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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发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 拟研究建立基准库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梁银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10月31日就新起草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细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覆盖产品设计全流程的业绩比较基准管理机制,中基协建立和维护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要素一类库和二类库,基金托管人应当对风格库清单进行审查,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围绕业绩比较基准建立以五年期以上长周期业绩为核心的评价评奖体系。
中基协表示,起草《细则》是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选取和使用的操作流程,完善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细则》从业绩比较基准规范、管理人内部控制、业绩比较基准外部监督、自律管理等方面,明确了管理人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要求,并强化了内外部监管力度。
根据《细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基金实际投资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波动率等对比情况。相关对比情况应当至少覆盖过去一年、过去三年、过去五年、过去十年、自基金合同首次生效起至今等周期。基金管理人需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基金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差异进行解释说明。其中,定量指标包括跟踪误差、信息比率等。
《细则》还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覆盖产品设计全流程的业绩比较基准管理机制,并通过科学合理的测评方式,评估业绩比较基准的适当性,确保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体现基金产品主要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和投资风格。
根据《细则》,中基协建立和维护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要素一类库和二类库,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入库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使用适度分离。其中,一类库纳入市场表征性强、认可度高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鼓励基金管理人在开发主动管理型基金时规范选取和使用。基金管理人拟使用二类库内的股票指数表征权益资产的,应当在产品注册时说明选择二类库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考量。
《细则》对基金托管人也提出了要求。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相关合同审查、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复核等环节的工作机制,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完善的业务系统。
根据《细则》,基金托管人应当对风格库清单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应当及时提示管理人。对于投向特定市值、投资策略、行业、市场板块、主题类产品,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风格库清单和具体筛选标准,对其筛选标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说明。基金管理人更新风格库的,应当及时告知托管人。
《细则》还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基协的规定,遵循长期性、公正性、全面性、客观性、一致性、公开性原则,围绕业绩比较基准开展基金投资管理情况评价。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围绕业绩比较基准建立以五年期以上长周期业绩为核心的评价评奖体系。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原标题:中基协发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 拟研究建立基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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