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    型: | 成 立 日:--- | 存续期限:--- |
| 管 理 人: | 托 管 人: | 投资经理: |
| 规    模:--- | 管理人参与规模: |
本集合计划每年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为连续的三个工作日,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日,具体以管理人在指定网站的公告为准。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对超出业务比较基准的收益提取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第一个封闭期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5.5%,此后各期的业绩比较基准以管理人发布的开放期公告中披露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准。如果符合业绩报酬提取条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于本集合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r为管理人公告的当期业绩比较基准。如果委托人持有每笔集合计划份额的区间年化收益率R小于或等于r,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如果委托人持有每笔集合计划份额的区间年化收益率R大于r,管理人将对超过部分的收益提取20%的业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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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合计划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金融企业发行债券(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可分离债、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ABN)、项目收益债以及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优先级、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逆回购、国债期货、利率互换等。以及法律法规或投资人允许投资的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金公司或其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对多)等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 若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出现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认为需要变更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或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以维护委托人利益为前提,提前向委托人公告并保持有异议委托人退出的权利,并与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或投资比例,并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变更将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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