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策略 |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制定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股票投资策略
(1)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筛选出科技主题中具备核心竞争优势、发展空间大、有较好成长性的公司。
1)定量分析
本基金主要从成长能力、获利能力、估值水平等方面对标的公司进行综合评价。
①成长性指标:评估公司未来发展趋势与发展速度,重点关注的指标包括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②盈利指标:评估公司的盈利质量,重点关注的指标包括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③估值指标:选择目前估值水平合理的上市公司。重点关注的指标包括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PS)、市盈率/净利润增速等。
2)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标的公司技术竞争力、行业空间、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情况。
①技术竞争力:公司具备打造新产品或引领行业的能力;或成熟产品具备核心竞争力,又具有良好的技术产品储备。
②行业空间:公司所处行业具备较大的成长空间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③公司治理:公司具备清晰的治理结构,对核心技术人员有良好的激励。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的策略。重点关注科技领域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公司;企业盈利前景广或成长空间较大的公司;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收益率曲线以及信用风险变化分析,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管理。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获取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和标的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管理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科技主题的界定
伴随全球主要经济体陆续进入低增长低利率时代,科技的引擎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具备科技能力并得以应用的企业会不断推动社会进步并改变人类的生活方式。布局科技、掌握核心技术的企业蕴藏巨大的能量,具备巨大发展潜力和潜在投资价值。而我国在经济转型、政策鼓励科技创新的时代大背景下,相关科技企业既会推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也会带来巨大投资机会。
科技主题主要是指与科技创新相关、其核心技术具备前瞻性、先导性和探索性。科技企业是指具备核心技术并在科技领域做前瞻性布局的企业,主题相关行业主要包括信息技术、电子通信、集成电路、半导体、新能源、新材料、互联网、云计算、高端制造、高端装备、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国防军工、航空航天行业。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