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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更新查看PDF原文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由原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原集合计划由管理人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原《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于2011年10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证监许可【2011】1672号),自2012年4月5日起开始募集并于2012年4月23日结束募集,于2012年4月27日成立。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原集合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但中国证监会对原集合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集合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市场,集合计划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前,需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性,并承担集合计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在集合计划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集合计划管理风险,本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债券回购风险,证券交易资金前端控制风险,税收风险,关联交易风险,本集合计划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集合计划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混合型基金和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本集合计划带来额外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此可能给集合计划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投资者依据原《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参与原集合计划获得的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A类份额。

本集合计划A类、C类、E类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集合计划。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过本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6月12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 5

第二部分 绪言 ...... 6

第三部分 释义 ...... 7

第四部分 集合计划管理人 ...... 13

第五部分 集合计划托管人 ...... 20

第六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 ...... 25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第九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 ...... 38

第十部分 集合计划的业绩 ...... 48

第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财产...... 50

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51

第十三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57

第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59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 62

第十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63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70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73

第十九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80

第二十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摘要...... 82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0

第二十二部分 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1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22

第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本集合计划由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

原集合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11年10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证监许可【2011】1672号),自2012年4月5日起开始募集并于2012年4月23日结束募集,于2012年4月27日成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规定,原集合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集合计划名称由原“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后的资产管理合同自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二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集合计划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销售的。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集合计划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集合计划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要约邀请文件。投资者自依资产管理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资产管理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人欲了解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资产管理合同。

第三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指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管理人:指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指《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资产管理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管理人与托管人就本集合计划签订之《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产品资料概要:指《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指依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人

23、集合计划销售业务: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集合计划,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管理人签订了集合计划销售服务协议,办理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集合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集合计划账户的建立和管理、集合计划份额登记、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集合计划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集合计划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管理人所管理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集合计划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集合计划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指《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原《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同日失效

30、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日:指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原《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生效至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集合计划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8、申购: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按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集合计划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集合计划转换: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和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管理人管理的、某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换为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本集合计划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集合计划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集合计划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集合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48、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49、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5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管理人网站、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1、销售服务费:指从集合计划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集合计划市场推

广、销售以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2、集合计划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赎回规则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集合计划份额分为A类份额、C类份额、E类份额,三类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53、A类份额:指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投资者依据原《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参与原集合计划获得的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A类份额

54、C类份额、E类份额:指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但从本类别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方式,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侧袋机制:指将集合计划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指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管理的投资者人数不受200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0、不可抗力:指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四部分 集合计划管理人

一、管理人概况

名称: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青

设立日期:2014年04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556号

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郑微微

电话:010-89623282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吴剑飞先生,硕士,董事长。曾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副总监,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投资部总经理,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大 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临时党总 支书记。现任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执行委员会主任。

杜书明先生,金融学博士,董事。曾任原中国农村信托发展公司发展部研

究规划职员;淄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中国农村信托发展公司青岛代理处副主任;原中国农村信托发展公司研究室、企业管理部副主任、处长;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研究中心主任、资产管理总部产品设计总监、战略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院副院长,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凯慧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工作组负责人;北京安外营业部副总经理;北京和平里营业部副总经理、负责人、总经理;太阳宫营业部总经理;经纪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产品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冬梅女士,计算机科学理学硕士,董事。曾任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高级经理。现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副总经理,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青女士,工商管理学士,董事、总经理。曾先后在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兴证券、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

王东先生,硕士,首席风险官。曾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城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海口证券营业部工作。现任银河证券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执行委员会委员。

杨柳女士,博士,合规总监。2012年1月加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案件防控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执行委员会委员。

魏琦女士,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曾任华夏证券(后更名中信建投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金融工程部负责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交易管理部一级交易员、海外业务团队负责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执

行总经理;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银河 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

牟珊珊女士,管理学硕士,副总经理。曾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资产管理总部工作;先后担任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总经理等职务。现任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

