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指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颁布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及规定组织实施发售工作。
基金管理人委托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基金财务顾问。
本次网下询价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即EIPO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基础设施基金询价、定价、认购等详细规则,请查阅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布的《发售指引》。
本基金为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发售方式与普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有所区别,请投资者特别关注。本基金存续期内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南方资本-顺丰仓储物流1期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本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本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仓储物流行业的风险;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基础设施基金的其他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基础设施项目收购与出售的相关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直接或间接对外融资的风险;股东借款带来的现金流波动风险;合肥项目将进行降噪工程施工,存在未按时办理报规报建手续、验收以及建设成本变动的风险;证券市场投资风险;操作技
术及合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相关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基金发售的报价。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已于 2025 年 3 月 4 日获证监许可〔2025〕39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场内简称为“南方顺丰物流 REIT”,基金代码为“180305”。
2、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本基金网下询价和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录入认购信息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同时需向基金管理人完成网下认购缴款,方可认定为有效认购;公众投资者可以通过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交所会员单位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3、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发售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0.00 亿份,本次发售由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公众投资者发售三个部分组成。初始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数量为 7.00 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70%。其中,原始权益人或/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认购数量为 3.40 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34%;其他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数量为 3.60 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36%。网下发售的初始基金份额数量为 2.20 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22%,占扣除战略配售投资者发售份额后的约 73%。公众投资者认购的初始基金份额数量为 0.80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8%。最终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及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由回拨机制(如有)确定。
4、网下询价阶段,若剔除无效报价后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拟认购份额数量总和不超过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的 100 倍(含),则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 5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若剔除无效报价后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拟认购份额数量总和超过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的 100 倍(不含),则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可交易的份额为其全部获配份额。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询价公告所披
露的上述安排,承诺遵守上述期间的交易要求。监管机构有权对网下投资者在上述期间的交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本次询价日为 2025 年 3 月 17 日,询价区间为 2.903 元/份至 3.435 元/份。
6、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网下询价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及基础设施项目的详细情况,请阅读 2025 年 3 月 12 日公告的《南方顺丰
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基础设施基金发售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售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认购数量和未来持有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视为该投资者已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询价及发售的相关问题由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保留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全称: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场内简称:南方顺丰物流REIT
3、基金代码:180305
(二)发售方式和数量
1、本次发售由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负责组织实施,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售”)、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以下简称“公众投资者发
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发售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0.00亿份。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初始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数量为7.00亿份,网下初始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为2.20亿份,公众投资者初始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为0.80亿份。最终网下发售、公众投资者发售合计份额为本次发售总份额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发售份额,最终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公众投资者发售份额将根据回拨(如有)情况确定。
(三)定价方式
本次发售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询价确定基金认购价格。具体定价方式详见“三、网下询价安排”。
(四)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中,参与配售的原始权益人或/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总发售数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战略配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合理确定,持有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网下询价阶段,若剔除无效报价后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拟认购份额数量总和不超过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的100倍(含),则网下投资者及其
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5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若剔除无效报价后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拟认购份额数量总和超过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的100倍(不含),则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可交易的份额为其全部获配份额。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询价公告所披露的上述安排,承诺遵守上述期间的交易要求。监管机构有权对网下投资者在上述期间的交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份额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售的基金份额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五)本次发售重要时间安排
1、发售重要时间安排
日期 发售安排
X-3 日 1、披露《询价公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
(2025 年 3 月 12 日)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概要》等相关公告和文件
2、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X-2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2025 年 3 月 13 日)
X-1 日 1、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当日中午12:00前)
