国内信用 本基金将投资于信用评级在 AA+(含评级机构认定的债项评级或主体评级须 AA+)以上的信用债券(含资产支持证
在 AA+(含 AA+)以上,投资评级 AA+的 券,下同),其中投资 AA+评级的信用
信用债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信用债资产 债比例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 50%;投资
的 50%;投资评级 AAA 的信用债比例不 AAA 评级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信用债
低于集合计划信用债资产的 50%。以上 资产的 50%。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评级不含中债资信评级。若在持有期间, 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因资信评级机构调整评级等管理人之外 信用债以及其它无债项评级的信用债的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投资信用债比例 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不符合上述约定投资比例的,不视为违 信用评级。以上评级不含中债资信评反本集合计划合同上述关于信用评级范 级。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围和相应比例的约定。可转换债券、可 评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基金管交换债券投资不受此评级和投资比例安 理人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排限制。 内予以调整。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
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投资投资国债期货。本集合计划充分考虑国 国债期货。本基金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结合 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结合对宏观经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 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 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 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限度保证集合计划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力求实现委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集合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计划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
等; 购款等;
(9)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AA+以上(含 AA+)的资产支持证券。
集合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全部卖出; 部卖出;
(11)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删除
放式大集合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公司股票停牌、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集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合计划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集合计划管理人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
除上述(2)、(9)、(12)、(13)情形之 除上述(2)、(9)、(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集合计划管理人之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集合计划管理人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
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 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
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
集合计划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约定除外。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
制机构调整或停止该等指数的发布,或 制机构调整或停止该等指数的发布,或
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准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
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集合计划 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告。
七、集合计划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行使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
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
表集合计划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 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利,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删除
第 十 三 二、估值对象 二、估值对象
部 分 集合计划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资产支
基 金 资 货、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产估值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删除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 (3)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实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
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计算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的义务由集合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计划管理人承担。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任方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集合计划管理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
人对集合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果对外予以公布。
公布。
第 十 四 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部 分 和支付方式 付方式
基 金 费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用 与 税 本集合计划 A 类、D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 本基金 A 类、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收 服务费,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为 0.3%。本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集 费率为 0.3%。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
合计划 C 类份额的销售与 C 类集合计划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 C 类基
份额持有人服务,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
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 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
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 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的计算公式如
下: 下:
4、业绩报酬 4、业绩报酬
本集合计划 D 类份额在份额持有人赎回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
份额时,管理人将根据该类份额持有人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的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R),对该类份 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期间年化
额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 5%以上部 收益率(R),对该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间
分按照 15%的比例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 年化收益率超过 5%以上部分按照 15%
(以下简称“业绩报酬”)。赎回的份额采 的比例收取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以下
取“先进先出”原则,集合计划管理人分 简称“业绩报酬”)。赎回的 D 类基金份
别计算每一笔赎回的份额的业绩报酬; 额采取“先进先出”原则,基金管理人分
当本集合计划终止时,所有份额视同全 别计算每一笔赎回的 D 类基金份额的
部赎回,按规定计提业绩报酬。业绩报 业绩报酬;当本基金终止运作时,所有
酬的计提,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 D 类基金份额视同全部赎回,按规定计
时对应份额持有期间收益为基准,按比 提业绩报酬。业绩报酬的计提,以基金
例提取,具体提取比例如下: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对应份额持有期间
收益为基准,按比例提取,具体提取比
例如下:
当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本次赎回对应份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本次赎回对应 D 类
额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低于 5%(含), 基金份额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低于
不提取业绩报酬; 5%(含),不提取业绩报酬;
当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本次赎回对应份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本次赎回对应 D 类
额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高于 5%(不 基金份额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高于
含),提取该对应份额年化收益率 5%以 5%(不含),提取该对应份额年化收益
上部分收益的 15%作为业绩报酬。 率 5%以上部分收益的 15%作为业绩报
…… 酬。
……
Te? 为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本次赎回 Te? 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本次赎回的赎
的赎回申请日(如本集合计划终止的, 回申请日(如本基金终止运作的,则为
则为集合计划最后运作日)的份额累计 基金最后运作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