2、本集合计划投资经理

姜海洋女士,悉尼大学专业会计硕士和商学硕士,多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年加入中国银河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先后从事市场营销、产品研发、投资管理等工作。现任银河水星现金添利、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投资经理。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3年内没有被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现已通过基金经理考试。

3、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

王青女士,公司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

王跃文先生,公司公募投资部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王婷女士,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姜海洋女士,公司公募投资部投资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徐晓铭先生,公司运营管理部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马云女士,公司运营管理部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管理人的职责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申请或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

3、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5、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1、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管理人承诺

1、管理人将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集合计划的投资。

2、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集合计划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集合计划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

(3)利用集合计划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集合计划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他集合计划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集合计划投资内容、集合计划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集合计划投资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集合计划投资内容、集合计划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集合计划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

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的风险管理理念本着“关注市场风险、严控信用风险、把握组合策略风险”的风险管理理念,管控方式上强调“以制度为基础、以系统为手段”,通过详细梳理公司的业务流程来完善和提升风控能力。

2、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构建了健全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具体安排如下:

(1)董事会:审批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及风险管理基本政策;根据公司风险授权体系制定并向公司总经理下达风险授权。

(2)高级管理层:搭建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和流程;根据公司风险授权体系及董事会的风险授权,制定并向各个业务条线下达风险授权。

(3)首席风险官:主持日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全面掌握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建立与维护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对公司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和修订,以便有效地应对各种因素发生变化所造成的风险;制定并实施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的基本制度、流程和方法。

(4)风险管理部:对具体业务进行风险评审;根据行业发展及监管政策情况向公司业务部门提供风险管理专业意见;定期对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各个环节的准确性、可靠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价。

(5)风险管理相关部门:法律合规部对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进行管理;综合管理部为声誉风险的管理部门;财务部配合进行流动性管理的相关工作。

(6)各业务部门:自觉遵守公司各项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司各项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要求,切实防范各类风险。

3、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会计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会计制度,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资产管理业务估值管理办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会计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为建立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运行机制,促进公司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主要包括风险管理办法、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压力测试管理办法、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公平交易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置监察稽核岗,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察稽核岗对总经理、合规总监负责,不受其他各业务部门的限制。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主要通过对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情况进行评价,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的完善与有效执行进行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从而确保公司经营和管理合法合规,内控体系健全有效。监察稽核工作必须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对监察稽核事项,做到事实清楚、材料真实、评价公

正、结论准确。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管理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加强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公司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行为的合法合规,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第五部分 集合计划托管人

一、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3年年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33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对管理人运作集合计划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所提供的集合计划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管理人对各集合计划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①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②收到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③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集合计划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六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集合计划销售机构

1、销售机构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户服务电话:95551或4008-888-888

联系人:刘月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增减或变更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时,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二、集合计划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集合计划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9号首开广场安定门10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石文先

联系电话:010-81922567

传真:010-81925600

联系人:肖冯

经办注册会计师:毛宝军、李宝玉

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集合计划已于2022年12月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集合计划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管理人或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集合计划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管理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参见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不得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原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资产管理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除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及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集合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1份,若某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足1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集合计划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本集合计划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6、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集合计划C类、E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由申购A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集计划A类份额,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规定如下:

0≤M<50万 0.30%

50万≤M<200万 0.20%

申购费率

200万≤M<500万 0.10%

M≥500万 1000.00元/笔

2、赎回费用

本集合计划A类、C类、E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赎回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

本集合计划A类、C类、E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份额类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Y<7日 1.50% 100%

A类集合计划份额

Y≥7日 0% /

Y<7日 1.50% 100%

C类集合计划份额

Y≥7日 0% /

Y<7日 1.50% 100%

E类集合计划份额 7日≤Y<14日 0.1% 50%

Y≥14日 0% /

对于E类份额,持续持有期在7日(含)以上且少于14日(不含)的投资者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对于A类、C类、E类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3、管理人可以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且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促销活动。在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集合计划的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集合计划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本集合计划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申购A类份额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A类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A类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3%,假设申购当日A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3%)=99,700.90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700.90=299.10元

