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策略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基金,将秉承稳健的投资风格,在控制整体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基金筛选策略是基金配置策略的基础,本基金所投资的全部基金都应是通过基金筛选策略选择出的标的基金对被动型基金和主动型基金将使用不同的筛选方法。
(1)被动型基金筛选策略
本基金所界定的被动型基金包括跟踪某一指数表现、某一价格或价格指数表现的基金。
对于被动型基金,本基金将综合考虑运作时间、基金规模、流动性、跟踪误差以及费率水平等指标,筛选出跟踪误差较小、流动性较好、运作平稳、费率水平合理的被动型基金纳入标的基金池。
(2)主动型基金筛选策略
本基金所界定的主动型基金是指除前述所界定的被动型基金外的全部基金。
主动型基金主要采用基金定量评价、基金定性评价等方法筛选标的基金。
1)基金定量评价
基金管理人从多个维度对主动型基金进行定量评价。结合主动型基金公开披露的数据,本基金将利用基金定量评价体系对基金的基本情况和投资业绩、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和投资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得到量化评价结果。
2)基金定性评价
除了基金定量评价外,本基金还将关注以下因素,对基金进行定性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的经营情况、管理情况、风险管理体系,基金经理的从业背景、投资框架、投资理念、投资策略、投资风格、组合管理方法和风险控制等。
3)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通过上述分析,本基金将筛选出投资风格相对稳定,投资价值相对较高的主动型基金纳入标的基金池。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行情、基金的定期报告等对标的基金池进行动态调整。
基金的配置方法
本基金的基金配置方法将采用核心-卫星策略,将基金资产划分为投资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核心组合以及投资其他管理人旗下基金的卫星组合。本基金投资核心组合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1)核心组合配置
在构建核心组合时,基金管理人将采用稳健的投资风格,长期资产配置将以债券型基金、非权益类混合型基金等为主。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宏观与微观经济、市场与政策等因素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济与市场发展情况,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核心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具体的基金配置方法上,基金管理人将以标的基金池中的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基金为样本空间,选择具备长期投资价值、风格稳定、逻辑自洽的标的进行配置。
(2)卫星组合配置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市场及基金运作情况配置其他管理人旗下的基金作为卫星组合,对核心组合形成补充。在构建卫星组合时,基金管理人将以标的基金池中的非管理人旗下基金为样本空间,综合考虑收益水平、风格稳定性、与管理人旗下基金的互补性、流动性等因素进行配置。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配置卫星组合或选择不配置卫星组合,基金资产并非必然配置卫星组合。
股票及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适度参与股票(含港股通股票)、债券投资,以便更好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主要对股票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从而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个股;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投资机会,在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来追求基金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