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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萝卜章!这名大行支行副行长私刻公章 以理财之名诈骗他人800万 获刑13年后终于被终身禁业

2024年04月15日 12:31
来源: 财联社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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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证明,无论以何种理由伪造银行公章,并以理财之名骗取他人钱财,其后果都非常严重。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披露,时任工商银行乌鲁木齐钢城支行副行长郭继轩,因为对该行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事项负有责任,被终身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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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上午,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这又是一起银行人私刻公章,以理财之名骗取他人数百万钱财的典型案例。目前,当事人郭继轩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中除实施合同诈骗的郭继轩被判有期徒刑之外,受害人龚某后续还坚持以表见代理为由起诉工商银行乌鲁木齐钢城支行,要求银行偿还其800万委托理财款。不过法院二审和再审裁定均驳回其请求。

  私刻公章 支行副行长骗取他人800万偿还个人债务

  近日,监管部门的一纸终身禁业罚单,揭开了一桩尘封多年的金融诈骗案。

  据权威文书披露,郭继轩,男,1979年出生于乌鲁木齐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某大行乌鲁木齐钢城支行副行长。

  据悉,2015年1月,郭继轩冒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以下简称支行)的名义,与龚某签订虚假理财委托代理协议,骗取龚某800万元。

  据龚某自述,郭继轩系支行副行长,他以副行长的身份让其投资理财。2015年1月5日,自己在郭继轩的办公室与其签订了《理财委托贷款代理协议》和《理财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其在协议上签了名。该理财协议书已提前拟好,并盖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钢城支行"印章。

  据龚某介绍,上述协议主要内容为由该行代龚某理财,期限三个月,月息0.9%。协议签订后,龚某按照郭继轩的要求将800万元打入指定账户。但是,理财期限到后,郭继轩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返还本金及利息。此后,龚某委托他人报案。2016年9月28日,郭继轩被逮捕。

  法院一审认定,郭继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与他人签订虚假理财协议的手段,骗取他人8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郭继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其诈骗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其退赔,发还被害人龚某。

  郭继轩上诉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依旧维持原判。

  新疆高院同时强调,首先,工商银行钢城支行并无该理财协议中记载的相关业务,郭继轩作为该行副行长,在明知无此业务的情况下,仍虚构事实,冒用银行名义,使用伪造公章,与被害人签定虚假协议,并收取理财费用,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至于虚假的协议书和公章来源,以及郭继轩与被害人相识原因,均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其次,关于本案赃款去向,系郭继轩犯罪既遂后的个人处分行为,赃款是否由他人占有亦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

  受害者起诉涉案支行被驳回 法院认定表见代理不成立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郭继轩被判刑后,受害人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钢城支行偿还龚某理财委托款800万元并支付理财委托款利息。那么,如何看待郭继轩的行为和所在银行的关系呢?银行应不应该为郭继轩的诈骗行为买单呢?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在文书中,上述大行新疆分行营业部钢城支行说明证实,钢城支行未办理过理财委托贷款业务,故未委托郭继轩与他人签订相关代理协议。

  而相应文检检验鉴定书证实,《理财委托贷款代理协议》及钢城支行《证明》落款加盖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两枚印文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样章印文件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而郭继轩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供称,其利用银行副行长的身份取得龚某的信任后,冒用单位名义与龚某签订《理财委托贷款代理协议》,协议的原本是高星提供的,所盖单位公章系高星伪造,该款由其支配并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与龚某签订的理财协议根本未履行。

  据悉,龚某起诉后,一审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此案。一审法院指出,依据现有证据,龚某与工行钢城支行之间不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此外,本案经刑事判决书认定,工行钢城支行从未开展过委托理财贷款业务,龚某涉案资金并未入银行账户。龚某在轻信郭继轩银行副行长的身份的情况下,主观上追求高利率,对于本案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与过失,故郭继轩实施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行为。最终,法院驳回龚某要求工行钢城支行偿还理财委托款80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院二审指出,郭继轩与龚某签订的《理财委托贷款代理协议》中受托人名称“新疆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钢城支行”与加盖印鉴中载明名称“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明显不一致,且工行钢城支行从未开展过委托理财贷款业务,涉案资金也未进入工行钢城支行。龚某对于以上情况均未予审查,轻信郭继轩工行钢城支行副行长的身份,对于本案损失的发生存在过失,因此不能认定郭继轩实施的犯罪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行为。最终,二审依旧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财联社)

(原标题:又见萝卜章!这名大行支行副行长私刻公章,以理财之名诈骗他人800万,获刑13年后终于被终身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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