申购份额=99,700.90/1.0160=98,130.81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3%,假设申购当日A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98,130.81份A类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万元申购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对应申购费为1,0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元

申购份额=4,999,000.00/1.0160=4,920,275.59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万元申购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对应申购费为10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4,920,275.59份A类份额。

(2)申购C类、E类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1.0170=98,328.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份额为98,328.42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相应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A类集合计划份额,假设持有时间为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00×1.2500×0%=0元

赎回金额=10,000.00×1.2500-0=12,5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A类集合计划份额,假设持有时间为30日,假设赎回当日A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可得到赎回金额12,500.0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E类集合计划份额,假设持有时间为1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E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68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00×1.0680×0.1%=10.68元

赎回金额=10,000.00×1.0680-10.68=10,669.32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E类集合计划份额,假设持有时间为1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E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680元,则可得到赎回金额10,669.32元。

3、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使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申购申请。

7、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集合计划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内的集合计划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总份额的20%时,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超出2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管理人只接受其集合计划总份额2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而对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集合计划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集合计划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集合计划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集合计划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集合计划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

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十二、集合计划转换

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决定开办管理人管理的某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与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集合计划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是指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集合计划的转托管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集合计划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集合计划账户或

集合计划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集合计划业务,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管理人可受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过户登记。管理人拟受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根据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与赎回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本集合计划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重点投资中短期

债券,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集合计划不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集合计划资产的80%。本集合计划应当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集合计划所指的中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等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采用专业的投资理念和分析方法,以系统化的研究为基础,通过对各类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合理配置获取稳定收益。

本集合计划主要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指标、市场偏好、

收益目标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率。管理人在充分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流动性、规模及风险的基础上,优先选择资产规模大、赎回到账速度快、收益率较高的资产。通过建立资产池,灵活调整投资组合中的投资品种及投资比例,在保证投资组合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投资增值。

2、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形势、政策预期和资金供给,并结合债券久期策略和收益率曲线结构的变化趋势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把握利率债行情。在此基础上,积极采用信用策略,发掘市场上价值被低估的高收益信用债,获取较好的信用收益,力争达到债券组合安全性与收益性的统一。

(1)利率预测

本集合计划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作为管理人调整利率久期,构建债券组合的基础。本集合计划主要关注的宏观经济因素有GDP、通货膨胀、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贸易情况、全球经济形势等。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度分析,形成对利率的科学预测,实现对债券投资组合久期的正确把握。

(2)收益曲线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息票率、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通过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择较高到期收益率、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以及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的个券。

(3)跨市场套利策略

鉴于同一债券品种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同期限同信用评级品种在一、二级市场由于市场交易方式、投资者结构或市场流动性的不同而可能出现收益率的差异,本集合计划将依据内部固定收益模型,推理套利充分可行的基础上,寻找合适交易时点,进行跨市场套利。

(4)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在控制一定比例的前提下,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实现长期品种的中短期化投资,最大限度底提高集合计划的流动性和收益性。

(5)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收益率是与其具有相同期限的无风险收益率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之和。基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本集合计划分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信用变化的策略。

本集合计划投资信用债(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下同)的信用评级应该在AA+级及以上。其中,投资于AA+级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于AAA级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50%。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集合计划投资的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本集合计划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经理根据授权,在研究支持下,基于市场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

(2)交易员根据投资经理的投资指令,执行交易。

(3)风险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进行风险预警,确保本集合计划承担的风险在适当范围内。

(4)投资经理根据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的情况及相关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确保遵守各项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其中

投资于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集合计划资产的80%;

(2)本集合计划应当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4)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开募集性质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集合计划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8)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9)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开募集性质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集合计划资产总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5)、(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管理人、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

和要求,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管理人在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可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85%+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以本集合计划选取中债-综合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85%+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财富(1-3年)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中短期债券指数,对中短期债券价格变动趋势有很强的代表性,能较好的反映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本集合计划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和货币市场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低于混合型基金、混合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八、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集合计划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表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集合计划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投资组合报告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590,797,910.62 98.85

