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相对稳定的资产配置策略,一般情况下将保持股票配置比例的相对稳定,避免因过于主动的仓位调整带来额外的风险。在具体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本基金将使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资金面和市场情绪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研究和预测,分析和比较股票、债券等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股票投资策略
1、本基金对红利主题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将甄选基本面良好且长期持续分红的公司,即以股息率作为核心选股指标,在A股和港股通标的股票中选取经营利润稳定、现金流强、长期持续现金分红、分红率比较高(综合考虑每股收益和红利支付比率)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本基金所定义的红利主题股票是基本面健康的、盈利能力较高、分红稳定或分红潜力大的上市公司。将使用过去三年分红的持续性、派息比例和股息率等指标对上市公司进行筛选,深度挖掘红利主题股票的投资机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股票可以入选主题库:
1)过去3年至少有2次现金分红;
2)当期股息率在上市公司中排名前二分之一;
3)经营稳健,分红行为正常,自身及所属行业基本面良好。
另外本基金通过对运用以上定量指标筛选出的股票进行所属行业分析、现金流分析、负债情况分析及分红意愿等基本面的研究,判断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派息意愿能否持续,并结合估值水平挑选出基本面良好且具有持续分红能力及潜力的优质股票,放入股票组合。在投资运作层面,本基金对所筛选出的优质红利主题股票进行长期持有,并积极参与持仓红利主题股票的股利分配,并且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力争将红利主题股票所得股息收入定期分配给基金投资者。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采用“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精选股息率较高、分红稳定、高质量并匹配合理估值的个股,挖掘质地优秀、具备长期价值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择估值合理、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较大成长空间的个股进行投资。
1)定性分析。本基金定性分析主要基于基金管理人的投研团队采用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法对拟投资公司的投资价值、核心竞争力、主营业务成长性、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能力、商业模式等进行定性分析,把握公司盈利能力的质量和持续性。
2)定量分析。本基金定量分析主要基于对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与估值指标的分析。财务指标上,通过观察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税后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现金流等指标,考察企业的实际业绩和经营情况,选择经营相对稳健、业绩具有支撑的企业。估值指标上,通过现金流贴现(如DDM、DCF)等模型计算“绝对估值指标”,同时考察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等“相对估值指标”,选择价值被低估、或者估值水平相对合理、与成长性相匹配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债性和股性,利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可根据新发可转债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参与可转债新券的申购。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债性,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红;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本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以上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