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    型: | 成 立 日:--- | 存续期限:--- |
| 管 理 人: | 托 管 人: | 投资经理: |
| 规    模:--- | 管理人参与规模: |
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日为每周三,管理人在开放日前公布本投资周期的预期收益率(年化〕、本投资周期到期日及本期规模上限。委托人可以在开放日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若开放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周期固定为21个自然日,委托人只能在投资周期到期日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若投资周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 投资周期到期日,委托人未申请退出本计划的,委托人本金部分将自动滚入下一 个投资周期。当期投资周期产生的现金收益部分将在投资周期到期日分配给委托人。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根据客户在分红权益期(即投资周期)参与集合计划所获得的到期年化收益率R和同期业绩比较基准K提取业绩报酬。同期业绩比较基准K:X =预期年化收益率,预期年化收益率由管理人在集合计划当期申购开故日前公布,且在该投资周期内预期年化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波动而变化。 管理人业绩报酬在收益分配日或计划终止日按以下公式计提: (a)如果R>K,则计提管理人业绩报酬,管理人业绩报酬H为: H = (R-K) *100%*S*D/365 其中,S为集合计划中投资者参与份额;D为集合计划实际持有天数; (b) 如果R小于等于K,则不提取管理人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在业绩报酬计提日计提,由管理人在计提当日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计提指令,托管人于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将计提的业绩报酬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管理人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业绩报酬的责任。
以本金安全和收益稳定为目标,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品种,实现组合资产的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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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主要投资于低风险的短期金融工具及中长期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证券正回购、证券逆回购、剩余期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的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集合债等)、剩余期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的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资产支持票据等)、剩余期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的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有明确预期收益率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可作为资金借出方参与融资融券及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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