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现金宝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平安证券现金宝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_2022 年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送出日期:2022 年 06 月 24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平安证券现金宝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简称 平安现金宝现金管理
基金主代码 97017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 年 06 月 2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平安证券现金宝现金管理型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平安证券现金宝现金管
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2-06-24
赎回起始日 2022-06-24
转换转入起始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3.2 申购费率
本集合计划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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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前端收费
注:无
3.2.2 后端收费
注:无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可采用自动申购方式申购计划份额,自动申购是指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计划份额指令,将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计划份额。
投资者可设置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在日终自动申购时,超过预留资金额度的资金才能用于自动申购计划份额。
(2)本集合计划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的,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暂不设最低份额限制。
4.2 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集合计划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集合计划前 10 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50%,且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集合计划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在保障正常证券交易交收情况下,对当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集合计划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集合计划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若收取强制赎回费将影响客户证券交易交收,证券公司将启动应急资金,保证证券交易交收。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可采用手动赎回和自动赎回两种方式赎回计划份额,自动赎回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时,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计划份额指令,将计划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除自动赎回方式以外的赎回为手动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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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2)为公平对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集合计划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 10%的,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后续开通将另行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集合计划与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之间的转换业务,集合计划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后续开通将另行公告。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咨询电话: 95511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无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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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2)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4) 本公告所述的“基金”也包括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进行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5) 风险提示: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6) 咨询方式: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95511-8 , 公司网址:https://stock.pingan.com/。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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