净值; 值;
Tis? 为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本次赎回 Tis? 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本次赎回所对
所对应的第 i 笔份额的份额参与申请日 应的第i笔份额的份额参与申请日的份
的份额累计净值(若是在 2021 年 12 月 额累计净值(若是在 2021 年 12 月 30
30日之前参与的集合计划D类份额则该 日之前参与的 D 类基金份额则该值为
值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合同变更生效 2021 年 12 月 30 日合同变更生效日的
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份额累计净值);
Tis 为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本次赎回 Tis 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本次赎回所对
所对应的第 i 笔份额的份额参与申请日 应的第i笔份额的份额参与申请日的份
的份额单位净值(若是在 2021 年 12 月 额单位净值(若是在 2021 年 12 月 30
30日之前参与的集合计划D类份额则该 日之前参与的 D 类基金份额则该值为
值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合同变更生效 2021 年 12 月 30 日合同变更生效日的
日的份额单位净值); 份额单位净值);
m 为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本次赎回 m 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本次赎回的赎
的赎回申请日(如本集合计划终止的, 回申请日(如本基金终止运作的,则为
则为集合计划最后运作日); 基金最后运作日);
ni 为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本次赎回所 ni 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本次赎回所对
对应的第 i 笔份额的份额参与申请日(若 应的第 i 笔份额的份额参与申请日(若
是在 2021 年 12 月 30 日之前参与的集 是在 2021 年 12 月 30 日之前参与的 D
合计划 D 类份额则该值为 2021 年 12 月 类基金份额则该值为 2021 年 12 月 30
30 日合同变更生效日); 日合同变更生效日);
…… ……
业绩报酬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业绩报酬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
或集合计划终止时由管理人计算。业绩 基金终止运作时由基金管理人计算。业
报酬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赎回资金 绩报酬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资金
或清算时的集合计划资金中支付。由管 或清算时的基金资金中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业绩报酬划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业绩报酬
付指令,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要求进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指令要求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 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
不可抗力结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 一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结束日后的第
付。 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 十 六 三、集合计划份额折算方式 三、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部 分 折算比例=资产净值/计划总份额*100% 折算比例=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
基 金 份 *100%
额 的 折
算
第 十 七 一、集合计划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计政策
部 分 1、集合计划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的会计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基 金 的 责任方; 任方;
会 计 与
审计
第 十 八 五、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部 分 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包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基 金 的 (五)集合计划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信 息 披 划年度报告、集合计划中期报告和集合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露 计划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删除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九)清算报告 (九)清算报告
集合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财产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集合计划财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在规定报刊上。 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同》的约定,对集合计划管理人编制的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各
集合计划净值信息、各类集合计划份额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申购赎回价格、集合计划定期报告、更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新的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
要、集合计划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关集合计划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面或电子确认。
集合计划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 十 九 一、《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部 分 1、变更集合计划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 金 合 或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应经集合计划份 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 的 变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更、终止 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与 基 金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
财 产 的 可不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清算 过的事项,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经履行适当程
划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序后变更并公告。
证监会备案。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集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
合计划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集合计划管理人组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四、清算费用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
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 二 十 1、《集合计划合同》经集合计划管理人、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二 部 分 集合计划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 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基 金 合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经中国 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经中国证监会批
同 的 效 证监会批准,自 2022 年 5 月 20 日起, 准,自 年 月 日起,《招商资管增益
力 《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 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
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招商资
理合同》生效,原《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 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 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自同日起失效。 同》自同日起失效。
附件三:
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集合计划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
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增益添
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
事项的议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填证件号码下的全部集合计划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集合计划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3、本表决票中“集合计划账户号”,指持有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集合计划账户号。同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所有份额。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管理人网站(https://amc.cmschina.com/)下载并打印。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
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5 年 2 月 22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
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集合计划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中“集合计划账户号”,指份额持有人持有本集合计划的账户号,同一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集合计划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视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集合计划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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