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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地产及许家印的顶格处罚落地 会否影响债权人债务清偿?
5月31日,中国证监会网站显示,近日,证监会依法对恒大地产债券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恒大地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41.75亿元,对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许家印处以顶格罚款4700万元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恒大地产与许家印被处罚,是否会影响债权人债务清偿?在业内人士看来,一般私法债权人可以主张自己的债权优先于证监会的罚款进行清偿。
顶格罚款,为开展债券市场统一执法以来最严尺度
今年3月18日,恒大地产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由于涉嫌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拟决定对恒大地产处以41.75亿元的罚款,并决定对公司时任董事长许家印、中国恒大集团时任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夏海钧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如今,随着证监会公告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决定书》),关于恒大地产与许家印等人的处罚也终于落地。
《决定书》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恒大地产欺诈发行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恒大地产、钱程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其他当事人(夏海钧除外)均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于2024年4月16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对于五位恒大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决定书》显示,证监会不予采纳。证监会称,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证监会认定,2019年至2020年期间,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及利润,致使在交易所市场公开发行债券存在欺诈发行,所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恒大地产还存在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等行为。
证监会依法对恒大地产欺诈发行债券行为按照其所募集资金的20%进行处罚,对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顶格罚款,为开展债券市场统一执法以来的最严尺度,既依法从重从严惩处财务造假,又充分考虑恒大地产债券规模及“保交房”攻坚战等全局性工作,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同时,证监会正在推进对相关中介机构的调查。
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称,此次证监会同时推进对相关中介机构的调查,也意味着对相关机构的查处工作还在继续。
此前,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曾发布公告称,其注意到一份举报信流传并获媒体广泛报道。该举报信就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即普华永道香港)的质量管理系统,以及对中国恒大集团进行的审计素质的潜在缺失表达严重担忧。
香港会财局表示,鉴于指控的严重性,为了保障投资大众及对上市实体进行审计所涉及的更广泛的公众利益,维护公众对会计专业诚信的信心,会财局有责任展开调查。当发现有任何失当行为或违反《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的情况,会财局将毫不犹豫对涉事的事务所及个人采取严厉的执法行动。
严跃进表示,此前中央已经发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这也说明后续房地产领域,在防范化解风险方面,会强调权责方面的严查。尤其是本轮楼市调整中,一些高风险和违法操作势必会面临严管。监管执法“长牙带刺”、有棱有角,显然会更好落实“秋后算账”。而恒大的例子并非只是一个警示,而是一个开始。预计最近两年出险情况严重、引起较大的债务违约和保交房问题的房企,都会面临被严查的情况。这一步体现房地产金融风险严管严查的导向。
2020年虚增收入3501.57亿,恒大地产涉三项违法违规行为
恒大地产与许家印为何被处罚?
恒大地产与许家印等一众管理人员被罚背后,有哪些具体违法违规行为?
《决定书》显示,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方式实施财务造假,2019年虚增收入2139.89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50.14%,对应虚增成本1732.67亿元,虚增利润407.22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3.31%;2020年虚增收入3501.57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78.54%,对应虚增成本2988.68亿元,虚增利润512.89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86.88%。
同时,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恒大地产2020年5月26日发行20恒大02债券,发行规模40亿元;2020年6月5日发行20恒大03债券,发行规模25亿元;2020年9月23日发行20恒大04债券,发行规模40亿元;2020年10月19日发行20恒大05债券,发行规模21亿元;2021年4月27日发行21恒大01债券,发行规模82亿元。
恒大地产在发行上述债券过程中,公告的发行文件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存在欺诈发行。
此外,恒大地产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其中,恒大地产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的情况;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业内:清偿顺序方面,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
市场关心的是,这笔罚款是否会影响债权人的债务清偿?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律师表示,恒大地产可谓是债台高筑,其债权人一般都属于民事方面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在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务、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之后,而证监会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并不属于前述款项。因此,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的通知》第四条第28款之规定,在清偿顺序方面,可以遵循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在破产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因此,对于一般私法债权人而言,都可以据此主张自己的债权优先于证监会的罚款进行清偿。”王玉臣说。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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