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策略 |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风险策略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进行资产配置。本基金战略配置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25%,同时结合各类资产的实际市场情况,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一定动态调整,高配当前被低估的资产、低配被高估的资产。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成长空间、行业集中度、公司内生性增长动力的判断,选择具备外延式扩张能力的优势上市公司,结合财务与估值分析,深入挖掘盈利预期稳步上升、成长性发生根本变化且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同时通过选择流动性高、风险低、具备中期上涨潜力的股票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动态优化股票投资组合,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集中性风险,保证股票组合的稳定性和收益性。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基金投资策略
在确定各类资产配置比例后,本基金将通过科学的基金筛选流程,精选基金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采用严谨的分析方法对基金进行研究,综合考察基金的指数代表性、业绩、风险、流动性、投资组合等多方面因素,并结合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的评价对基金进行筛选,挑选出符合该投资策略的基金。
(1)基金维度
首先,排除不满足养老目标基金投资要求的基金,以及因封闭等原因不便投资的基金。
其次,将基金做出细化分类,针对不同类型的基金,从不同侧重点进行挑选。
被动管理型基金:从指数代表性、基金规模、跟踪误差、超额收益、流动性、基金费率、交易成本等角度,筛选优秀的指数型基金。要求被投资基金跟踪的指数投资范围清晰;跟踪误差可控;相对业绩比较基准具备一定超额收益;申购赎回或交易满足FOF投资的流动性需求。
主动管理型基金:对于主动股票型和偏股混合型基金,主要关注基金在不同市场情形下的业绩表现、业绩来源、超额收益及其稳定性、投资风格特征及稳定性、回撤控制能力、风险收益特征、择时/选股能力等;对于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基金和偏债混合型基金,主要关注其业绩表现、收益来源、超额收益及其稳定性、回撤控制能力等。要求最近3年业绩排名在同类前1/2;基金经理形成稳定的投资风格,基金投资风格清晰稳定;具有一定的回撤控制能力和措施;基金换手率位于同类基金中低水平。
货币市场基金:主要考察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收益、流动性、整体费用等指标。
香港互认基金:主要考察互认基金的业绩表现、风险控制能力、投资区域、投资范围、交易成本等。要求中长期业绩表现优秀;具有一定的回撤控制能力和措施;投资区域和范围相对于国内普通股票型基金有一定差异;交易成本合理。
(2)基金经理维度
从定量和定性分析两个角度评价基金经理。定量分析方面,基于对所管理基金的深入分析,了解基金经理的业绩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及投资风格等。定性分析方面,分析基金经理的性格特征、逻辑思维和投资思路等因素,长期跟踪和了解基金经理的想法及组合操作方法,比较挑选优秀的基金经理。
对于主动管理型的子基金,其基金经理应该具备至少3年的投资管理经验,投资思路清晰、理念成熟,风格明确,最近3年管理业绩位于同期同类型基金前1/2。
(3)基金管理人维度
从公司的基金规模和数量、历史经营情况、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安排、研发和创新能力等角度,对基金公司进行定性分析。
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及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份额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