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    型: | 成 立 日:--- | 存续期限:--- |
| 管 理 人: | 托 管 人: | 投资经理: |
| 规    模:--- | 管理人参与规模: |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为3至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在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管理人有权设置特别开放日并予以公告生效。 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每个封闭期结束,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各项费用之后,如集合计划实际年化收益率小于或者等于业绩报酬计提标准,则不计提业绩报酬;如集合计划实际年化收益率大于业绩报酬计提标准,则对超过业绩报酬计提标准部分的50%计提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于推广期/开放期前公告下一封闭期的业绩报酬计提标准。 集合计划实际年化收益率=(每个封闭期期末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封闭期期初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封闭期间累计分红)/封闭期期初集合计划单位净值*365/封闭期实际天数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管理人业绩报酬=(每个封闭期结束后集合计划实际年化收益率-业绩报酬计提标准)*50%*集合计划封闭期期初资产净值*封闭期实际天数/365 3、业绩报酬支付: 业绩报酬于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计算,或有计提和支付,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
通过积极的投资管理,主动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持有人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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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含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政策性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公开及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含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PPN、ABN)以及其他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回购、货币市场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含QDII债券型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债券型基金)、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主体、债项或担保方信用等级评级不低于AA,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低于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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