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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参股券商规则 外资可从二级市场购股

2012年10月17日 00:13
来源: 证监会网站
编辑: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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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子公司符合要求可扩大业务范围

  一、第十条修改为: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不得超过49%。

  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

  “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的限制。”

  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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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外资参股券商比例升至49%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经营年限由持续经营5年缩短至2年

  已经投资或者正想投资于中国证券公司的境外及港澳台投资者,将获得更多机会来分享证券业大松绑带来的蛋糕。中国证监会16日发布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简称“规则”)和《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简称“规定”),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比例升至49%,同时,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经营年限由持续经营5年缩短至2年。

  记者了解到,《规则》是继2002年制定规则之后,第二次对其进行修订,上一次修订是在券商综合治理结束之后的2007年年末。而进行本次修订是为了落实中美第四次战略经济对话达成的成果。

  修订后的《规则》明确: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

  《规则》同时明确: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的限制。

  此外,《规则》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与此同时,证监会16日还公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规定》称,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的子公司,可以申请扩大业务范围:持续经营2年以上,信誉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最近1年主要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子公司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也可以由其股东申请另设子公司经营增加的证券业务。

  同时,《规定》明确:证券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适用本规定。证券公司控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直接投资机构等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应当自控股之日起5年内达到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要求。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日报)

  19家上市券商9月营收和净利环比双增

  共计实现营业收入40.8亿元,环增58.3%,实现净利11.3亿元,环增192.7%

  今年前三季度,我国股票市场持续低迷。受此影响,证券行业的经纪业务收入相比上年同期呈现下降态势。不过在9月份,上市券商业绩环比有较大的提升。行业分析师认为,进入下半年以来,证券行业的多项创新业务试点逐步启动,行业创新氛围日益浓厚,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来源趋于稳定。

  太平洋证券营收环增第一

  山西证券净利环增居首

  截至10月16日,19家上市券商公布了9月财务数据全部公布完毕。另外,国元证券东北证券长江证券广发证券国海证券五家券商公布了三季报预告。统计数据显示,这19家上市券商9月份共实现营业收入40.8亿元,环比增长58.3%;共实现净利润11.3亿元,环比大幅增长192.7%。

  国海证券是9月唯一净利润出现亏损的券商,并且已连续两月亏损。

  从营业收入方面来看,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三家位居前三甲,营业收入分别为5.11亿元、4.54亿元、4.3亿元;从净利润来看,华泰证券、中信证券、西南证券排名靠前,数额分别为1.7亿元、1.54亿元、1.29亿元。

  营业收入环比增长最多的是太平洋证券,营收6023.8万元,比8月份增长40倍。方正证券西部证券都有环比涨幅都达到200%以上;净利润环比增长最多的前三家券商分别是山西证券、东北证券和国金证券。其中,山西证券净利润数额比8月增长3倍。

  5家公司三季报预告

  营收和净利同比4升1降

  今年前三季度,我国股票市场持续低迷。统计数据显示,截至9月末,上证综指比年初下跌了5.15%,深沪两市的股票基金总成交量同比减少了28.41%。受此影响,证券行业的经纪业务收入相比上年同期呈现下降态势。从目前公布的5家券商三季报预告来看,除国元证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同比双降外,其他4公司均呈现双升的良好局面。

  截至昨日,已有5家券商公布三季报预告。东北证券发布第三季度业绩快报,今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8.67亿元,同比增长2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3亿,同比增长8倍有余,而去年同期亏损1841万元;长江证券发布前三季度业绩快报显示,实现营业收入为17.04亿元,同比增长27.3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5亿元,同比增长超过六成;国海证券业绩预告称,今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净利润1.55-1.63亿元,同比增长379%-403%。

  国元证券今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1.56亿元,同比减少12.0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7亿元,同比减少19.32%。业绩快报称,今年前三季度,由于受宏观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证券市场总体呈现下跌态势,证券交易量和融资总额与去年同期相比都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公司经纪和投行两大主营业务实现收入有较大幅度的减少,从而导致公司经营效益同比有所降低。

  广发证券业绩快报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3.53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11亿元,分别同比增长了23.76%和16.14%。除经纪业务收入受市场交易量下降影响而减少外,公司投行业务、投资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等业务均实现了收入增长,各全资子公司净利润也较上年同期实现增长。

  最新研报预期

  前三季度上市券商业绩整体下滑

  中原证券认为,结合月度经营数据,预计前三季度17家上市券商(不含西部、东吴证券)累计实现营业收入420亿元左右、同比下滑6%左右,净利润130亿元左右、同比下滑13%左右,幅度较之上半年同比变化有所趋缓,经纪、投行业务依然是业绩下滑的最主要因素。

  进入下半年以来,证券行业的多项创新业务试点逐步启动,行业创新氛围日益浓厚,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来源趋于稳定,但2012年业务模式及收入结构出现显著改善的概率较小,仍受制于证券公司自身推动创新发展的进程。

  中银国际研报认为,下半年创新政策对券商股的刺激将逐渐减弱,同时业绩压力将更为明显,因此券商股将更多依赖大盘走势驱动。短期内,随着稳增长政策效果的逐渐体现,以及十八大召开的积极影响,市场可能存在反弹机会,券商股也有望迎来交易性机会。(证券日报)

  券商子公司满2年可申请新业务牌照

  作为券商业务创新配套措施之一,昨日,证监会公布了修改后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放宽了证券公司子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门槛,将证券公司子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经营年限由过去的5年缩短至2年。

  近年来,我国证券公司集团化、专业化经营管理趋势明显,合资证券公司在我国发展同样风生水起。而我国现行相关法规对规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行为及其与子公司之间关系的相关规定亟须完善。

  根据今年5月3日至4日召开的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达成的成果,我国承诺“允许合资证券公司在持续经营满两年以上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扩大业务范围”。

  而修订前相关条款明确,“持续经营5年以上,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符合其他审慎性要求的子公司(包括以证券公司子公司形式设立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申请扩大业务范围。”

  根据修订,证券公司子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标准变更为:持续经营2年以上,信誉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最近1年主要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其中,“子公司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也可以由其股东申请另设子公司经营增加的证券业务。”

  与此同时,《规定》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适用本规定。证券公司控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直接投资机构等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根据修订,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应当自控股之日起5年内达到《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要求。

  证监会表示,修改后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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