其中:债券 1,590,797,910.62 98.8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688,504.54 0.66

8 其他资产 7,782,035.67 0.48

9 合计 1,609,268,450.83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无股票投资。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无股票投资。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63,806,645.93 11.31

其中:政策性金融 111,980,689.64 7.73

4 企业债券 618,746,017.09 42.7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77,422,920.21 19.16

6 中期票据 530,822,327.39 36.66

7 可转债(可交换 - -

债)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90,797,910.62 109.85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张) (元) (%)

1 200305 20进出05 500,000 50,600,410.96 3.49

2 2128002 21工商银行 400,000 41,534,021.86 2.87

二级01

3 210207 21国开07 400,000 41,051,540.98 2.83

4 185921 22湘财01 300,000 31,272,780.82 2.16

5 102102038 21华侨城 300,000 30,606,172.13 2.11

MTN004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1工商银行二级01的主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披露日期:2023-4-4

- 违规事由: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 处罚类型:自律调查

- 处理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 披露日期:2023-4-12

- 文号:资城执字[2018]第0508

- 违规事由:未依法履行职责

- 处罚类型:罚款(0.03万元),责令改正

- 处理人:资溪县城建管理监察队

1.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无股票投资。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4,063.0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7,747,972.6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7,782,035.67

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无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无股票投资。

1.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集合计划的业绩

集合计划的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A

份额净 份额净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值增长 值增长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 ②-④

率① 率标准 率③ 率标准差 ③

差② ④

2023年1月1日 -

至2023年12月 2.99% 0.01% 3.29% 0.02% 0.30% -0.01%

31日

2022年12月5

-

日至2022年12 0.00% 0.03% 0.12% 0.05% -0.02%

0.12%

月31日

自基金合同生

-

效起至2024年 3.75% 0.01% 4.44% 0.02% -0.01%

0.69%

3月31日

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C

份额净 份额净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值增长 值增长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 ②-④

率① 率标准 率③ 率标准差 ③

差② ④

2023年1月1日 -

至2023年12月 2.71% 0.01% 3.29% 0.02% 0.58% -0.01%

31日

2022年12月5

-

日至2022年12 -0.03% 0.03% 0.18% 0.04% -0.01%

0.21%

月31日

自基金合同生

-

效起至2024年 3.37% 0.01% 4.51% 0.02% -0.01%

1.14%

3月31日

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E

份额净 份额净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值增长 值增长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 ②-④

率① 率标准 率③ 率标准差 ③

差② ④

2023年1月1日 -

至2023年12月 2.87% 0.01% 3.29% 0.02% 0.42% -0.01%

31日

2022年12月5

-

日至2022年12 0.00% 0.03% 0.18% 0.04% -0.01%

0.18%

月31日

自基金合同生

-

效起至2024年 3.60% 0.01% 4.51% 0.02% -0.01%

0.91%

3月31日

注:本集合计划自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生效后,新增C类、E类份额,C类、E类份额自2022年12月07日起存续。

第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财产

一、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集合计划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账户

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集合计划专用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和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集合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和集合计划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集合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财产不得被处分。

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集合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管理人管理运作集合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集合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集合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的估值日为本集合计划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集合计划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资产管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估值违反资产管理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某类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后,将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错误。

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或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集合计划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0.25%时,管理人应当通报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0.5%时,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资产管理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集合计划净值的确认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管理人或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集合计划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一、集合计划利润的构成

集合计划利润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

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进行收益分

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任一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集合计划A类、C类、E类份额的销售费用收取方式存在不同,各集合计划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监管机关或资产管理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

6、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集合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

8、集合计划的银行汇划费用;

9、集合计划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G=E×0.30%÷当年天数

G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T=E×0.08%÷当年天数

T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集合计划的销售服务费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份额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E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E类份额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C=EC×0.25%÷当年天数

HE=EE×0.10%÷当年天数

Hc为C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c为C类份额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HE为E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E为E类份额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4、上述“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1、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