(2025 年 3 月 14 2、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
日)
日中午12:00前)
3、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开展网下投资者资格审核,
并确认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信息
X 日 1、基金份额询价日,询价时间为9:30-15:00
(2025 年 3 月 17 日) 2、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3、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
T-3 日(自然日)前 披露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关于战
(2025 年 3 月 18 日,T 略投资者配售资格的专项核查报告、律师事务所关于
为发售日)(预计)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T 日至 L 日(2025 年 3 基金份额募集期
月 21 日至 2025 年 3 月 网下认购时间为:9:30-15:00
24 日,L 日为募集期结 战略投资者认购时间为:9:30-17:00
束日)(预计) 公众认购时间(场内认购时间为9:30-11:30,13:00-
15:00;场外认购时间以相关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公众投资者完成认购和缴款
L+1 日(2025 年 3 月 25 决定是否回拨,确定最终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公众投
日)(预计) 资者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及配售比例,次日公告(如适
用)
L+1 日后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中国证监会募集结果备案后,披露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上
市条件后尽快办理
注:
(1)如无特殊说明,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售日程。
(2)本基金发售及上市时间安排最终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等为准。
(3)如因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询价或录入认购信息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联系。
(4)如果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确定的认购价格高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基金管理人将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募集期将相应延迟,届时请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2、本次发售路演推介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于2025年3月12日(X-3日)至2025年3月14日(X-1日)期间进行本次发售的路演。
二、战略配售
(一)参与对象
参与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由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和其他战略投资者组成。本基金从如下范围中选择其他战略投资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对于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二)配售数量
本基金初始战略配售份额数量为 7.00 亿份,占基金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70%。其中,原始权益人或/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认购数量为 3.40 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34%;其他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数量为 3.60 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36%。
(三)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基金管理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售询价,并承诺按照网下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本基金的战略投资者缴款后,其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原则上将全额获配。
(四)限售期限
原始权益人或/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的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原始权益人或/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在
限售届满后参与质押式协议回购、质押式三方回购等业务的,质押的战略配售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全部该类份额的50%,深交所另有规定除外。
其他战略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限自本基金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战略投资者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核查情况
基金管理人已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文件,同时聘请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与《发售公告》一并披露。
(六)认购款项缴纳
原始权益人或/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已与基金管理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将按照网下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的基金份额。战略投资者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参与认购。战略投资者可选择使用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参与认购,如选择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则在份额限售期届满后,需将所持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方可进行交易或在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基金通平台进行份额转让。
所有战略投资者需根据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在认购期全额缴纳认购款。
本基金收取认购费,具体认购费率见“五、各类投资者认购费用及认购方式”。
(七)相关承诺
募集期结束前,战略投资者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以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战略投资者应当按照《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的规定,承诺持有的基金份额在规定的持有期限内不得进行转让、交易。
三、网下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1、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售的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2、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投资者应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发售指引》《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法规中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网下投资者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2)在中证协注册的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因证券投资、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重大违法违规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3)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注册为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的,还应当符合以下适当性要求:
(a)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b)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或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c)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 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 6,000 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
(d)符合监管部门、中证协要求的其他条件。
3、本次发售网下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当
在询价日前一交易日,即 2025 年 3 月 14 日(X-1 日)中午 12:00 前,按照规
定向中证协完成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已在深交所开通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 CA 证书,且其所属或直接管理的、拟参与本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且符合规定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资产管理产品必须已注册为配售对象。完成上述流程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询价。
4、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以及其他与定价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不得参与网下询价,但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年金基金除外。
5、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在深交所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确认拟参与网下发售的配售对象名称、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等相关信息,同时剔除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账户,完成询价准备的确认工作。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售网下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
