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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广州锦御二街证券营业部被出具警示函
中证报中证网讯(记者武卫红)据广东证监局网站消息,11月17日,广东证监局公布《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锦御二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方正证券广州锦御二街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向投资者发送知识测评问卷的答案、基金销售业务管理不到位、投顾业务展业不规范、人员管理不到位、合规管理机制不健全。
广东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方正证券广州锦御二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广东证监局要求,方正证券广州锦御二街证券营业部应高度重视,开展全面自查,认真梳理存在的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对内进行严肃问责,持续强化员工行为管控,全面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当天,广东证监局还公布《关于对聂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雷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据查,聂晶在任方正证券广州锦御二街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对营业部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聂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雷刚在方正证券广州锦御二街证券营业部担任客户经理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认定雷刚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客户开发服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方正证券广州锦御二街证券营业部被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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