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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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景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 年 2 月 27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景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广发景裕纯债

基金主代码 02155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 年 1 月 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景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公告依据

《广发景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5 年 3 月 3 日

赎回起始日 2025 年 3 月 3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5 年 3 月 3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5 年 3 月 3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5 年 3 月 3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广发景裕纯债 A 广发景裕纯债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21552 021553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转换、定期定 是 是

额投资业务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 元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特定投资者的范围及具体费率优惠详见

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发布的《关于面向特定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

申购旗下所有基金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和 2022 年 9 月 2 日发布的《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特定投资群体(养老金客户)”的客户适用范围的公告》

及其他相关公告。

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40%

10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1000元/笔

(1)申购金额含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具体以实际收取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转换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基金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和最低持有份额为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在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20%

30 日≤N<180 日 0.10%

N≥180 日 0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费率

N<7 日 1.50%

N≥7 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 日(不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超过 30 天以上(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计入基金财产。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转换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5.1.1 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基金转换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含更新)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5.1.2 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申购补差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1﹢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能互相转换。

(3)本基金开通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

(4)其他转换基础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的相关说明。

(5)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本基金的定期投资业务分为两类: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和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又称“智能定投”)。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投资日期和固定的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提交交易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又称“智能定投”):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投资日期、按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提交交易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和民生银行等借记卡在本公司网站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等业务,具体开户和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定期投资业务相关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刊登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基金定期投资业务规则》。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开通定期投资业务,并参加代销机构各种电子渠道基金定期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开通本基金定期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名单、定期投资的起点及定期投资申购费率的优惠措施具体以代销机构安排为准。

7.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3-2622 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广发景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投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文件。

(2)投资者可以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

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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