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策略 |
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及资金供需情况的研究,把握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利差水平、风险水平,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动态调整集合计划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力争为集合计划资产获取稳健回报。
债券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
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主要考虑的宏观经济政策因素包括:经济增长、就业、固定资产投资、市场销售、工业生产、居民收入等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重要指标,银行信贷、货币供应和公开市场操作等反映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以及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和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等反映通货膨胀变化情况的重要指标等。
(2)收益率曲线策略
通过对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期,相应地选择适当的组合期限配置,获取收益率曲线形变带来的投资收益。主要考虑的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包括:收益率曲线、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
(3)类属替换策略
通过对宏观、微观经济的研究,观察公司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信用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状况,对公司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信用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或收窄趋势做出判断;在预期信用利差将收窄时,主动提高信用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相应降低同期限国债的投资比例;在预期信用利差将扩大时,主动降低信用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相应提高同期限国债的投资比例;从而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个券优选策略
在以上债券资产久期、期限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5)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依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信用债进行筛选,买入并持有信用风险较低和溢价较高的信用债获取票息收益,并严格控制单只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本集合计划所指信用债,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不包含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范围和相应比例: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信用债的债项评级范围为AA+级及以上,其中债项评级AA+级的信用债投资比例不超过信用债资产的50%,债项评级AAA级的信用债投资比例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50%。
信用评级或跟踪信用评级时,债券发行人仅披露主体信用等级的,则参考相应的主体信用等级的级别。信用评级参考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不含中债资信以及穆迪、标普等外资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因资信评级机构调整评级等集合计划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投资信用债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投资比例的,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自行处理,不受10个交易日的调整限制,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可转债及可交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集合计划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20%。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对国债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现货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收益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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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进行收益分配。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取得的份额其运作期起算日和到期日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集合计划同一类别的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