6、投资者若参与本基金询价,即视为其向基金管理人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7、使用场外基金账户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若持有场内证券账户,应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备场内证券账户。
(二)核查材料提交方式
1、所有网下投资者拟参与本次网下发售,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14 日(X-1 日)中午 12:00 前通过华泰联合证券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
(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reits)注册并提交询价资格核查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无法上传,投资者可与财务顾问或基金管理人协商确定核查资料其他传送方式。
2、需要提交的核查材料包括:《承诺函(网下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关联关系信息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机构业务资质许可证明、营业执照、《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信息采集表》、资产规模证明文件、深交所场内证券账户或开放式基金账户证明(网页查询的账户信息截图、沪深账户股卡、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均可);对于除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相应的备案、登记证明、《私募基金出资方信息表》等。
3、提交方式:
(1)注册及信息报备
登 录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公 募 REITs 网 下 投 资 者 资 格 核 查 系 统
(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reits)注册及填写信息并提交,如有问题请致电 021-38966913、021-38966940。
第一步:登陆系统(新用户请进行注册后登录),进入系统后方能录入相关信息。若投资者忘记密码,可以通过“找回密码”按钮录入相关资料找回密码。
第二步:投资者登录后,选择“REITs 项目”-“南方顺丰物流 REIT”,点击“申请”按钮。并按以下步骤操作:
① 到达“生成承诺函”页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相关内容,若无异议,则点击“我同意”进入下一步。投资者需要确认其自身或其管理的产品是否有属于私募基金的范畴,若有则需在此页面“是否需要私募基金出资方填报”处勾选。
② 到达“填写关联关系”页面,在页面右上方下载模板录入完整后上传文件,即可生成页面。
③ 到达“填写配售对象资产规模”页面。
投资者应提供配售对象 X-5 日(2025 年 3 月 10 日)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
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投资者应确保配售对象《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资金规模或总资产规模与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致。请投资者填写“《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的相应信息,在页面右上方下载模板录入完整后上传文件,即可生成页面。
所有投资者均需上传每个配售对象的资产证明文件,其中,对于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原则上应以 X-5 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对于自营投资账户,原则上应以 X-5 日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为准。
④ 到达“填写私募基金出资方”页面。所有拟参与本次发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均应提交《私募基金出资方信息表》及备案证明文件。本款所称私募投资基金,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
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配售对象中,归属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成立的私募基金产品亦需提供上述备案核查材料,上述私募基金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信托计划等。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投资账户、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供《私募基金出资方信息表》或备案证明文件。投资者在页面右上方下载模板录入完整后上传文件,即可生成页面。
⑤ 到达“上传附件”页面。请先点击相关“下载”按钮,下载系统生成后的《承诺函(网下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关联关系信息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私募基金出资方信息表》(如有)、《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如有)、《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信息采集表》(在其他附件中),打印、盖章、填写落款日期,扫描后与用印的营业执照、资产规模证明文件、机构业务资质许可证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证券账户或开放式基金账户证明、产品备案文件证明(如需)一并上传至系统,可在“其它附件”中上传。
请投资者尽早进行系统备案,并在提交系统后及时关注系统状态变化。资料提交后,请关注申请状态,直至申请状态为“审核通过”,则表示完成备案。若发现是“退回”状态,请查看退回原因,并在规定时间段内重新提交资料。
如投资者未按要求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资料并完成备案,则其网下报价或申购将被认定为无效,并自行承担责任。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
者未按要求在 2025 年 3 月 14 日(X-1 日)中午 12:00 之前完成材料提交,或虽
完成材料提交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报价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如若本次递交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请投资者及时与财务顾问或基金管理人沟通,联系电话:021-38966913、021-38966940。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根据投资者类型及实际情况的不同,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信息表和资金规模证明文件、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他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资管产品的出资方为本基金原始权益人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售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售、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售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以及其他与定价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不得参与网下询价,但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年金基金除外。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询价
1、本次网下询价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7 日(X 日)的 9:30-15:00。在上述时
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2、本次网下询价采取拟认购价格与拟认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报价应当包含每份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3、本次网下询价的询价区间为:2.903元/份—3.435元/份。任何超出询价区间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网下投资者可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分别报价,每个配售对象报价不得超过1个,且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认购价格不得超过3个。
单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最低申报数量为100万份,申报数量须为
10万份的整数倍,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且拟认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询价日前五个工作日(X-5日),即2025年3月10日的总资产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网下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相关情况,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采取串通合谋、协商报价等方式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在《发售公告》中披露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认购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募集期起止日、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网下发售份额数量、公众投资者发售份额数量、回拨机制(如有)、销售机构、认购方式、认购费用,以及以认购价格计算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及预期收益测算等内容。其中,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每个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认购价格及对应的拟认购数量,以及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25 年 3 月 14 日(X-1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证协完
成本基金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单个配售对象的申报数量不符合要求的,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4)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5)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或提交材料后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审核后未通过的;
