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    型: | 成 立 日:--- | 存续期限:--- |
| 管 理 人: | 托 管 人: | 投资经理: |
| 规    模:--- | 管理人参与规模: |
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分为参与开放期和退出开放期。参与开放期为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投资周期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及以后的两个工作日(管理人可视资金募集情况延期),委托人在参与开放期可以申请办理集合计划份额参与;退出开放期为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投资周期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委托人在退出开放期可以申请办理集合计划份额退出。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宣布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开放期的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运作实际需要设置临时参与、退出开放期。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按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3)在计划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 (4)在委托人退出和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5)在委托人退出和计划终止时,业绩报酬按委托人退出份额和计划终止时持有份额计算。如退出份额为一笔参与份额的一部分,则将该部分参与份额视为一笔参与份额进行核算。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在收益分配日、委托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管理人根据委托人当期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到期年化收益率R和当期业绩比较基准K计提业绩报酬。到期年化收益率按以下公式计算:到期年化收益率 = 当期集合计划累计净收益/(当期实际天数×当期集合计划份额)×365×100% 管理人业绩报酬按以下公式计提: (1)如果 R> K ,则计提管理人业绩报酬,管理人业绩报酬 H 为:H = (R–K)×100%×S×D/365其中, S 为委托人当期期初资产净值总额; D 为该投资周期实际天数 (2)如果 R ≤ K ,则不提取管理人业绩报酬。 3、业绩报酬支付: 业绩报酬在收益分配日、委托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计提,托管人于计提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相应资金从托管账户划拨至管理人指定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因管理人无法提供TA数据的原因,委托人、管理人与托管人达成一致,业绩报酬由管理人计算并复核,托管人不承担复核职责。
在充分考虑集合计划投资安全的基础上,以宏观经济和资产配置研究为导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基于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市场流动性等相关因素的综合分析,形成对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预期和判断,综合考虑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动态调整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以降低本计划资产的风险水平,提高本计划资产的收益水平。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境内依法发行 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 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 券(含超短融)、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 融资工具、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 金、债券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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