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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300091,原董事长获刑6年

2025年10月03日 20:28
来源: 中国基金报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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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金通灵案一审判原董事长获刑6年

  金通灵9月30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犯欺诈发行证券罪,被判处罚金800万元;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证券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此前,江苏证监局已就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财务造假对金通灵及其相关责任人、年报审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此外,金通灵特别代表人诉讼也已启动。

  金通灵及其相关责任人遭遇上述连番处罚,成为监管部门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监管和处罚的最新案例,有助于提升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成本。

金通灵6名高管获刑

  9月30日,金通灵收到的《刑事判决书》显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金通灵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罚金800万元。

  季伟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法院决定对季伟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金通灵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

  金通灵总经理助理、时任董事许坤明,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金通灵监事、财务部部长冒鑫鹏,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60万元。

  此外,其他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监管部门立体化追责持续推进

  公告显示,7月18日,金通灵披露了《关于收到检察机关起诉书的公告》。

  经依法审查查明相关事实,检察机关认为,金通灵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连续6年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记载虚假财务数据的年报,其间有4年将亏损披露为盈利,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季伟、袁学礼作为金通灵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许坤明、冒鑫鹏等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金通灵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被告人季伟、袁学礼、冒鑫鹏分别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欺诈发行证券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事判决之前的2024年1月2日,金通灵披露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两家全资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其他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一家控股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金通灵的上述行为,导致其相应年度的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为此,江苏证监局对金通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决策并组织实施违法行为的季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组织、参与违法行为的袁学礼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参与、执行违法行为的许坤明、冒鑫鹏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万元罚款。

  同时,经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申请,2024年12月31日,南京中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就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金通灵案特别代表人诉讼正式启动。

  在相关法律人士看来,只有全方位、立体化、全链条地打击财务造假者、欺诈发行者、内幕交易者、操纵市场者,才能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原标题:财务造假!300091,原董事长获刑6年)

(责任编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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