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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定增猫腻多 背后有何玄机

2024年04月22日 00:59
来源: 深圳商报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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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通证券、中信证券、中核钛白实控人等因参与定增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等被证监会重罚,关于上市公司定增背后的各种套路再度引发了市场的关注。记者近日在调查采访时发现,上市公司定增背后存在不少玄机,包括融券套利、保底协议等。对此,业内人士认为,部分定增涉嫌利益输送,违反市场公平公正原则,监管层应予以打击。

  随着海通证券中信证券中核钛白实控人等因参与定增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等被证监会重罚,关于上市公司定增背后的各种套路再度引发了市场的关注。记者近日在调查采访时发现,上市公司定增背后存在不少玄机,包括融券套利、保底协议等。对此,业内人士认为,部分定增涉嫌利益输送,违反市场公平公正原则,监管层应予以打击。

  定增也能无风险?

  定增通常面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更多的是机构、大股东参与。定增的特点在于发行价往往有一定的折扣,一般为市场价的10%到30%之间。然而,一旦解禁后股价跌破定增价,就意味着参与定增的机构出现亏损。为了避免出现亏损,部分机构采取了定增融券套利策略。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过去几年通过高折价定增、再借助转融券进行套利,早已经是定增市场不公开的秘密了。

  定增融券套利具体操作方法是:机构确定要参与某家公司的定增,先提前对接券商,通过转融券向大股东等借券,在参与定增前后在二级市场卖出同样数量的股票,定增股解禁后将其还给大股东。也就是说,在6个月的锁定期解禁后,不管股价是否跌破定增价,参与方均可盈利。

  如果定增价较市价打八折,在定增前后按市价融券卖出,则半年可以锁定20%的利润(年化收益40%)。在定增股解禁后,机构再把手里的券还给大股东。由于券商的融券年利率一般在5%~8%之间,所以综合年化收益在32%~35%之间。

  “比如某公司股价10元,机构以八折即8元的定增价参与了1000万股定增,该机构将从大股东手里借来的1000万股以10元价格融券卖出,这样就提前锁定了利润。等半年后定增股解禁,即使股价跌破定增价,该机构将定增股1000万股还给大股东,就可实现无风险套利。”北方一家券商投行人士表示。

  对此,深圳一家私募基金人士对记者表示,机构拿到定增的股票后,在锁定期内无法卖出,但可以通过“借入”大股东的股票,即大股东通过转融通的方式“借出”股票,然后机构“融券”后随即卖出。随后,机构既可以在低位买回股票还券,也可以等定增股份解禁后还给大股东。“大股东提供券源,一方面是因为手中持有的股票不会轻易抛售,出借还能获得利息。”他表示,“另一方面,大股东也希望通过借券来吸引部分机构参与定增。”

  融券套利有哪些特征?

  记者调查发现,涉嫌定增融券套利的案例大多具有以下特征:在定增前后原始股东开展转融券,融券余量、融券余额较此前激增,而定增解禁后不久融券余额、融券余量均快速回落。

  从目前来看,部分公司定增存在融券套利的嫌疑。以某资源股为例,公司去年6月下旬完成定增,7月中旬公司股东宣布参与转融券业务,定增股7月下旬上市。在定增前后,公司融券余额与融券余量激增。

  具体来看,去年5月,公司每日融券余额均不超过4000万元,6月下旬融券余额增至7000万元以上。从7月中旬至7月底,公司融券余额先后突破1亿元、2亿元、3亿元,融券余量也从5月的不足千万股激增至逾8000万股。

  今年1月下旬,该笔定增股解禁。在定增解禁后一周,公司的融券余额快速回落至不足2000万元,融券余量也大幅下降至不足600万股。

  再以某农业公司为例,公司2021年1月初宣布大股东参与转融券业务,2月初公司完成定增,3月初定增股上市。

  在2021年1月下旬前,公司的融券余额仅几十万元,完成定增后融券余额激增至最多6000万元以上,融券余量也从几万股激增至700万股以上。2021年9月初,公司定增股解禁,当月公司融券余额大幅下降至不足300万元,融券余量也降至不足50万股。

  “一般来说,机构要做融券套利会在定增前后融券,然后解禁后还券给大股东,”上海一家私募人士表示,“这样就可以在半年左右的时间实现无风险套利。如果体现在融券余额上,就是定增前后融券余额大增,解禁后不久融券余额大降。”

  从融券套利的参与方来说,保荐机构、上市公司大股东、参与定增机构等为违法合伙方。在中核钛白定增案件处罚中,证监会对中核钛白实控人、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均予以重罚。

  去年10月中旬,监管层宣布调整优化融券相关制度。其中规定,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公司股票,这意味着定增融券套利违规。

  保底协议违反公平原则

  除了通过融券套利,部分机构参与定增时为了降低风险,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签订兜底协议,要求大股东承担“保本保收益”的义务,通过现金补偿、回购股份等方式来实现对投资方的保障,俗称“定增保底协议”。

  “保底协议基本都是一些定增发不出去的公司。”华南一家TMT公司董秘对记者称,“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保底定增提高了发行成功的可能性。对于参与方来说,保底定增使其以较小的风险获得保底收益。前些年公司定增也有机构提出了保底要求,但我们明确拒绝了。”

  “大股东的承诺有时不靠谱,弄不好还要对簿公堂。”上述深圳私募基金人士表示。

  2022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再融资过程中,对于投资方利用优势地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股东订立的“定增保底”性质条款,因其赋予了投资方优越于其他同种类股东的保证收益特殊权利,变相推高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违反了证券法公平原则和相关监管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

  对此,上海一位证券律师表示,对于投资方来说,保底定增具有保本保收益、差额补足等特点,因此也被看作是一种“明股实债”的融资方式。保底协议扰乱了资本市场的定价和股权融资功能,也妨害公平公正原则。

  记者在走访时了解到,定增保底协议除了上述的单向保底承诺,还有一类是双向保底协议,即解禁时投资者收益超过约定收益,投资者需要将超过部分的收益按一定比例与大股东分成。

  此外,在定增过程中,上市公司在定增前刻意打压股价,以利于参与方低价参与定增。还有的公司在定增解禁前后有意推出高送转、大订单等利好消息,配合参与方高位出货。在此过程中,参与定增方为感谢上市公司配合,会给予高管一定的回报。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

(原标题:上市公司定增猫腻多 背后有何玄机)

(责任编辑: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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