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相对稳定的资产配置策略,一般情况下将保持股票配置比例的相对稳定,避免因过于主动的仓位调整带来额外的风险。在具体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本基金将使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资金面和市场情绪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研究和预测,分析和比较股票、债券等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股票投资策略
(1)医疗创新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医疗创新主题公司,其中医疗行业是指主要从事医药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行业,涵盖预防、保健、诊断、治疗、康复领域的医疗全产业链条,包括化学制药行业、生物制药行业、中药行业、医疗器械行业、医疗诊断行业、医疗服务行业、医药商业。医疗创新主题公司是指医疗行业中主要经营活动涉及创新领域的上市公司,主要包括创新药物及产业链、创新医疗器械、创新医疗技术、创新医疗服务。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研发费用或研发费用率(研发费用率为研发费用除以营业收入)处于上述行业前三分之一。
1)创新药物及产业链:创新药是指在临床应用、分子结构、组方配伍、药理作用或生产工艺上具有创新或改良属性的药品,包括小分子药物、大分子生物药、疫苗、血制品、中药等。创新药产业链是指新药研发、生产、流通相配套的研发及生产外包服务(CRO/CDMO)、原料药、生产设备及耗材、销售代理公司等。
2)创新医疗器械:是指制造工艺、技术水平以及科技含量较高的医疗设备、器械和耗材,包括CT、核磁、超声、放疗、内窥镜、机器人为代表的诊断和治疗设备,以化学发光、分子检测为代表的体外诊断仪器及试剂,以骨科材料、植入性医疗器械、可穿戴设备、手术机器人为代表的治疗性耗材和器械。
3)创新医疗技术:是指新型诊疗技术、新型生产技术,包括免疫诊断、高通量基因测序、精准医疗、细胞治疗、合成生物学、工业微生物等。
4)创新医疗服务:是指新型医疗服务模式,包括创新药研发及生产服务、高端医疗服务、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医疗信息化、移动医疗、医药电商、医疗美容等。
未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相关行业范围可能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对医疗创新主题进行密切跟踪研究,履行适当程序后,适时调整医疗创新主题的界定,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策略和行业优选策略的大框架下,精选优质个股构建组合,力争最大化个股收益。在具体行业里个股的选择过程中,本基金将建立公司的备选股票池,通过对行业规模、行业发展驱动力、行业发展空间、行业所处生命周期阶段、竞争格局、公司发展阶段、公司治理、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力、研发投入、销售布局、激励机制、渠道状况、国际可比公司的历史经验等方面的综合考量,预测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速,结合估值水平,评估预期收益率以及风险收益比,选取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定价低于合理评估价值且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收益比占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3)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对医疗创新主题各子行业的综合分析,确定各子行业的资产配置比例。在各子行业中,本基金将选择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当各子行业与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调整。
(4)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也将采用上述行业选择和个股投资的策略,通过定量的方式来考察及筛选股票样本,同时基于分析研究,精选公司治理优良、竞争优势突出、行业前景光明、基本面良好、盈利稳定增长,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具有持续成长潜力的公司。
(5)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关注发行人有关信息披露情况,关注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谨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权重配置和标的选择。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
分红政策 |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