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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财务造假案,判了!
【导读】紫晶存储造假案一审判决
昔日“光存储第一股”10名高管被判刑,管理层“全员沦陷”。
12月12日,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的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粤14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内容,该公司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70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郑穆、罗铁威及原财务总监李燕霞等10名核心管理人员,全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最高达七年六个月。

从“光存储第一股”到“科创板退市第一股”
成立于2010年的紫晶存储,曾是国产光存储技术的代表企业。公司以蓝光介质起家,逐步拓展至光存储设备、解决方案,服务政务、金融、医疗等多个关键领域。2020年2月,乘着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东风,紫晶存储成功上市,市值一度突破百亿元,被誉为“光存储第一股”,成为资本市场追捧的明星企业。
然而,紫晶存储在上市后第一年,业绩便开始下滑,并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也是科创板首单非标年报。
2022年2月11日,紫晶存储发布公告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3年7月,紫晶存储成为科创板首家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
欺诈发行上市
虚增净利润占比超100%
判决书揭开的造假细节,远比市场想象的更加恶劣。
判决书显示,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紫晶存储有两项指控:一是欺诈发行证券罪,二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经调查,自2017年起,为达到让紫晶存储公司上市及公开发行股票的目的,郑穆、罗铁威二人共同组织、指使公司多名高管,通过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伪造物流单据和项目验收报告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同时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等手段粉饰财务数据。
在提交的科创板招股说明书中,紫晶存储不仅编制了虚假的营收和利润数据,还刻意隐瞒了1.25亿元的对外担保事项,骗取证监部门同意紫晶存储公司在科创板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数据显示,紫晶存储的造假规模触目惊心。其中,2017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4.83%;2018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年利润总额的32.25%;2019年1—6月,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42.97%,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37.31%,这意味着剔除造假数据后,公司当期实际处于严重亏损状态。
上市后,为对外呈现公司良好业绩的“假象”,郑穆、罗铁威继续组织团队通过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隐瞒对外担保事项等手段进行财务造假,导致紫晶存储公司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严重损害股东及投资人利益。
其中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收占比为52.46%,虚增利润占比为94.55%;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营收占比为63.15%,虚增利润占比更是达到174.67%。
除了业绩造假,违规担保的黑洞同样惊人。其中,《2019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1.45亿元定期存单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15%;2020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1.85亿元定期存单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占上年末净资产的20.6%,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2.25亿元定期存单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09%;2021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4.18亿元对外担保事项,占上年末净资产的22.46%,《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1.67元对外担保事项,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62%。
10人获刑
管理层“全员沦陷”
根据以上指控事实,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单位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700万元。
二、被告人郑穆(实控人之一)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三、被告人罗铁威(实控人之一)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四、被告人李燕霞(原财务总监)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五、被告人焦仕志(原副总经理)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六、被告人黄美珊(原总经理助理)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七、被告人谭君笙(原商务部经理)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八、被告人林海忠(原南区销售总监)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九、被告人钟国裕(原总经理)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十、被告人丁杰(原采购部经理)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十一、被告人魏强(原副总经理)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值得注意的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欺诈发行罪最高刑期从5年提升至10年后,此案成为首批适用新法的典型案例。而“全员实刑、几乎零缓刑”的判决,正是对“关键少数”重点打击政策的直接体现。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原标题:重大财务造假案,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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