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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丰富破产制度工具箱 优化司法流程解退出难题

2025年09月19日 01:48
作者:贺觉渊 江聃
来源: 证券时报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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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18年后,企业破产法迎来首次“大修”。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9月8日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近日全文公开,征求意见。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草案在现行企业破产法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本次修订贯彻了现代化破产法理念,揭示破产法不单是程序法,还是市场经济退出基本法,以及防范化解处置重大风险的重要制度工具。”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在李曙光看来,本次修订草案既回应了实践需求和风险挑战,补齐了现行制度短板;又顺应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破产法发展方向,为未来制度发展预留了接口。修订草案重点解决了运用破产程序意愿低、破产程序执行难、金融机构等经营主体退出难等问题,并完善破产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以及重整等制度,丰富了破产制度工具箱。

  全面修改现行法律

  破解实践难题

  证券时报记者:本次修订草案新增和修改条款较多,您认为本次修订有哪些特点?

  李曙光:现行企业破产法施行18年来,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治理“僵尸企业”和产能过剩、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也积累了一些与实践不适应的短板。因此,修订草案在现行企业破产法12章136条的基础上扩展至16章216条,新增和修改条款超过160条。

  修订草案主要解决了运用破产程序意愿不强、程序执行存在薄弱环节、“府院协调”机制未能有效落地等企业破产法实施中的突出问题。通过完善破产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以及重整等制度,新设合并破产、金融机构破产等章节,丰富了破产制度工具箱。

  另外一个亮点是有限度地打开了个人破产的窗口。允许连带个人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进行债务清理,这体现了稳中求进的修订思路。

  首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

  作出差异化安排

  证券时报记者: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庞杂,本次修订草案新增的“金融机构破产”专章如何体现金融机构特殊性?

  李曙光: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在金融风险处置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占据核心地位,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是修订草案的亮点之一。针对金融机构的公共性、涉众性和风险外溢性等特征,修订草案作了差异化安排。

  首先,修订草案扩展了适用范围。例如,现行的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次修订草案在上述列举金融机构的基础上,新增了信托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并以“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为兜底,为将来新型金融机构的纳入预留空间,契合“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的顶层设计。

  其次,修订草案设置了特殊债权清偿规则。为最大限度保护金融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修订草案第200条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各类行业保障基金在偿付或者受让后的追偿权或债权,可以取得与被偿付主体相同的清偿顺位。这能最大限度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为处置金融风险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证券时报记者:如何在前端防范金融风险?除了修法,还需哪些配套?

  李曙光:关键是要做好行政处置与司法破产的衔接。在立法层面,正在制定的金融稳定法是防范、化解、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性法律规范,应重视与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的协调衔接。同时,建议联动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金融单行法,并尽快制定存款保险法,共同构建起统一、完备、体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法律框架。

  在操作层面,可以采取更多措施完善配套政策与监管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实时信息交换;明确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金融风险处置中的职责分工与合作原则;推动建立常态化的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司法与行政机制的深度融合;强化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协同运作,确保金融风险处置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优化破产程序

  证券时报记者:业界普遍反映当前破产程序效率低、耗时长,修订草案能否进一步优化破产程序效率?如何为小微企业构建破产司法流程的“绿色通道”?

  李曙光:修订草案对此作出了系统性回应,包括建立破产工作协调与破产预警机制、引入庭外重整协商制度、优化破产程序规则等,既缩短了破产案件的整体周期,又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快捷高效的特殊破产路径,有助于破产程序整体效率提升。

  “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定”专章是本次修订草案的重要创新之一。通过增设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可以提高破产法实施效率,节约破产当事人的司法程序成本。

  根据修订草案第178条至183条规定,特别程序适用于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小型微型企业。在程序安排上,案件可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应指定个人担任管理人,一般不设债权人委员会。债权申报不受普通期限限制,案件应在受理后6个月内审结。小微企业重整原则上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须在3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总体来看,该特别程序突出了简便、快速和灵活性,兼顾债权人利益与小微企业出资人的经营者权益持续经营。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原标题: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 丰富破产制度工具箱 优化司法流程解退出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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