财产的损失;

2、管理人和托管人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费用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集合计划税收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

一、集合计划会计政策

1、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

2、集合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集合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集合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集合计划会计报表;

7、托管人每月与管理人就集合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

1、管理人聘请与管理人、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集合计划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管理人同意。

3、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集合计划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集合计划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管理人、托管人或者集合计划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集合计划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集合计划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

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包括:

(一)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产品资料概要

1、《资产管理合同》是界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集合计划产品的特性等涉及集合计划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集合计划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集合计划申购和赎回安排、集合计划投资、集合计划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集合计划终止运作的,管理人不再更新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

3、集合计划托管协议是界定托管人和管理人在集合计划财产保管及集合计划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产品资料概要是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集合计划概要信息。《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集合计划终止运作的,管理人不再更新产品资料概要。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管理人将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资产管理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托管人应当同时将《资产管理合

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公告

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上登载《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公告。

(三)集合计划净值信息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集合计划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年度报告、集合计划中期报告和集合计划季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集合计划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集合计划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集合计划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集合计划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集合计划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管理人应当在集合计划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集合计划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集合计划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集合计划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资产管理合同》终止、集合计划清算;

3、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集合计划合并;

4、更换管理人、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集合计划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托管人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管理人、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集合计划投资经理和托管人专门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管理人、托管人专门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集合计划财产、集合计划管理业务、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因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托管人或其专门托管部门负责人因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集合计划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集合计划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集合计划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集合计划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集合计划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集合计划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管理人在集合计划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管理人在集合计划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集合计划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编制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集合计划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集合计划清算报告等相关集合计划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管理人、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集合计划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

为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集合计划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集合计划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登记机构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

3、除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集合计划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估值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集合计划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集合计划费用

1、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管理人应当按照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集合计划净值信息

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集合计划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集合计划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管理人应当在集合计划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管理人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该净值或净值区间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集合计划定期报告中的集合计划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投资

者本金或收益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

计划资产,管理人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

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制度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管理人不保

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投资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

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集合计划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及汇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

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汇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变化引起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导致本集合计划净值波动的风险。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

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集合计划投资收益下降。虽然集合计划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购买力风险。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集合计划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集合计划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收益率将比此前下降。

(7) 债券价格波动风险。债券价格波动风险是指市场供需水平、收益率曲

线、信用利差等因素变化将导致债券价格变动的风险。市场风险偏好、债券剩余期限、债券票息和市场无风险利率的变化都会引起债券价格波动。

2、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集合计划收益水平。

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集合计划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集合计划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资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会由于个券的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证券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当个券的流动性较差时,管理人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两者均可能使集合计划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 集合计划申购、赎回安排

本集合计划A类、C类、E类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依据原《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参与原集合计划获得的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A类份额。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根据法规,当极端情况下需要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等情况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所以投资者可能面临集合计划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险。此外,在本集合计划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还可能面临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2) 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拟投资市场主要为中国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所投资资产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上述市场均属于发展成熟、交易活跃的交易场所,上述金融工具也具有 较强的流动性,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 动性。

本集合计划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部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总份额的20%时,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超出2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集合计划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 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集合计划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 止披露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 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 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 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 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 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集合计划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管理 人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 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集合计划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集合计划净资产减少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集合计划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4、特定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集合计划资产的80%。因此,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集合计划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也可能因投资信用债券而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同时面临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的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集合计划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6、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公开募集性质的集合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7、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债券回购风险

本集合计划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抵押债券所获得的资金可以再行投资或抵押,相当于放大原始资金的倍数,具有较大的投资风险。因此,杠杆投资会放大收益或损失,投资者投资金额存在较大损失的可能。除管理人、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本集合计划损失,由各过错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外,因杠杆投资导致的损失由本集合计划资产承担。

9、证券交易资金前端控制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管理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