(6)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被中证协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8)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者资金规模认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9)其他网下投资者无效申报的情况。
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单元代码系办理份额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单元代码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份额登记或份额登记有误,请参与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单元代码,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联系。
(五)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1、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时,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或委托他人报价;
(2)与其他投资者、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等利益相关方串通报价;
(3)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4)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未严格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审慎报价或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5)未合理确定拟认购数量,拟认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
(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8)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认购基金份额;
(9)获配后未恪守相关承诺;
(10)接受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11)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或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2、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将对网下发售、配售行为,参与定价和配售投资者的资质条件,及其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3、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时违反上述第 1 条规定的,中证协按照法规对其采取自律措施并在其网站公布。网下投资者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上述第 1 条情形的,视为所在机构行为。
(六)其他要求
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再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认购基金份额。配售对象关联账户是指与配售对象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账户。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不受上述限制。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1、网下询价报价截止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公告的条件,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及其对应的拟认购数量。
2、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并结合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的报价情况,审慎合理确定本基金份额发售价格。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认购价格高于上述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基金管理人将至少在基金份额认购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在公告中披露超过的原因,以及各类网下投资者报价与认购价格的差异情况,同时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理性作出投资决策。
3、申报价格不低于确定的发售价格且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认购。
4、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在 2025 年 3 月 18 日(T-3 个自然日前)(预
计)发布的《发售公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发售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募集期起止日、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网下发售份额数量、公众投资者发售份额数量、回拨机制(如有)、销售机构、认购方式、认购费用,以及以发售价格计算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及预期收益测算等。其中,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每个网下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认购价格及对应的拟认购数量,以及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五、各类投资者认购费用及认购方式
1、本基金认购价格确定后,将在《发售公告》中公布。本基金各类型投资者均以该价格参与认购。具体认购方式和资金交收将在后续刊登的《发售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基金份额的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公众投资者场外认购费率 100 万元≤M<300 万元 0.4%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公众投资者场内认购费率 参照公众投资者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战略投资者认购费率 0 元/笔
网下投资者认购费率 0 元/笔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战略投资者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4、网下投资者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网下投资者的配售对象认购时,应当按照确定的认购价格填报认购数量,其填报的认购数量不得低于询价阶段填报的“拟认购数量”,也不得高于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确定的每个配售对象认购数量上限,且不得高于网下发售份额总量。
5、公众投资者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公众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场内认购每次认购份额为 1,000 份或者其整数倍,场内认购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场外认购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00 元(含认购费)。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具体认购数额限制、规则等以其各自规定为准。场内认购限额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为准。
六、本次发售回拨机制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公众投资者认购份额不足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公众投资者部分向网下发售部分进行回拨。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低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的,不得向公众投资者回拨。
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高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且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较高的,网下发售部分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回拨。回拨后的网下发售比例,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的 70%。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如有),可回拨至网下发售。
如决定启用回拨机制,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发布公告,披露本基金回拨机制及回拨情况。
七、各类投资者配售原则及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完成回拨机制(如有)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各类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网下投资者配售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对进行有效认购且足额缴款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有效配售对象进行比例配售,所有配售对象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
配售比例=回拨后(如有)网下发售份额总数/全部有效网下投资者认购份额总数。
(二)公众投资者配售
如本基金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数量超过本次最终公众投资者发售总量,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配售。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末日公众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可能会出现认购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形。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如公众有效认购总份额等于本次公众最终发售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公众投资者的实际认购份额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三)战略投资者配售
战略投资者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进行配售。本基金的战略投资者缴款后,其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原则上将全额获配。
八、投资者缴款
(一)投资者缴款要求
