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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新增三个量化指标
5月25日,银保监会下发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新引入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等三个量化指标。《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新引入三个量化指标。其中,净稳定资金比例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适用于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匹配率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二是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对部分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合理优化,强调其在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的运用。三是细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要求,如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融资管理等。
该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流动性办法(试行)》)自2014年3月实施以来,在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利率市场化、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不同类型银行在业务模式、复杂程度、资产负债结构等方面的差异逐步显现,对流动性风险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订《流动性办法(试行)》能更好地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夯实流动性风险管理基础,提高风险抵御能力,服务实体经济,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
银保监会表示,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定性要求,根据商业银行特点设定了差异化的定量监管标准,并提出了统一的多维度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工具,构建了较完备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
据介绍,为避免对银行经营及金融市场产生较大影响,根据新监管指标的不同特点,《办法》合理安排了实施时间。在新引入的三个量化指标中,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与《办法》同步执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采用分阶段达标安排,商业银行应分别于2018年底和2019年6月底前达到80%和100%。流动性匹配率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20年前暂为监测指标。
此外,《办法》还赋予资产规模新增到2000亿元的银行有一定的缓冲期。考虑到银行资产规模总体持续增长、但个别时期有所波动的情况,对于资产规模首次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在首次达到的当月仍可适用原监管指标。自次月起,无论资产规模是否继续保持在2000亿元以上,均应适用针对2000亿元以上银行的监管指标,即2020年前为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和流动性比例,2020年后为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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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DF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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