额度管理,并通过证券交易所对本集合计划实施资金前端控制。因此本集合计划存在因上述业务规则而无法完成某笔或某些交易的风险,从而可能造成损失。除管理人、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本集合计划损失,由各过错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外,其他损失由本集合计划资产承担。

10、税收风险

本集合计划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11、关联交易风险

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仍可能因管理人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被监管部门认为存在重大风险,且管理人无法确保选择进行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就投资结束后的实际损益情况而言)比进行类似的非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更优,进而可能影响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此外,管理人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收益。此外,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于本集合计划的关联交易做出新的监管要求的,本集合计划将按照届时最新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该等调整可能会对本计划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12、本集合计划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集合计划风险评价 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 集合计划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

购买本集合计划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本集合计划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3、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管理人、销售机构等机构无法

正常工作,从而影响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6) 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

格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7) 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

责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二、声明

1、本集合计划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集合计划,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管理人直接办理本集合计划的销售外,本集合计划还通过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但是,集合计划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

清算

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

1、变更资产管理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应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可不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资产管理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管理人、新托管人承接的;

3、《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五、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二十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及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资产管理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集合计划的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资产管理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集合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集合计划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资料;

(7)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管理人、托管人、集合计划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集合计划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集合计划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集合计划亏损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集合计划及其他《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集合计划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依照《资产管理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集合计划托管人,如认 为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了《资产管理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在集合计划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集合计划托管人;

(8)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 划登记业务并获得《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

(14)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申请或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

(3)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依法接受集合计划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

(20)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集合计划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集合计划托管人追偿;

(22)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 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

(2)依《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获得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如发现管理人有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集合计划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集合计划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集合计划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集合计划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集合计划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集合计划财产与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5)保管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订的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管理人有未执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管理人核对;

(14)依据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支付集合计划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管理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管理人;

(19)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管理人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组成,集合计划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集合计划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集合计划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根 据本集合计划的运作需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 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资产管理合同》(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 终止本集合计划的除外);

2)更换管理人;

3)更换托管人;

4)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

5)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集合计划类别;

7)本集合计划与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并;

8)变更集合计划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管理人或托管人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集合计划总份额10%以上(含10%)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以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集合计划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集合计划份额类别设置及对集合计划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修改;

4)对《资产管理合同》的修改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集合计划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由管理人召集;

(2)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托管人召集;

(3)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托管人。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集合计划份额10%以上(含10%)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和托管人。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集合计划份额10%以上(含10%)的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和管理人;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集合计划份额10%以上(含10%)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而管理人、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集合计划份额10%以上(含10%)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管理人、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与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少于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集合计划份额少于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集合计划份额应不少于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通知托管人(如果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托管人(如果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托管人或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资产管理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资产管理合同》、更换管理人、更换托管人、与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并、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管理人授权代表和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更换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终止《资产管理合同》、本集合计划与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管理人或托管人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管理人或托管人召集,但是管理人或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管理人或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托管人召集,则为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管理人或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集合计划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

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 代表相关集合计划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少于本集合 计划在权益登记日相关集合计划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 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集合计划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集合计划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集合计划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 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相关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集合计划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0、本部分关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1、《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

(1)变更资产管理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可不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资产管理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管理人、新托管人承接的;

(3)《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集合 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管理合同》受中国(为本资产管理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立法)法律管辖。

五、资产管理合同的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方式

《资产管理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管理人、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资产管理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管理人

名称: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7层

邮政编码:100073

法定代表人:王青

成立日期:2014年4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56号文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二)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本 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本计划投资 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管理人应按照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 便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本计划实际投资是否符合《资产管理合同》关 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集合计划不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集合计划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集合计划资 产的80%。本集合计划应当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本集合计划所指的中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等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限制进行监督。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集合计划资产的80%;

(2)本集合计划应当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4)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开募集性质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7)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8)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开募集性质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集合计划资产总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40%;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集合计划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等方式进行监督。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等方式对管理人集合计划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管理人在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可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人应在集合计划投资运作之前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计划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托管人监督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若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则视同可与所有交易对手进行交易。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托管人协商解决。