各类投资者均应在募集期认购本基金时全额缴纳认购资金。
网下投资者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提交认购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以及以公众投资者参与认购等属于违规行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发现网下投资者存在上述情形的,将其报价或认购行为认定为无效并予以剔除,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深交所。深交所将公开通报相关情况,并建议中证协对该网下投资者采取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等自律管理措施。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对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认购金额的计算及举例
注意:以下举例中的“基金份额发行价格”,仅供举例之用,不代表本基金实际情况。
1、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战略投资者和网下投资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0。
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战略投资者或网下投资者拟认购 1,000,000 份本基金,假设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 1.050 元/份,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00 元。则其需支付的认购金额如下:
认购金额=1.050×1,000,000=1,050,000 元
即战略投资者或网下投资者认购 1,000,000 份本基金,需缴纳认购金额1,050,0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 100.00 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0 份。
2、公众投资者场外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公众投资者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发生比例配售时认购确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实际认购费用=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按照实际净认购金额确定对应认购费率,即 M=实际净认购金额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
实际认购费用、实际确认金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实际确认金额与认购时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差额将退还投资者。
例:某公众投资者拟投资 10 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假设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 1.050 元/份,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0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0.6%。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0.60%/(1+0.60%)=596.42 元
认购份额=(100,000-596.42)/1.050=94,670 份(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实际净认购金额=94,670×1.050=99,403.50 元
实际认购费用=99,403.5×0.60%=596.42 元
实际确认金额=99,403.5+596.42=99,999.92 元
退还投资者差额=认购金额-实际确认金额=100,000-99,999.92=0.08 元
即公众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 100.00 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投资者账户登记本基金基金份额 94,670 份,退还投资者 0.08 元。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发生比例配售时认购确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
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实际认购费用根据实际净认购金额确定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
实际确认金额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实际确认金额与认购金额的差额将退还投资者。
例:某公众投资者拟投资 1,000 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假设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 1.050 元/份,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00 元,对应认购费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000-1,000)/1.050=9,522,857 份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9,522,857 份
实际净认购金额=9,522,857×1.050=9,998,999.85 元
实际认购费用=1,000 元
实际确认金额=9,998,999.85+1,000=9,999,999.85 元
退还投资者差额=10,000,000-9,999,999.85=0.15 元
即公众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 100.00 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投资者账户登记本基金基金份额 9,522,857 份,退还投资者 0.15 元。
3、公众投资者场内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公众投资者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认购费率根据认购价格与认购份额乘积计算出的金额来确定。
认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某公众投资者拟场内认购 100,000 份本基金,假设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
1.050 元/份,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0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0.6%,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50×100,000×(1+0.60%)=105,630.00 元
认购费用=1.050×100,000×0.60%=630.00 元
即公众投资者场内认购 100,000 份本基金,需缴纳认购金额 105,630.00 元,
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 100.00 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 份。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费用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认购价格+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某公众投资者拟场内认购 10,000,000 份本基金,假设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 1.050 元/份,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00 元,对应认购费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50×10,000,000+1,000=10,501,000 元
即公众投资者场内认购10,000,000份本基金,需缴纳认购金额10,501,0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 100.00 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00 份。
注:上述举例中的“认购产生利息”仅为举例说明,不代表实际的最终利息计算结果,最终利息的具体金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金额和认购费用以最终确认的认购份额为准进行计算,可能存在投资者实际认购费率高于最初申请认购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最终确认份额以注册登记结果为准。
九、中止发售情况
本基金发售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选择中止发售,并发布中止发售公告:
1、网下投资者提交的拟认购数量合计低于网下初始发售总量的。
2、出现网下和公众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售总量时。
如发生以上情形,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可采取中止发售措施,并发布中止发售公告。中止发售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基金管理人可重新启动发售。
十、募集失败的情形和处理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募集失败:
1、基金份额总额未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 80%;
2、募集资金规模不足 2 亿元,或投资人少于 1,000 人;
3、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
4、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向网下投资者发售比例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70%;
5、导致基金募集失败的其他情形。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募集期间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得从投资者认购款项中支付。
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办理本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业务的财务顾问信息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17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二)财务顾问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 栋 401
法定代表人:江禹
设立日期:1997 年 9 月 5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9.974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997 年 9 月 5 日至 2047 年 9 月 5 日
联系电话:021-38966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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