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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一周内两度出手!两家国际银行合计被罚2800万港元 专家建议罚款应用于补偿投资者
短短一周内,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连续出手,对两家国际银行开出罚单。
8月26日,香港证监会与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联合通报,对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HSBC)作出谴责并罚款420万港元,因其2013年至2021年间发表的研究报告存在披露缺失。
两日后的8月28日,香港证监会再度出手,对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 Aktiengesellschaft, DB)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2380万港元,原因涉及多收客户费用、错误分配产品风险评级及研究报告披露失实等多项违规。
近日,香港中文大学全球经济及金融研究所常务所长庄太量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每经记者”)采访时指出,研究报告中若涉及股票或基金推荐,必须充分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这是持牌机构的基本合规要求。此外,他就监管处罚方式提出建议,认为“罚款不应简单作为违规成本”,而应用于补偿投资者,以真正维护市场公平。
汇丰研究报告违规长达8年,影响面广泛但客户未受损
据香港证监会与金管局联合通报,汇丰银行在2013年至2021年期间发表的香港上市证券研究报告中,未披露或错误披露其与多家公司之间的投资银行业务关系,违反相关披露规定。违规行为持续时间长达八年,估计涉及研究报告超过4200份。

香港汇丰银行,图片来源:每经实习记者李旭馗摄
8月27日,汇丰银行方面书面回应每经记者采访时称,汇丰银行在数年前发现相关问题,随即主动向香港证监会及金管局汇报,并已采取措施完善系统与监控机制,“确保符合相关合规要求,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香港证监会指出,“汇丰没有以适当的技能和小心审慎的态度行事,亦没有设立有效的系统及监控措施,以确保遵循披露规定及其研究报告中披露内容的准确性”。
此次调查由汇丰银行主动汇报后启动,金管局与香港证监会合作开展。香港证监会表示,在决定纪律处分时已综合考虑多项因素,包括:无证据表明客户因披露问题遭受实际损失,汇丰已主动审查并识别违规根本原因及范围,采取了系统性整改措施以加强合规管控,并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监管机构。
汇丰银行方面还向每经记者强调:“汇丰环球研究将一如既往为客户提供行业领先的独立分析和投资观点”。
当每经记者进一步就相关细节进行追问时,汇丰银行方面表示“没有更多信息可以分享”。
德意志银行研报多收费用、评级错误与披露遗漏并存
相比于汇丰的单一类型违规,德意志银行的问题更为复杂多元,涵盖前中后台多个业务环节,违规时间跨度最长达11年。
一是多收客户费用情况严重。据香港证监会调查,德意志银行在不同时段因流程漏洞和执行失误,导致多收客户费用合计约3900万港元。具体包括:未对39个投资账户采用约定费率、错误估值导致92名客户被多收托管及管理费,以及因外包供应商疏忽及内部监控缺失致使32名客户被多收基金相关费用。
二是产品风险评级系统性错误。在2012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德意志银行错误地对40只交易所买卖基金(ETF)分配了较低的风险评级,影响93名客户和265宗交易。更严重的是,在修正评级后发现有10宗交易存在风险错配,即所售产品风险高于客户所能承受的水平,直接涉及适当性管理这一投资者保护核心问题。
三是在研究报告披露方面存在缺失。与汇丰银行类似,德意志银行在2014年9月至2021年9月期间发布的共1851份报告中,未披露其与多家香港上市公司的投行业务关系,原因同样是内部研究披露系统未全面纳入相关投行服务委托,显示出投行与研究业务之间的信息隔离机制存在缺陷。
香港证监会强调,德意志银行未能以适当技能和审慎态度行事,也未准确维护客户最佳利益。但同样考虑到该行已审查违规根本原因、加强内控、全额退款3900万港元予受影响客户,属“无心之失”且积极配合调查,故作出相应处罚。
8月31日,德意志银行方面向每经记者表示:“我们欣然看到公司借此契机将遗留问题彻底解决。公司已经解决了相关问题并加强了内部控制,以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有专家称监管处罚不应“以罚代管”,罚款可用于补偿投资者
庄太量向每经记者分析指出,研究报告中若涉及股票或基金等产品的推荐,必须充分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这是持牌机构的基本合规要求。
他表示,撰写报告时若推荐某只股票,而机构自身或关联方恰巧持有该股票,抑或与其他投资银行存在业务往来,均可能构成利益冲突。“香港作为信息高度透明的市场,持牌机构有责任披露清楚这些关系”。
庄太量认为,从操作层面而言,单个研究团队或分析师未必能够全面掌握银行其他业务部门(例如投行或基金板块)与所覆盖企业之间的全部关联,因此需要更高层级的管理机制进行统筹和核查,以避免披露遗漏。
对于近期汇丰银行与德意志银行接连因研究报告披露问题被处罚的现象,庄太量表示这类情况在业内“未必是孤例”,可能存在其他未发现的类似违规。
早在2019年6月,香港证监会就曾对Credit Suisse (Hong Kong) Limited和Credit Suisse AG(以下统称为“瑞信”)作出公开谴责,罚款共计280万港元,原因是瑞信没有在某些于2006年至2016年8月11日期间所发表有关香港上市证券的研究报告中,披露其与相关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关系。
庄太量并不赞成监管机构过度依赖罚款作为处罚手段,“违规操作得到的收入属于犯罪所得,罚款本质上是将违规成本化,反而会削弱阻遏作用”。
庄太量建议,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即便处以罚款,罚款所得也应当用于补偿受影响的投资者,而非直接成为监管机构的运营资金。可以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这样既维护了公平,也避免了外界对监管“以罚创收”的质疑。
对于“违规机构自行向香港证监会汇报研究报告存在的问题”的解释,庄太量认为其背后动机复杂,可能是内控机制发现后主动报告,也不排除内部举报的可能,实际情形难以一概而论。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原标题:香港证监会一周内两度出手!两家国际银行合计被罚2800万港元 专家建议罚款应用于补偿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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