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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充真”、滥用食品添加剂、销售过期食品—— 这些校园食品安全情形不容忽视
校园食品安全关乎广大学生健康成长,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最高人民法院11日发布8个涉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涵盖了从食材供应商、供餐饭店、食堂经营者到监管主体,从食品标签、保质期到伪劣食材、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不同主体、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涉校园食品安全案件。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一系列食品安全领域司法解释,不断完善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法网。其中,针对中小学校园及其周边“五毛食品”突出的问题,在《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将“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销售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校园食品安全和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特殊保护。
针对“以假充真”、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危害校园食品安全犯罪,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从严惩处。在食材供应商罗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中,罗某用鸭肉卷冒充牛肉卷,向某大学餐厅等餐饮机构供货,销售金额达12万余元,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在侯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侯某因滥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造成学生集体严重食物中毒,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校园周边的食品安全问题,同样不容忽视。在颜某诉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案中,颜某接孩子放学时,在学校附近某超市花4元为孩子购买了1袋零食,发现过期后要求该超市赔偿未果,便诉至法院。“某超市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给颜某,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按价款10倍计算的赔偿金不足1000元,应按1000元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法院审理后判决,该超市退还颜某货款4元,另赔偿颜某1000元。最高人民法院介绍,本案判决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惩治作用,提高违法成本,有力震慑在校园周边向学生出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有利于营造学生安全、家长放心的消费环境。
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反映出的监管漏洞,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校园食品安全违法问题共防共治。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法院办案时发现,校园餐中标企业与其他未中标企业共同经营校园配餐项目,但监管部门只对部分主体进行处罚。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全面履行监管责任,有力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者逃避食品安全责任的“金蝉脱壳”行为。
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融合贯通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全方位加强对校园食品安全的司法保护,积极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校园食品安全治理格局。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原标题:“以假充真”、滥用食品添加剂、销售过期食品—— 这些校园食品安全情形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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