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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科技私募子公司两宗违规 未对某投资者风险测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江苏光一贵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显示,经查,江苏光一贵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贵仁基金”)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光一贵仁基金办公地址、员工、实收资本变更及分支机构设立,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规范。管理人募集过程中未对南京光一版权云大数据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现对光一贵仁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光一贵仁基金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运作,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光一贵仁基金为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一科技”,300356.SZ)全资子公司。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江苏光一贵仁股权投资基金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光一贵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办公地址、员工、实收资本变更及分支机构设立,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规范。管理人募集过程中未对南京光一版权云大数据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运作,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9月23日
(责任编辑:DF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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