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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近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昨日正式进入“一读”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开始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层面的审议通常有三次,即业内所称“三读”。
现行《基金法》为2003年10月公布,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相比于老基金法,新基金法顺应了市场的诸多需求,放松管制,如将基金审批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将私募、基金公司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并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估值服务机构等机构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一读”的基金法修订草案中,通过扩充证券的定义而扩充了基金法的适用范围。这也意味着纳入证监会监管范畴的私募基金,不仅包括私募证券基金,也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对此,市场人士担心,这一条款可能会受到国家发改委等其他部门的阻力。之前,国家发改委已发布系列政策文件,加强对国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管。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对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说,截至2011年底,全国69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净值总规模2.2万亿元,是2003年底的8.5倍,基金持股市值约占沪深股市流通市值的7.7%,证券投资基金已成为证券市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影响力日益扩大。
“但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与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基金业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基金法的部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新形势和基金监管的需要。”吴晓灵说,“基金产品的行政审批制已难以适应基金业竞争需要和投资者需求,基金投资范围较窄,限制了基金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活力。”
新增两种基金组织形式
在2011年2月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曾发送到包括基金公司在内的相关机构。而根据昨日透露出来的信息,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和上述征求意见稿大体内容相同。
一个显著差别是对基金组织形式的创新。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之一称,“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等组织形式”,将老基金法的基金组织形式由契约型一种扩充到三种。
而根据新华社昨日的报道,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在基金组织形式上增加了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两种新的基金组织形式,上述两种形式均是基于目前契约型的基础上作出的改变。
契约型基金也可称为信托型基金,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目前,中国内地的公募基金全部属于契约型。
理事会型基金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下设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依法行使监督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职权。无限责任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或与其有控制关系的机构参与基金,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强化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和约束。
“现行基金法规定的契约型基金组织形式运作机制灵活、决策效率高,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为常设机构,难以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不足。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及市场人士呼吁比照公司等治理机制,丰富基金组织形式,强化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约束,完善了基金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新华社进一步解释说。
其约束还体现在,草案适当降低持有人大会召开的门槛,将持有人出席人数从50%调整为三分之一,并引入二次召集大会制度,以期解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难度大、发挥作用难的问题。吴晓灵介绍说,这些规定有利于建立投资者意志表达机制。
基金募集改为注册制
备受业界诟病的基金产品审批制在此次修法中得以改进,成为最为明确的放松管制的信号。
草案明确,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表示,这一条款意味着基金募集申请将由目前的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基金产品的行政审批权进一步放开。
“(这将使得)发行前期的工作可能会简单一些,而发行时的具体工作、发行之后的运作,都还是需要基金公司的真正功力。”基金研究人士王群航分析说。
事实上,日前证监会公布的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删除了第六条第8项的规定“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满足:前只获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经生效”,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请,为现在实行的多通道审核制度提供依据。而此举亦是为基金产品实行注册制预留空间。
同时,草案规定,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包括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这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和股指期货等提供了依据,意味着未来基金投资范围有望扩大。
更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法首次明确基金公司可以推行股权激励机制。
草案新增条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在6月份公布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意见稿中,证监会已经取消了对5%以下股东的审核。
加强基金公司股东监管
基金法修改草案还加强了监管,并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
草案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保障公司独立运作。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虚假出资或者为他人代持股权、抽逃出资;不得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直接干预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等。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吴晓灵在作草案的说明时表示,现行法律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缺乏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监管措施也不够严密,一些基金的“老鼠仓”、内幕交易等问题屡禁不止。
草案还特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包括“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查询当事人和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甚至可能对其予以冻结或查封。
私募基金将“正名”
对于近几年发展迅速的私募基金,此次修订草案则将其纳入监管范围。这是国内首次从立法层面把私募基金置于监管视线之内。
吴晓灵对该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说:“现行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未作规定,使这类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基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更有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借私募基金之名行‘乱集资’之实,蕴含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根据新华社报道,修订草案适应私募基金的需要构建了与公开募集基金有区别的法律框架,包括合格投资者制度、基金管理人注册或登记制度、基金备案制度、基金非公开宣传制度等。
草案专设一章以12项条款的篇幅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作了原则规定。关于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和登记制度,草案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向基金行业协会申请登记,另一方面对应当注册但未申请注册或者应当登记但未申请登记的基金管理人,规定了限制开立证券账户、限制证券买卖等措施。
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修订草案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修订草案豁免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仅要求在募集完毕后,由经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并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使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
在投资范围方面,修订草案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方向放宽,明确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或者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
草案还就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同内容、信息披露等方面做了规定。
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监管
与公开募集基金相比,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运作方式更加灵活,投资范围也需要更加宽泛。
全国人大财经委的报告说,考虑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主要投资于未上市股权的基金的监管存在一定的争议,修订草案依据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除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外,还可以投资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
值得注意的,中国当前的非公开募集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存在,在形式上并不属于草案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
对此,吴晓灵表示:“考虑到这些以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名义出现的证券投资机构,虽不叫证券投资基金,但其资金募集和对外投资行为实质上仍是募集资金交由专业机构管理和投资,如果仅因其不称‘基金’就不纳入调整范围,这将难以通过修改法律规范其募集和运作,在实践中也容易发生监管套利行为,不利于非公开募集基金行业规范发展。”
为此,草案特别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
对此,王群航则分析说,这将会使非公募类产品迎来一个大发展的良好时机。“之前,非公募产品经过了多年的发展,数量比公募基金多很多,规模比公募基金小很多。如此鲜明的对比,表明野蛮生长的非公募类产品需要得到管理层的规范,并在规范的阳光下得到真正的发展。”(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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