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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从业者!执业规范明确 证券从业资格管理大调整 建立3类名单 基金从业也明确

2022年05月11日 00:06
来源: 券商中国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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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从业者看过来,从业规范发布。

  5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分别发布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简称《管理规则》)和《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简称《基金规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要求进行了调整,创新了自律监管方式。

  证券从业资格管理方式大调整

  《管理规则》共九章四十八条,就执业要求、水平评价测试、培训、登记管理、信息管理、执业行为规范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体现自律管理补位行政监管的分工协作安排,相应调整资格管理方式为初始登记与持续记录方式,体现由事前管理向事中行为管理、事后自律约束为工作着力点的工作框架转变。

  创新自律管理方式,在自律措施方式的基础上,运用人员名单分类管理、示范案例警示、执业声誉信息管理等形式,体现以执业声誉为核心的激励约束管理方式新探索。强化执业行为规范,针对近年来的从业人员违规情形,进一步完善禁止行为规定和基本行为规范,体现负面行为约束和正面行为倡导并重的导向。

  五方面调整,全部证券从业人员需注意

  具体来看,《管理规则》明确五方面的调整。

  一是明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道德品行、专业能力要求。将道德品行要求落地落实,进一步细化明确专业能力要求;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调整为非准入型的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丰富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方式。

  二是建立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和执业声誉管理体系。明确登记管理流程,包括登记人员范围、登记信息、登记要求及持续记录等;明确信息管理流程,包括信息内容、报送要求及拟聘人员信息查询等。

  三是完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围绕“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提出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专业审慎等基本执业要求;明确不得涉足非法证券活动、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从事投资、损害职业声誉及行业声誉等执业底线。

  四是强化证券公司主体责任与内生性有效管理机制。要求证券公司审慎调查拟聘用人员的从业经历、执业情况、诚信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要求证券公司从制度建设、道德建设、执业行为约束等多方面强化人员内部管理。

  五是建立健全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自律管理体系。协会建立人员名单分类机制、案例示范警示机制、差异化管理机制等,强化人员分类管理和声誉约束;加强事中事后自律管理,明确自律监督检查要求、内容及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形等。

  中国证券业相关负责人表示,从业人员是指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既包括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资产管理,以及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托管等业务和管理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合规、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稽核审计、信息技术、结算等所有与证券业务相关的中后台及内部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长、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从业人员。

  另外,证券公司子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员,证券评级机构的相关人员,其他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业务规范明确比照证券公司相关人员管理的人员,应当比照证券公司相关人员适用《管理规则》有关规定。

  证券从业水平评价测试不是准入型考试

  《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掌握证券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是评测相关人员是否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备所需专业能力的方式之一。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管理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可以不参加相应的水平评价测试。

  针对登记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资格管理是事前准入管理,登记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督。与资格管理相比较,登记管理更加突出专业水平与执业行为并重的要求,是由事前资格管理向事中行为管理、事后自律约束为着力点的管理方式转变。

  在登记管理模式下,相关人员是否符合从业条件由公司综合各方面情况作出判断。公司应对拟聘人员的从业经历、执业情况、诚信情况等进行审慎调查,确认符合从业条件的,即可先执业,再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向协会办理登记。协会对登记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从业条件进行事后核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登记人员进行持续动态管理,要求证券公司按规定报送相关人员的执业情况、培训情况、违法违规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处分措施情况、诚信情况、内部惩戒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及其他执业声誉情况等。协会建立执业信息库,对以上情况进行持续记录并予以公示,形成执业声誉管理体系,完善执业声誉约束机制。

  对证券从业人员建立3类名单

  根据《管理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人员分类管理名单,根据行业人员执业情况、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情况、处罚处分措施情况、诚信情况及其他执业声誉情况等,建立并公布三类名单:

  一是保荐代表人等专项业务人员综合执业信息分类名单(A名单),

  二是水平评价测试未达到基本要求,由公司验证专业能力水平人员名单(B名单),

  三是最近3年受过中国证监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有关处罚处分措施人员名单(C名单)。

  协会根据分类管理名单,从执业检查、持续培训等方面对相关人员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安排。

  《管理规则》提出了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专业审慎、廉洁自律、严守秘密、防范利益冲突、公平竞争等基本执业行为规范,突出强调了应当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落实廉洁从业各项要求;同时明确了执业底线,尤其明确不得有发表不当言论、违反公序良俗等损害职业声誉、行业声誉的行为。明确要求行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定。

  《管理规则》明确证券公司对人员执业行为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执业行为规范和问责措施,加强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和监督,在相关人员出现违规行为时,及时进行自查,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报告。协会进一步强化对行业人员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督、执业检查、违规处理,并形成声誉约束机制,加大声誉约束力度。

  后续证券业协会将发布相关细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于近期发布水平评价测试、培训、执业声誉信息管理等相关规则。优化升级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建设适应登记管理、执业声誉管理的智能化自律管理系统及执业信息库,便利公司执业登记、信息报送、信息查询等日常工作,同时为构建行业人员专业水平、专业责任、职业道德持续评价机制提供系统支持。

  另外,满足规定条件的境外证券专业人才可以通过所在公司按照特别程序向协会办理执业登记,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协会将香港、台湾地区证券从业人员申请从业资格、执业证书程序调整为办理执业登记程序。符合相关条件的香港居民、台湾同胞可以按照简化程序办理执业登记。

  基金从业人员要求明确,后续将细化规则

  《基金规则》包含公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经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各类基金服务机构等,实现了对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经营机构全覆盖。人员范围则根据不同机构类型中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具体岗位进行了详细列举,并以兜底条款衔接未来因行业发展出现的新的从业人员群体。

  注册从业资格的人员需要具备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通过从业资格考试;已被机构聘用;最近三年未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不存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五年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未被金融监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禁入措施,或者执行期已届满;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国家对外开放政策安排和证监会规章授权,对可以豁免从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适用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同时申请人通过协会组织的专项培训并认定合格的,自合格之日起两年内,视同临时具备从业资格注册有关条件。

  《基金规则》强调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业务活动中应当坚持遵守忠实、审慎、守法合规、利益冲突管理、信息披露、适当性、公平竞业以及保密义务。特别是应当自觉维护个人职业声誉以及所在机构和行业的声誉,践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相互尊重、公平竞争,廉洁从业。

  《基金规则》还规定了协会对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职能。明确了机构及从业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构调查或检查的,协会可以暂停受理其从业资格管理有关事项。针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协会可以对机构及从业人员采取纪律处分。

  中国基金业协会表示,下一步将围绕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工作,制定修订考试管理、培训管理相关的自律规则,进一步完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自律规则体系,提升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规范水平,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发展。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原标题:@金融从业者!执业规范明确,证券从业资格管理大调整,建立3类名单,基金从业也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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