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托管人与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托管人事后发现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托管人应及时提醒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集合计划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托管人的要求配合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管理人应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托管人,托管人应据以对集合计划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集合计划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管理人、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集合计划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托管人应加强对集合计划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管理人与托管人在开展集合计划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托管人对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供的符合条 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该名单 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 提前及时将新名单发送给托管人。

(六)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集 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集合计划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本计划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本计划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本计划业务执行核查。对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本计划监 督报告的事项,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托管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十)托管人发现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管理人对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管理人对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托管人 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管理 人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本计划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管理人发现托管人擅自挪用集合计划财产、未对集合计划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本计划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限期纠正。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管人改正。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管理人并改正。

(三)管理人发现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

(一)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1、集合计划财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

3、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确保 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集合计划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托管人未经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计划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本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本计划账户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二)本计划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人可以本计划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计划的银行账户,并根据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计划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本计划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计划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本计划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本计划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托管人可以通过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本计划资产的支付。

5.管理人应于本计划终止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付款项资金划转,在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出注销账户申请。

(三)本计划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计划开立托管人与本计划联名的证券账户。

2、本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计划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本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本计划启始运营后,管理人可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计划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管理人。

4、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集合计划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管理人与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由管理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委托有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账户注销完成后,管理人需将相关证明提供至托管人。账户注销期间如需托管人提供配合的,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本计划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管理人负责以本计划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计划进行交易;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本计划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代表本计划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计划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托 管人存放于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管理人和托管人双 方约定办理。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任 何责任。

(七)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管理人负责。由管理人代表本计划签署的、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管理人、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管理人代表本计划签署的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本计划年度审计合同、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协议及本计划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管理人应保证管理人和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某一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某类集合计划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 值后,将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结果发送托管人,

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本计划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资产管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

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估值违反资产管理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管理人或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错误;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集合计划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0.2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通报集合计划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0.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造成损失的,应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先行赔付,集合计划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集合计划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会计责任方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担任,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集合计划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集合计划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已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集合计划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集合计划管理人书面说明,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集合计划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集合计划支付的赔偿金额,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情形,以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造成的损失,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集合计划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集合计划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集合计划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资产管理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集合计划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集合计划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集合计划账册的建立

管理人进行本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本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集合计划会计报表。若管理人和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本计划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财务报表由管理人编制,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托管人在收到管理人编制的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2)报表的复核

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每月与管理人就集合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托管人提供本计划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本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 和持有的本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根据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分别保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 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当事 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集合计划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

2、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托管人接管本计划资产;

3、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管理人接管本计划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五)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二部分 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管理人承诺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集合计划投资者对账单:

管理人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账户情况向发生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集合计划,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联系方式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10-89623098

网址:http://yhjh.chinastock.com.cn/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集合计划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 法定披露日期

关于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 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10 月

1 理计划调整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 规定报刊及 11 日

务的公告 网站

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10 月

2 划 2023 年第 3 季度报告 规定报刊及 25 日

网站

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11 月

3 划招募说明书更新 规定报刊及 10 日

网站

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11 月

4 划(A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规定报刊及 10 日

网站

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11 月

5 划(C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规定报刊及 10 日

网站

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11 月

6 划(E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规定报刊及 10 日

网站

关于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资 中国证监会

7 产管理计划增加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 规定报刊及 2023 年 12 月

公司为销售机构且开通申购费率优惠业务的 网站 1 日

公告

关于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中国证监会

8 资产管理计划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规定报刊及 2023 年 12 月

司为销售机构且开通申购费率优惠业务的公 网站 5 日

关于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 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12 月

9 理计划调整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 规定报刊及 21 日

务的公告 网站

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 月

10 划_2023 年第 4 季度报告 规定报刊及 22 日

网站

关于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 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2 月 7

11 理计划暂停及恢复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规定报刊及 日

业务的公告 网站

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3 月

12 划_2023 年年度报告 规定报刊及 29 日

网站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原中国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文件

(二)《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三)《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管理人、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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