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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私募基金将设统一“门槛” 不得低于100万元

中国证监会2月20日公布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所应满足的条件,但对私募基金运作及日常管理不做具体要求。
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也起草了相关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规则。
看点①
明确合格投资者条件
在基金管理人登记方面,《暂行办法》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这些机构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管理机构,还包括PE、VC等机构,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以上,即应当进行登记。此外,申请登记的机构还须满足实缴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最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有两名持牌负责人和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等条件。基金业协会根据其制定的规则具体办理登记手续,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交易所申请开立基金相关账户。
此外,《暂行办法》对证监会与基金业协会的信息共享机制进行了规定,对单只规模超过1亿元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超过50人的私募基金,基金业协会应当向证监会报告。
《暂行办法》明确,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在合格投资者方面,《暂行办法》规定:自然人需符合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三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公司、企业等机构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条件。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暂行办法》规定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应满足的条件,旨在规范基金募集行为,防止借私募基金之名行‘乱集资’之实。”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尚浩东说。
与此同时,基金业协会也拟订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规则(征求意见稿)》,20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金业协会副会长韩康表示,《备案规则》与证监会的《暂行办法》一致,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级的条件,明确了私募基金产品实行事后备案。
看点②
对投资运作不作限制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私募基金运作形式灵活、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及风险承受能力,且不面向公众发行,外部风险相对较小等特点,《暂行办法》贯彻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实施适度行政监管的指导思想,主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合格投资者标准、基金宣传推介、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等法律明确要求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和细化。
此外,《暂行办法》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严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欺诈客户以及“老鼠仓”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底线规范作了规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情况、基金合同约定自主安排。
尚浩东表示,这意味着,从事证券投资的私募基金,主要是通过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平台发行和管理证券投资产品的“阳光私募”基金,随着新基金法的实施和配套法规的出台,符合条件的“阳光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合法、独立地发行和管理私募基金,而无须再借助其他金融机构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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