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    型: | 成 立 日:--- | 存续期限:--- |
| 管 理 人: | 托 管 人: | 投资经理: |
| 规    模:--- | 管理人参与规模: |
本集合计划成立前2年的开放期安排为:开放期为首个封闭期结束后的首5个工作日,供投资者办理参与、退出业务,如遇节假日顺延。 本集合计划成立满2 年之后的开放期安排为首个开放期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满2年后的首15个工作日,其中,前5个工作日可办理参与、退出业务,后10个工作日仅办理参与业务。之后的开放期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满3年和满4年后的首5个工作日,其中,前3个工作日可办理参与、退出业务,后2个工作日仅办理参与业务.
本集合计划成立前2年,管理入对委托人所持集合计划份额年化收益率超过3.5%的部分提取50%作为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成立满2年后,管理人对委托人所持集合计划份额年化收益率超过3.5%且小于等于26.5%的部分提取50%作为业绩报酬、同时对委托人所持集合计划份额年化收益率超过26.5%的部分提取100%作为业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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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逆回购、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参与股指期货投资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采用卖出和买入股指期货两种方向的套期保值策略。本集合计划股指期货套期保值的投资策略主要从套期保值的比率、基差、合约期限匹配、时机选择等方面进行考虑。 ( 1 )本集合计划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的具体步骤 ①确定套保额度 本集合计划主要根据以下三个因素确定套期保值额度: a.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本集合计划参与般指期货必须严格遵循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关于股指期货投资比例的限制, b 股票头寸买卖的灵活性. 如果本集合计划股票组合持有头寸较大,股票构成较为复杂,且持有的时间较长,具有较大的冲击成本,则套保额度相应扩大。 c 股票头寸受非系统风险影响的程度。如果本集合计划股票组合主要原担股市系统性风险,则将适当扩大套保额度,相反,如果股票组合受非系统性因素影响较大,投资组合的价值变动同股指的变动存在较大误差,则将相应降低套保额度. ②确定套保方向 本集合计划将运用卖出套保和买入套保进行套期保值。卖出套保主要适用于目前持有股票组合但会在未来某个时间卖出股票组合或者希望股票组合市值稳定,通过卖出期货合约防止股市下跌造成的股票组合损失.买入套保主要适用于通过买入期货合约规避股票组合买入成本的不确定性。本集合计划将在综合分析市场走势、股票组合价格变动趋势的基础上选择具体的套保方向。 ③确定合约交割月份 本集合计划在选择合约交割月份时,将根据股票组合交易的预计时间、合约成交的活跃程度以及各合约之间的相对价差来选择。 ④确定套保所需合约数量 在确定套保所需合约数量时, 本集合计划将首先计算股票组合中每只个股与沪深300 指数之间的F值,即每只股票与标的指数的相关度,在此基础上确定股票组合的β值, 然后再根据股指期货每手合约价值确定套保所需合约数量。具体计 算公式为套期保值所需股指期货合约数量=L (个股市值×个股对沪深300之β值) /股指期货每手合约价值。 (2) 风险控制 由于期货交易尤其是进行投机交易会涉及到对行情进行判断,因而存在着较高的市场风险,管理人会对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监管。严格控制投机交易的规模,不得超过管理人有关规定的规模进行交易,其次,管理人将对期货的风险敞口进行监控,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 (3) 责任承担 管理人的期货投资管理行为应当自觉遵守本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定中有关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因管理人超限交易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调整等违法违规行为而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管理人应赔偿。对于其他相关方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管理人不求担赔偿责任,但应代表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向过错方追偿.委托人同意并确认: 有关股指期货交易中各方的权利义务 及主约赔偿等事顷,以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与各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 4 ) 期货保证金的流动性应急处理机制 ①应急触发条件 管理人收到追加保证金及/或强行平仓通知后,管理人未有足够的现金资产及时追加保证金到位或预计难以按要求自行减仓时,触发期货保证金的流动性应急处理机制。 ②保证金补充机制 如出现保证金不足的情况时, 管理人将首先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市场上拆借资金; 如仍不能满足保证金缺口的,管理人将及时变现集合计划资产,变现时应重点考虑变现资产的流动性,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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